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7-29
MSC 95/22/Add.

1 Annex 1, page

1 附件

1 第MSC.391(95)号决议 (2015 年7月11 日通过) 通过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气体燃料规则)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本委员会职能的第 28(b)条, 认识到对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的强制性规则的必要性, 注意到第 MSC.392(95)号决议,经该决议,委员会特别地通过了对《1974 年国际海上人 命安全公约》(公约)第II-

1、II-2 章及附件附录的修正案,以使《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 燃料船舶安全规则》(气体燃料规则)的规定在公约之下成为强制性, 在其第九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了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草案,

1 通过该气体燃料规则,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之中;

2 邀请各公约缔约政府注意,该气体燃料规则将自2017年1月1日,在公约第II-

1、II-2章 和附件附录修正案生效时具有效力;

3 还邀请各缔约政府考虑,尽实际可行地对不足500总吨的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 的货船自愿地应用气体燃料规则;

4 认识到,对增加的低闪点燃料的要求,将在本组织予以制定后加入该气体燃料规则;

5 要求本组织秘书长将本决议和附件中所含气体燃料规则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散发给 所有公约缔约政府;

6 还要求本组织秘书长将本决议和附件中所含气体燃料规则文本的副本散发给本组织所 有非安全公约缔约政府的会员国. MSC 95/22/Add.1 Annex 1, page

2 附件 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气体燃料规则) 目录 章节 页码

1 前言…7 A 部分

8 2 总则.8 2.1 适用…8 2.2 定义…8 2.3 替代设计…11

3 目标和功能要求…11 3.1 目标…11 3.2 功能要求…11

4 一般要求…12 4.1 目标…12 4.2 风险评估…12 4.3 爆炸后果限制…13 A-1 部分 对使用天然气燃料船舶的特殊要求…14

5 船舶的设计和布置…14 5.1 目标…14 5.2 功能要求…14 5.3 一般规定…14 5.4 机器处所的概念…18 5.5 燃气安全机器处所规定…18 5.6 应急切断(ESD)保护机器处所规定…18 5.7 燃料管系的位置和保护规定…19 5.8 燃料准备舱设计规定…19 5.9 舱底系统规定…19 5.10 滴盘规定…20 5.11 围闭处所入口和其它开口布置规定…20 5.12 空气闸规定…20

6 燃料围护系统…21 6.1 目标…21 MSC 95/22/Add.1 Annex 1, page

3 6.2 功能要求…21 6.3 一般规定…22 6.4 液化气燃料围护系统规定…23 6.5 可移动液化气体燃料舱规定…55 6.6 压缩气体燃料围护规定…56 6.7 压力释放系统规定…56 6.8 液化气燃料舱充装极限规定…62 6.9 燃料储存条件的维护规定…62 6.10 燃料储存系统内大气控制规定…63 6.11 燃料储存舱处所(除C型独立液舱外的燃料围护系统)内大气控制规定……….....64 6.12 C 型独立液舱周围处所的大气控制规定…64 6.13 惰化规定…64 6.14 船上惰性气体的制造和储存规定…65

7 材料和总管路设计…65 7.1 目标…65 7.2 功能要求…65 7.3 总管路设计规定…66 7.4 材料规定…70

8 加注燃料…74 8.1 目标…74 8.2 功能要求…74 8.3 燃料加注站规定…74 8.4 集管规定…75 8.5 燃料加注系统规定…75

9 设备燃料供应…76 9.1 目标…76 9.2 功能要求…76 9.3 燃料供应冗余规定…76 9.4 燃气供应系统安全功能规定…76 9.5 机器处所外燃料分布规定…77 9.6 燃气安全机器处所内设备燃料供应规定…78 9.7 应急切断(ESD)保护机器处所内设备气体燃料供应规定…78 9.8 通风管道和防止内部管路燃气泄漏的外部管路设计规定…78 9.9 压缩机和泵规定…79 MSC 95/22/Add.1 Annex 1, page

4 10 包括推进和其他燃气设备的动力产生…80 10.1 目标…80 10.2 功能要求…80 10.3 活塞式内燃机规定…80 10.4 主辅锅炉规定…82 10.5 燃气轮机规定…82

