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22-11-24
公告 2019年1月4日 星期五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11 遗失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丽 珍律师执业证一本,执 业证号13307201511530705, 流水号 10440239, 声 明作废.

遗失声明 法院公告2019年1月4日(2018) 浙0502民初5677号 褚斌宾: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忠孝与诉你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502民初 56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 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5372号 凌荣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贤平与诉你承揽合同纠 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 浙0502民初 53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 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502民5045号 康语伟: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宏利达针织品经 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502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 书,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 取,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接到判决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 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03民初2929号 孙阿二: 本院受理原告史朝钢诉被告孙阿二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

2018 ) 浙0503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 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 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 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503民初2921号 倪建坤: 本院受理原告史朝钢诉被告倪建坤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本院 (2018) 浙0503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 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湖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503民初2933号 沈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史朝钢诉被告沈建新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

2018 ) 浙0503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 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 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 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503民初2924号 孙新龙: 本院受理原告史朝钢诉被告孙新龙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本院 (2018) 浙0503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 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湖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 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503民初5148号 姜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卢昱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 讼文书,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诉讼须知、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诉讼风险提示 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告知书、 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 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4日9时00 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 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 (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 , 已依法转让给宁波金 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 (或义务承担 人) ,从公告之日起向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资产的 受让人, 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 (或义务承担人) , 从公告之日起向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借款合同及 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标的债权清单 基准日: 2018年9月13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注:

1、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 债 权金额、 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8年9月13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分别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和2017年1月31日的利息 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3、 在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共计人民币344,752.00元整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4、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 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

电话: 0574-

81873352、 0571-87836687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9年1月4日 序号

1 2

3 4

5 债务人名称 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 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 浙江华夏包装有限公司 诸暨市利义工贸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 本金

28800000 9341893.16

28500000 44644167.78

19850000 利息 3124788.88元 (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 2790355.3元 (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 3922649.12元 (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 4643635.52元 (暂计至2017年9月30日) 537125.89元 (暂计至2017年1月31日) 抵押物 诸暨永业望泰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诸暨市永业大厦建筑面积为1254.63 平方米的办公房产 (另有4个车位, 每个建筑面积为13.75平方米) 以及由傅永 忠持有的位于绍兴诸暨暨阳街道建筑面积为694.3平方米的住宅 詹天喜、 何招君持有的位于诸暨市山下湖镇华东国际珠宝城一期市场B03栋 的建筑面积共计1050.28平方米的32套商业房产 浙江军马神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的工业房产 (建筑面积 603.53平方米, 土地面积为20182平方米) 郭永才、 冯海燕夫妇持有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越王街22号的建筑面积为 281.28平方米的商业房产 诸暨市利义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诸暨应店街镇五堡坂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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