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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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 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ENG YE CAPITAL LIMITED 盛业资本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469 须予披露交易-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担保协议 A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19 年5月17 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盛业商业保理与 无锡交通及无锡国金订立担保协议 A,,

无锡交通与盛业商业保理同意按无 锡通汇及盛卓於无锡国金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作为担保责任 A 的付款的抵押, 上限为人民币

800 百万元,其中盛业商业保理将担保人民币

320 百万元,由担保 协议 A 日期起为期两年. 担保协议 B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19 年5月17 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盛业商业保理与 无锡通汇及无锡国金订立担保协议 B,,

无锡通汇与盛业商业保理同意按无 锡通汇及盛卓於无锡国金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作为担保责任 B 的付款的抵押, 上限为人民币

500 百万元,其中盛业商业保理将担保人民币

200 百万元,由担保 协议 B 日期起为期两年. C

2 C GEM 上市规则涵义 鉴於担保协议 A 与担保协议 B 乃与同一订约方或其联系人於

12 个月内订立,董事 认为担保协议 A 与担保协议 B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根 GEM 上市规则第 19.22 条 进行汇总. 由於本公司根 GEM 上市规则第 19.07 条单独或汇总计算有关根1P A 与 担保协议 B 各自提供担保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 但低於 25%,故订立担保协 议A与担保协议 B 各自根 GEM 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 报及公告规定. 此外,由於担保协议的资产比率 (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 超过 8%,故担保协议须 遵守 GEM 上市规则第 17.15 条的公告规定. 担保协议 A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19 年5月17 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盛业商业保理与无 锡交通及无锡国金订立担保协议 A,,

无锡交通与盛业商业保理同意按无锡通 汇及盛卓於无锡国金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作为担保责任 A 的付款的抵押,上限为 人民币

800 百万元,其中盛业商业保理将担保人民币

320 百万元,由担保协议 A 日 期起为期两年. 担保协议 A 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

2019 年5月17 日 订约方 : (1) 无锡国金,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其 主要业务为 (其中包括) 商业保理.无锡国金 由无锡通汇与盛卓分别拥有 60% 及40%,为 本公司的联营公司;

C

3 C (2) 无锡交通, 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国有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为 (其中包括) 於交通、基建 及有关行业投资.无锡交通为无锡通汇的控 股公司, 而无锡通汇为无锡国金60% 股权的持有人.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 知、全悉及确信,除其於无锡国金的间接股 权外,无锡交通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 第三方. (3) 盛业商业保理, 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为 (其中包括) 商业保理.盛 业商业保理拥有盛卓的 51% 股权,而盛卓拥 有无锡国金 40% 股权. 担保责任 A : (1) 倘无锡交通或其联系人向无锡国金提供融 资,盛业商业保理将按盛卓於无锡国金的持 股比例 (於本公告日期为 40%) 为抵押该融资 向无锡交通提供担保. (2) 倘无锡国金经无锡交通与盛业商业保理同意 从第三方取得贷款,而无锡交通或其联系人 就有关贷款提供担保,盛业商业保理将按盛 卓於无锡国金的持股比例 (於本公告日期为 40%) 就抵押贷款向无交通提供反担保. 担保限额 : 订约方同意担保责任 A 的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

800 百万元,而无锡交通与盛业商业保理将按无锡通 汇及盛卓於无锡国金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作为 担保责任 A 的抵押. C

4 C 根尬阌胧⒆快侗竟嫒掌谠谖尬鸬 股权,无锡交通与盛业商业保理於担保协议 A 项 下的债务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480 百万元及人民币

320 百万元. 担保期限 : 由担保协议 A 日期起为期两年 担保协议 B 董事会谨此宣布,於2019 年5月17 日,盛业商业保理与无锡通汇及无锡国金订立担 保协议 B,,

无锡通汇与盛业商业保理同意按无锡通汇及盛卓於无锡国金的股 权比例提供担保,作为担保责任 B 的付款的抵押,上限为人民币

500 百万元,其中 盛业商业保理将担保人民币

200 百万元,由担保协议 B 日期起为期两年. 担保协议 B 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

2019 年5月17 日 订约方 : (1) 无锡国金,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其 主要业务为 (其中包括) 商业保理.无锡国金 由无锡通汇与盛卓分别拥有 60% 及40%,为 本公司的联营公司;

(2) 无锡通汇,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其 主要业务为 (其中包括) 投资及投资管理,并 为无锡国金 60% 股权的持有人.就董事作出 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除盛 卓拥有无锡国金的 40% 股权外,无锡通汇及 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C

