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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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20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 Alcohol products and beverag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发布生态环境部HJ―201 目次前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2

5 监测方案制定.2

6 信息记录和报告.5

7 其他.6 HJ―201 前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HJ―201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或无生产但有排放的时段,对其排 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 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3 .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GB

19821、GB

2763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制造 alcohol produc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酒精、白酒、啤酒及其专用麦芽、黄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的制造工 业. HJ―201

2 3.2 饮料制造 beverag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饮料制造是指生产定量包装,供直接饮用或按一定比例用水冲调或冲泡饮用的,乙醇含 量(质量分数)不超过0.5%的制品的企业,主要产品分为碳酸饮料、瓶(罐)装饮用水、果 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茶饮料. 3.3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 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 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均应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需在生活污水 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 单位 级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重点 排污 单位 废水总排 放口 流量、pH、化 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适用于所有酒、饮 料制造重点排污 单位 总磷 月(自动监测 a ) 季度(自动监测 a ) 总氮 月(日/自动监测b ) 季度(日/自动监测b ) 悬浮物、五日 生化需氧量 月 季度 色度 月 季度 适用于发酵酒精 HJ―201

3 排污 单位 级别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和白酒制造排污 单位,其他排污单 位为选测项目 总氰化物 月 季度 适用于以木薯为 原料生产酒精的 排污单位 生活污水 排放口 流量、pH、化 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 ― 适用于所有酒、饮 料制造重点排污 单位 总磷 月(自动监测 a ) ― 总氮 月(日/自动监测b ) ― 悬浮物、五日 生化需氧量 月―雨水排放 口 悬浮物、化学 需氧量 日c―非重 点排 污单 位 废水总排 放口 流量、pH、悬 浮物、五日生 化需氧量、化 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季度 半年 适用于所有酒、饮 料制造非重点排 污单位 色度 季度 半年 适用于发酵酒精 和白酒制造排污 单位,其他排污单 位为选测项目 总氰化物 季度 半年 适用于以木薯为 原料生产酒精的 排污单位 生活污水 排放口 流量、pH、悬 浮物、五日生 化需氧量、化 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季度 ― 适用于所有酒、饮 料制造非重点排 污单位 注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2:监测结果有超标记录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a 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 b 水环境质量中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及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 总氮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 行,待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 c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5.2.1.1 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须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 HJ―201

4 设置监测点位. 5.2.1.2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 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 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2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原辅料储运、 破 (粉) 碎、 脱皮 (壳) 、 烘干、筛分等工序车间排气筒或废 气处理设施排放口 颗粒物 半年 适用于有原辅料储运、破(粉)碎、 脱皮(壳)、烘干、筛分等生产过 程涉及颗粒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注: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废气排放参数. 5.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3 执行. 表3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厂界 臭气浓度 a 半年 适用于所有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 厂界 颗粒物 半年 适用于有原辅料储运、破(粉)碎、脱皮 (壳)、烘干、筛分等生产过程涉及颗粒 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厂界 氨 半年 适用于有氨制冷系统或液氨储罐的排污 单位 厂界 硫化氢、氨 半年 适用于有生化污水处理的排污单位 注1:若周边有环境敏感点或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注2:无组织废气监测须同步监测气象参数. 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辅用料、生产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4 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 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表4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应关注的主要噪声源 噪声源 主要设备 生产车间及配套设施 破碎设备、筛分设备、大型风机、制冷机、水泵等 污水处理 曝气设备、风机、泵等 HJ―201

5 5.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于

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 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或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开展监 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 HJ/T 2.

3、HJ/T

91、HJ

442 及受纳 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及监测点位;

开展地下水、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

610、HJ/T

164、HJ/T

166 及地下水、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4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和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 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4和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 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 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国家有毒有害物名录中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 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 监测频次. 5.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5.4 监测方案的编写、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 HJ

819 执行. 6.1.2 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详细记录其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 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6.1.2.1 生产运行状况记录 按照酒、饮料产品种类,记录各生产批次以下的相关信息: a)原辅料用量;

b)中间产品及最终产品产量,产出率及物料平衡;

c)新鲜用水取水量、用水量、用电量等;

d)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记录等. HJ―201

6 6.1.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回用量、回用率、排放量、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 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用电量等;

记录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2.3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吸附剂、过滤材料等耗材的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 行、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要求 按日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

按照危险废物管 理的相关要求,按日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及其具体去向.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见表 5. 表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 类别 产生单元 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生产车间、废水/废气处理 设施等 原辅料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废物、废包装材料、 炉渣等;

废气处理收集的废尘/渣、废滤袋;

水处理污 泥(根据地方管理要求执行) 危险废物 生产车间、实验室、废气 处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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