11 消防安全…83 11.1 目标.83 11.2 功能要求…83 11.3 防火规定…83 11.4 消防总管规定…84 11.5 喷水系统规定…84 11.6 化学干粉灭火系统规定…85 11.7 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规定…85

12 防爆…85 12.1 目标…85 12.2 功能要求…85 12.3 一般规定…85 12.4 区域分级规定…86 12.5 危险区域范围…86

13 通风…87 13.1 目标.87 13.2 功能要求…87 13.3 一般规定…87 13.4 液舱连接处所规定…89 13.5 机器处所规定…89 13.6 燃料准备舱规定…90 13.7 燃料加注站规定…90 13.8 管道和双套管规定…90

14 电气装置…91 14.1 目标…91 14.2 功能要求…91 14.3 一般规定…91 MSC 95/22/Add.1 Annex 1, page

5 15 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92 15.1 目标…92 15.2 功能要求…92 15.3 一般规定…92 15.4 加注和液化气体燃料舱监测规定…93 15.5 加注控制规定…94 15.6 燃气压缩机的监测规定…94 15.7 燃气发动机的监测规定…95 15.8 燃气探测规定…95 15.9 失火探测规定…96 15.10 通风规定…96 15.11 燃料供应系统安全功能规定…96 附件 新颖构成燃料围护系统设计中极限状态方法使用标准.100 B-1 部分…107

16 制造、工艺和试验…107 16.1 通则.107 16.2 一般试验规定和规范…107 16.3 燃料围护系统金属材料的焊接和无损探伤…109 16.4 金属材料构造的其他规定…112 16.5 试验…113 16.6 焊接、焊后热处理和无损伤试验…115 16.7 试验要求…116 C-1 部分.119

17 演习和应急演练…119

18 操作…119 18.1 目标…119 18.2 功能要求…119 18.3 维护规定…120 18.4 加注燃料操作规定…120 18.5 围闭处所进入规定…122 18.6 燃料系统的惰化和驱气规定…122 18.7 燃料系统上或附近的热工规定…122 MSC 95/22/Add.1 Annex 1, page

6 附件 液化天然气交付单…123 D 部分…124

19 培训…124 19.1 目标…124 19.2 功能要求…124 MSC 95/22/Add.1 Annex 1, page

7 1 前言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不被国际气体船规则所涵盖的、使用低闪点燃料的船舶提供一个国际标 准. 本规则的基本原则是针对所涉及燃料的性质,对使用低闪点燃料的机器、设备和系统的布 置、安装、控制和监控提供强制规定,以尽力减少对船舶、船员和环境的风险. 在制定本规则的整个过程中,认识到本规则必须基于完善的造船和工程原理,以及对当前 操作经验、现场数据和研发的充分了解.由于新燃料技术的迅速发展,本组织将考虑到经验和 技术的发展,定期地对本规则进行审核. 本规则论及使用低闪点燃料需要特殊考虑的所有方面.气体燃料规则以目标型方法制定 (MSC.1/Circ.1394 号通函),因此为每章规定有目标和功能要求,以构成设计、建造和操作 的基础. 本规则的当前版本包括满足天然气燃料功能要求的规定.对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规定将在本 组织制定后纳入本规则. 同时,对于其他低闪点燃料,必须通过替代设计证明其符合本规则的功能要求. MSC 95/22/Add.1 Annex 1, page

