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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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20 6 可行技术要求.22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6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29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32 10 合规判定方法.3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3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
42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 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 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 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 会、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 出了电子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 于指导核发部门审核确定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 理.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53) ;
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的电镀设 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HJ 855) .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其 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2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50 清洁生产标准 印制电路板制造业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 Electronics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生产计算机、电子器件、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其他电子设备的排污单位. 3.2 计算机制造排污单位 Computer manufactur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生产计算机整机、计算机零部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信息安全设备以及其他 计算机的排污单位. 3.3 电子器件制造排污单位 Electronic device products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生产电子真空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显示器件、半导体照明器件、光电子器件以及其他 电子器件的排污单位. 3.4 电子元件制造排污单位 Electronic component products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生产电阻电容电感元件、电子电路、敏感元件及传感器、电声器件及零件以及其他电子元件的排污单 位. 3.5 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排污单位 Special electronic material products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3 生产用于电子元器件、组件及系统制备的专用电子功能材料、互联与封装材料、工艺与辅助材料的排 污单位. 3.6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排污单位 Other electronic terminal products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生产电子(气)物理设备(消声器、噪音与振动控制材料及元件、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子词 典、电子(气)加速器、临近卡及签、电子白板等)以及其他未列明的电子设备的排污单位. 3.7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8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 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 的相应信息表.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排污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 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应填报申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整改、排污许可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 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 (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 、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 编号)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计划文件及文 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 、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 、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t/a) 、化学需氧量总量指 标(t/a) 、氨氮总量指标(t/a) 、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选择所属行业类别,生产计算机整机、计算机零部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信 息安全设备、其他计算机等排污单位应选择计算机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391) ,生产电子真空器件、半导 体分立器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