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22-11-23 |
22 2018 年中级经济法主观题易考考点综述 第二+四章 公司法+证券法 【考点 1】股东出资(2017 年综合题) (1)出资方式 ①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 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抵押、质押) 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未履行出资 ①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 请 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 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 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 出资人未 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 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 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7 年综合题) ②出资人以房屋、 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缱, 已经交付 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 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 权属变更手续;
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 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殷东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已经就前逑财产出资, 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 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未履行出资的法律责任 ①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 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017 年综合题) ②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 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 责任. (4)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①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 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 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2016 年综合题) ②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债权人 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 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 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实际控制人 对此承担 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 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 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 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 2】股东资格 (1)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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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 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 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017 年简答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违反 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未经 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 ;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
5 名股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 ;
④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考点 4】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 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
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 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提示 1】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 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以通知确定的期 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
30 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
30 日. 【提示 2】转让股东有权不同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 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 对其他股 东优先购买的主张,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提示 3】转让股东未征求意见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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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该转让股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同等条件之日起
30 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
1 年的除外.其他股东仅 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 外. (4)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 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 不行使优先 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考点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 出资最多 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 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 全部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 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考点 6】公司股份交易的限制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注册资本金;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④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考点 7】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且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 会 ( 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提示 1】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 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 年新增) 【提示 2】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 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2018 年新增) 【提示 3】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 股东 利益的, 股东 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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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考点 8】对外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章 程不能约定将该事项交由董事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