8 A 部分

2 总则 2.1 适用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安全公约》第II-1 章G部分所适用的船舶. 2.2 定义 除以下另有说明外,定义与《安全公约》第II-2 章相同. 2.2.1 事故系指可能造成死亡、人身伤害、环境破坏或财产和经济利益损失的失控事件. 2.2.2 船宽(B)系指在最深吃水处(夏季载重线吃水)或以下的船舶最大宽度(参阅《安 全公约》第II-1/2.8 条). 2.2.3 加注燃料系指将液体或气体燃料从陆上或浮动设备转移到船舶永久舱或将可移动舱与 燃料供应系统连接. 2.2.4 认证安全类型系指由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有关当局或代其行事的经认可组织根据认可标 准所认证的在易燃气体环境中操作为安全的电气设备.1 2.2.5 CNG 系指压缩天然气(另见 2.2.25) 2.2.6 控制站系指《安全公约》第II-2 章中定义的处所,以及在本规则中,指机舱控制室. 2.2.7 材料选择的设计温度系指可在液化气燃料舱中装载或运输液化气燃料的最低温度. 2.2.8 设计蒸汽压力 P0 是船舱设计中使用的船舱顶部的最大测量压力. 2.2.9 双隔断和放气阀系指管路中一套串联的两个阀门和第三个,使压力能够从这两个阀门 之间的管路中释放的阀门.此布置也可由一个两通阀和一个截止阀组成,而不是三个单独的阀 门. 2.2.10 双燃料发动机系指使用本规则所涵盖燃料(和引燃燃料)和油类燃料的发动机.油类 燃料可包括馏分油和渣油. 2.2.11 围闭处所系指在没有人工通风时,通风将受到限制及任何爆炸气体将不会自然消散的任 何处所2 . 2.2.12 ESD 系指应急切断.

1 参见 IEC

60079 系列,爆炸气体环境和 IEC 60092-502:1999 船上电气安装 D 油轮 D 特殊特征.

2 另见 IEC 60092-502:1999 中的定义. MSC 95/22/Add.1 Annex 1, page

9 2.2.13 爆炸系指无控燃烧引发的爆燃事件. 2.2.14 爆炸压力释放系指通过从指定的开口释放过压,防止容器或围闭处所内的爆炸压力超 过容器或处所的最大设计过压的措施. 2.2.15 燃料围护系统系指含液舱连接的燃料储存布置,包括所设主屏壁和次屏壁以及附属绝 热层和任何间隔处所,还包括必要时用于支持这些构件的邻接结构.如果次屏壁是船体结构的 一部分,则其可以是燃料储存舱处所的边界. 燃料舱周围处所定义如下: .1 燃料储存舱处所系指由船舶结构所围闭、其内部设有燃料围护系统的处所. 如果燃料储存舱处所内设有液舱连接,则将也是液舱连接处所;

.2 屏壁间处所系指不论是其全部还是部分由绝热材料或其他材料所填充的主屏 壁和次屏壁之间的处所;

和.3 液舱连接处所系指围闭处所内,设有此类连接管的液舱要求的所有液舱连接 管和液舱阀周围的处所. 2.2.16 灌装限度(FL)系指当液体燃料达到参照温度时燃料舱中相对于总仓容的最大液体 容量. 2.2.17 燃料准备舱系指设有燃料准备目的的泵、压缩机和/或气化器的任何处所. 2.2.18 燃气系指当温度为 37.8℃时其蒸气压力超过 2.8 bar(绝对压力)的一种液体. 2.2.19 用气设备系指船上使用燃气为燃料的任何装置. 2.2.20 仅用燃气的发动机系指只能靠燃气运作,不能转换成靠任何其他种类燃料运作的发动 机. 2.2.21 危险区域系指具有或可预期具有爆炸燃气大气,其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设备的构造、 安装和使用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区域. 2.2.22 高压系指超过

10 bar 的最大工作压力. 2.2.23 独立舱是自身支持的,不构成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对船体强度也非必需. 2.2.24 LEL 系指最低爆炸极限. 2.2.25 船长(L)系指现行国际载重线公约中定义的船长. 2.2.26 LNG 系指液化天然气. MSC 95/22/Add.1 Annex 1, page

