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11-22 |
1 - SDPR-2015-046002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价费发〔2015〕
88 号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2136 号文件 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 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 改价格〔2015〕2136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5 年11 月1日起,降低我省住房以外的其他房 -
2 - 屋转让手续费标准,由每平方米
8 元降为
5 元,新建房由转 让方承担,存量房由转让和买受双方各承担 50%.
二、各市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降低后 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 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 号)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5 年10 月28 日-3-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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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5 年10 月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