编辑: JZS133 2022-11-1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附加险 .

..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 2.4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2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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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释义 7.1 周岁 7.2 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 7.3 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 7.4 意外伤害 7.5 现金价值 7.6 有效身份证件 7.7 情形复杂 附录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太平洋人寿[2013]意外伤害保险

034 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3 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简称 附加交通意外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 .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 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有效的主险合同的被 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

60 周 岁的,最高续保年龄可延至

65 周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我们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 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 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 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或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 发生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 因导致伤残, 且属于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行业标准) 》 (中保协发 〔2013〕

88 号,详见附录)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 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 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 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主险合同列明的 责任免除 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保险金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 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残疾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我们若调整保险费费率,将及时通知您,本附加险合同续保时将按照续保生 效当时的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5. 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终止. 5.2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已发生过保险金领取的,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保险事故通知;

(4)联系方式变更;

(5)合同内容变更;

(6)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非经营客运业 务的机动车 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能合法在道路上 行驶的非营业性轮式车辆,但不包括以下车辆: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警车、军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 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以及清扫车. 7.3 合法营运的公 共交通工具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 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 轮船. 7.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 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 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 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7.5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 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65%*(1-n/m) ,其中 n 为本附加险合同已生效天数,m 为本附加险合同保 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7.6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7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前言 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以下简称 ICF )的理论与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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