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9-11-24
女女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太原天然气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

(一) 康达法意字[2015]0180-1 号二一五年十一月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杭州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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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gdalawyers.com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太原天然气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

(一) 康达法意字[2015]0180-1 号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信达证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设立太原天然气燃气收费收 益权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本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5 年9月30 日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太 原天然气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之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15]0180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2015 年11 月2日核发的 《关于太原天然气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受理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 行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 行为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 具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的相关简称与 《法律意见书》 释义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设立本资产 支持证券之特定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审查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反馈意见第一部分"主要反馈意见"第

(一)题:"基础资产界定为基于 特许经营而获得的对居民、CNG 用户特定范围的燃气收费收益权,请律师对 CNG 加气站的收费是否属于特许经营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发表意见". 回复:

1、CNG 加气站对外销售燃气不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 规定的须取得特许经营的范围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 号),自2004 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 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 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 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 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2006 年9月28 日,原始权益人取得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太原市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并燃特许字[2006]第01 号).许可 证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市 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授予原始权益人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 权,特许经营期限为

2006 年9月28 日至

2026 年9月27 日. 综上, 基础资产所基于的特许经营权是指原始权益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获 得的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管道天然气的权利.CNG 加气站对外销售燃气的 行为属于加气站经营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燃气产品的一般销售行为, 不属于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或《太原市城市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 记载的特许经营权.

2、CNG 加气站的收费不具有排他性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2000 年9月27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经2014 年11 月28 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燃气供气站点必 须由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设立. 燃气供气站点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许可证,方可供气: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计量 器具和消防器材;

(四)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上述法规中要求设立 CNG 加气站的主体需具有燃气销售企业经营许可证 书, 并非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可证书;

上述规定没有对设立燃气供气站点作出明 确的排他性限制, 因此基于原始权益人所持有的特定资质而获得的收费收益权不 具有排他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基础资产涉及的通过 CNG 加气站向用户供应燃 气并收取费用不属于原始权益人所有的特许经营权,不具有排他性. 本补充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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