5 C (3) 盛业商业保理, 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为 (其中包括) 商业保理.盛 业商业保理拥有盛卓的 51% 股权,而盛卓拥 有无锡国金 40% 股权. 担保责任 B : (1) 倘无锡通汇或其联系人向无锡国金提供融 资,盛业商业保理将按盛卓於无锡国金的持 股比例 (於本公告日期为 40%) 向无锡通汇提 供担保. (2) 倘无锡国金经无锡通汇与盛业商业保理同意 从第三方取得贷款,而无锡通汇或其联系人 就有关贷款提供担保,盛业商业保理将按盛 卓於无锡国金的持股比例 (於本公告日期为 40%) 就抵押贷款向无通汇提供反担保. 担保限额 : 订约方同意担保责任 B 的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

500 百万元,而无锡通汇与盛业商业保理将按无锡通 汇及盛卓於无锡国金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作为 担保责任 B 的抵押. 根尬阌胧⒆快侗竟嫒掌谠谖尬鸬 股权,无锡通汇与盛业商业保理於担保协议 B 项 下的债务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300 百万元及人民币

200 百万元. 担保期限 : 由担保协议 B 日期起为期两年 该等担保协议的原因 本集团主要於中国能源、建设及医疗行业从事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其他相关解决方 案的企业金融服务. C

6 C 於2018 年6月12 日,无锡通汇 (无锡交通的全资附属公司) 与盛卓 (盛业商业保理拥 有其 51% 股权的附属公司) 於中国成立合营企业无锡国金,以合作从事保理业务. 为提供无锡国金业务营运的资金,无锡通汇、无锡交通、盛业商业保理与无锡国金 订立该等担保协议. 鉴於其国企背景,无锡交通及无锡通汇可以低於本集团的融资成本向无锡国金提供 贷款.因此,无锡国金可以较低利率直接自无锡交通、无锡通汇或彼等联系人获得 融资,而盛业商业保理则按盛卓於无锡国金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该项安排亦避免 盛业商业保理进一步向无锡国金注资.无锡国金亦可自第三方 (如中国的银行) 获得 贷款,从而使本集团於保理业务中更为灵活地使用其资金.董事注意到中国的银行 可能为由国有企业担保的贷款提供较低利率.无锡交通作为国有企业,同意为无锡 国金的融资提供担保,盛业商业保理亦因此同意按盛卓於无锡国金的股权比例提供 反担保. 鉴於该等担保协议乃於本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而有 利於本集团业务扩张及与无锡交通及无锡汇通建立长期业务关系,董事认为该等担 保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GEM 上市规则涵义 鉴於担保协议 A 与担保协议 B 乃与同一订约方或其联系人於

12 个月内订立,董事认 为担保协议 A 与担保协议 B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根 GEM 上市规则第 19.22 条进行 汇总. 由於本公司根 GEM 上市规则第 19.07 条单独或汇总计算有关根1P A 与担 保协议 B 各自提供担保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 但低於 25%,故订立担保协议 A 与担保协议 B 各自根 GEM 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 告规定. C

7 C 此外,由於担保协议的资产比率 (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 超过 8%,故担保协议须遵 守GEM 上市规则第 17.15 条的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相关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盛业资本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 GEM 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GEM」 指 由联交所营运的 GEM 「GEM 上市规则」 指GEM 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协议 A」 指 无锡国金、无锡交通与盛业商业保理於

2019 年5月17 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担保协议 B」 指 无锡国金、无锡通汇与盛业商业保理於

2019 年5月17 日订立的担保协议 「该等担保协议」 指 担保协议 A 与担保协议 B 的统称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

8 C 「独立第三方」 指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 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 (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 且与彼等并无关连的独立第三方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担保责任 A」 指 具有 「担保协议 A」 一段所赋予的涵义 「担保责任 B」 指 具有 「担保协议 B」 一段所赋予的涵义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盛卓」 指 盛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 公司,并为本集团的附属公司.盛卓商业保理拥 有盛卓的 51% 股权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盛业商业保理」 指 盛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公 司,并为本集团的附属公司 「无锡交通」 指 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 的国有有限公司,为无锡通汇的控股公司 「无锡国金」 指 无锡国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 有限公司,由盛卓与无锡通汇分别拥有 40% 及60% C

9 C 「无锡通汇」 指 无锡通汇投资有限公司,无锡交通的附属公司, 为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无锡国金 60% 股权的 持有人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盛业资本有限公司 主席 Tung Chi Fung 香港,2019 年5月17 日 本公告载有遵照 GEM 上市规则提供的详情,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就本公告共同及个别 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深知及确信,本公告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 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

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陈 述或本公告产生误导.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Tung Chi Fung 先生及陈仁泽先生;

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洪嘉禧先生、Loo Yau Soon 先生、段伟文先生及 Fong Heng Boo 先生. 本公告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不一致之处,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本公告将保留於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并 (就本公告而言) 将由刊登日期起计最少

7 天保留 於 「最新公司公告」 网页.本公告亦将於本公司网站 www.shengyecapital.com 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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