10 2.2.27 装载限度(LL)系指相对于舱的可装载仓容的最大允许液体容量. 2.2.28 低闪点燃料系指具有低于《安全公约》第II-2/4 条2.1.1 段下所允许闪点的气态或液态 燃料. 2.2.29 MARVS 系指释放阀的最大允许调定值. 2.2.30 MAWP 系指系统组件或舱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2.2.31 薄膜舱系指非自身支持的液舱,由邻接的船体结构通过绝热层支持的一层水密和气密 薄膜组成. 2.2.32 多燃料发动机系指可以使用相互分离的两种或多种不同燃料的发动机. 2.2.33 非危险区域系指所具有的爆炸燃气大气的数量预期不足以达到要求对设备构造、安装 和使用采取特殊预防措施的区域. 2.2.34 露天甲板系指没有重大火灾风险,至少两端/两边开口或一端开口并有足够的自然通 风,通过舷侧外板或甲板上分布的永久开口有效地覆盖甲板全长的甲板. 2.2.35 风险是后果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综合表达. 2.2.36 参照温度系指与燃料舱中的燃料在压力释放阀的设定压力下的蒸汽压力相应的温度 2.2.37 次屏壁系指燃料围护系统中设计成能暂时容纳可能从主屏壁泄漏的液态燃料,并防止 船体结构的温度下降至不安全的程度的液密外层构件. 2.2.38半围闭处所系指由于诸如屋顶、风障和舱壁结构的存在且其布置使燃气消散不会发生, 其自然通风条件明显不同于露天甲板条件的处所3 . 2.2.39 释放源系指设备中的燃气、蒸汽、水雾或液体可能释放到大气中并会形成爆炸性大气 的点或位置. 2.2.40 不可接受的动力丧失系指按照《安全公约》第II-1/26.3 条,在必需的辅助设备之一失 灵时,不可能保持或恢复推进机器的正常操作. 2.2.41 蒸气压力系指在规定温度下以绝对兆帕(MPa)表示的液体上方饱和蒸气的平衡压 力.

3 另见见 IEC 60092-502:1999 船上电气安装 D 油轮 D 特殊特征. MSC 95/22/Add.1 Annex 1, page

11 2.3 替代设计 2.3.1 本规则包括与低闪点燃料使用有关的所有设备和装置的功能要求. 2.3.2 低闪点燃料系统的燃料、设备和装置可能: .1 偏离本规则所载的要求,或.2 设计成使用本规则未明确述及的燃料. 此类燃料、设备和装置可以使用,但要符合有关目标和功能要求的意图,并能提供与相关 章节同等的安全水平. 2.3.3 等效替代设计须如《安全公约》第II-1/55 条的规定予以证明,并由主管机关认可.然而,主管机关不能允许用操作方法或程序替代本规则规定的特定安装、材料、器具、仪器、设 备的部件或其类型.

3 目标和功能要求 3.1 目标 本规则的目标是为船舶的安全和环保的设计、建造和操作并特别是使用天然气或其他低闪 点燃料作为燃料的推进机械、辅助发电机械和/或其他目的机械系统的安装作出规定. 3.2 功能要求 3.2.1 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和可依赖性须与新的并可比较的常规油类燃料的主辅助机械所达 到的相当. 3.2.2 燃料相关危害的可能性和后果须通过诸如通风、探测和安全行动的布置和系统设计限 制到最低.在发生燃气泄漏或降低风险措施失效时,需启动必要的安全行动. 3.2.3 设计原理须确保气体燃料装置的降低风险措施和安全行动不会导致不可接受的动力丧 失. 3.2.4 须限制危险区域,以尽力减少会影响船舶、船上人员和设备安全的潜在风险. 3.2.5 危险区域中安装的设备须减少至操作目的所要求的最低限度,并须得到适宜和适当发 证. 3.2.6 须防止爆炸、易燃和有毒气体浓度的非有意积聚. 3.2.7 须保护系统部件不受外部损害. 3.2.8 须尽力减少危险区域内的着火源,以减少爆炸可能性. MSC 95/22/Add.1 Annex 1, page

12 3.2.9 须为能够无泄漏地接收和容纳所要求状态的燃料对安全和合适的燃料供应、存储和加 注做出布置.除因安全理由所必须者外,系统须设计成能防止在包括空闲时段的正常操作条件 下排泄. 3.2.10 须提供为其预定用途而适当设计、建造和安装的管系、围护和过压释放装置. 3.2.11 须为确保安全可靠的操作而设计、建造、安装、操作、维护和保护机械、系统和组 件. 3.2.12 燃料围护系统以及含有可向处所内排放燃气的来源的机器处所,其布置和位置须使两 者内的失火或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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