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11-23 |
1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10〕64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2 - 安康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引言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 生活环境,实现安康市 双创 工作目标,根据建设部《城市容 貌标准》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 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 场、广告标志、河流山川、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构成的城市局部 和整体景观.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安康市中心城市160平方公里规划区 范围,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二、建筑容貌 2.1 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 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 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 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 根据安康气候特点,为体现安康小江南特色,城市建筑 色彩宜选用浅灰色的色调.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物, 应以安康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为依据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 -
3 - 色彩,以体现安康厚重的历史文化氛围和生态园林城市特色. 2.4 沿街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
危险 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 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2.6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周边不得设 置垂直广告;
在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 相符的设施、设备. 2.7 城市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建(构)筑物 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2.8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 建(构)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清除高出地面的废弃钢 筋、螺钉、木桩等影响行人的障碍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9 现有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良好、整洁,由产权 单位或使用单位定期对临街的建筑立面进行清洗、粉刷、维修;
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
外阳台不得 擅自封闭;
不得影响火灾扑救及通风. 2.10 城市道路两侧的围墙设置要符合有关规定.除特殊要 求外,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根据周围景观和环境采用透景 或半透景围墙,其高度应符合相关要求. 2.11 城市道路两侧施工工地的围墙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外立面要保持干净整洁,并与周围环境相适宜. 2.12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4-塑以及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等,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景观相协 调.出现污损的,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粉刷、修饰. 2.13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废弃的烟囱、水塔、杆线等建(构) 筑物,由产权单位自行及时拆除. 2.14 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禁止破墙、破窗开店;
屋顶、 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城市容貌观瞻的物品;
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2.15 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的空调外机,二层以 上(含二层)空调外机位置应整齐划一;
一层设置高度距离地面 不低于2.5米(受环境影响达不到高度要求的,不得向过往行人直 排热气) .空调外机支架采用材料应符合标准、确保安全,冷却水 不得向街面排放.
三、公共场所及设施 3.1 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道路要 保持平坦、完好、通畅,路面不能有坑凹、隆起、破损、地砖松 动等现象,道缘石、护栏、路牌、人行道铺装材料不能缺失,交 通标线、标志要完整清晰,不能有黄土裸露、井盖残缺、下水道 堵塞、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不规范等现象. 3.2 未经市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 掘道路. 3.3 保证给排水管道无泄漏外溢, 及时清除路面积水;
井盖、 井箅等设施应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高度一致;
道路开挖和下 -
5 - 井作业后,应及时修复路面、清理现场,保持干净整洁. 3.4 城市公共设施(如邮政、电信、传媒、供水、供电、环卫、雕塑、道路消防栓、公共休闲等)应设置规范,标识明显. 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持设施外观整洁、 完好. 3.5 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 书报亭、 公交调度站、 自行车保管站、广告牌、阅报栏、护栏等,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并保洁.设置时应注重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挤占 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 3.6 公共场所设置的座椅要保持干净、完好. 3.7 城市中心区原则上不新设架空线路,对已建的架空管线 由产权单位逐步进行入地改造.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擅自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8 交通信号、噪音监测装置、照明等设施,造型应美观, 并保持完好、整洁. 3.9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管理区域,不得有非法占道摊点, 不得出店经营或摆放物品;
其他需设置临时占道摊点的街道和公 共场所,应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严格控制数量,不 得影响城市容貌和交通秩序;
禁止在城市道路兜售商品和散发宣 传品;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打台球等娱乐活动. 3.10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步行商业街进 行宣传、促销、咨询、募捐等活动. 3.11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设置要合理、规范,车辆应 -
6 - 按规定停放整齐. 3.12 洗车站(点)不得占道洗车、擦车,不得随地排放污 水.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装饰门店不得占用人行道作业. 3.13 各公共场所(机场、车站、广场、文物旅游景点、商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3.14 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旅游区及户外活动的人员,应 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3.15 城市出现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执法部门要及时告知或 引导护送至民政救助部门实施救助.
四、环境卫生 4.1 道路清扫、保洁应推广湿法作业,减少扬尘.冬季雪后 及时扫雪、铲冰,非结冰季节主次干道按要求洒水作业. 4.2 下水道清掏出的污泥和园林绿化带清除的杂草、杂物、 渣土应及时密闭清运.行道树修剪的枝条应及时清扫. 4.3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洁净. 废物箱(果皮箱)等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完好,配置符合标准要求. 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4.4 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垃圾箱、果皮箱的设置要疏密合理, 并定期清掏、擦洗,保持整洁. 4.5 城市中的公厕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厕所应保持地面、 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衣帽钩、照明设施齐全有效,沟槽、 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城市主次干道、人车流量大的 道路沿线、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旅游景点、公共汽车首 -
7 - 末站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中一类公厕不少于总数的 20%. 4.6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 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4.7 城市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小于58分贝.在城市噪声功能 区划的一类、二类区,不得开设金属切割、打磨等产生高噪声的 门店;
商店、经营单位不得使用高音量的设备吸引顾客. 4.8 城市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大于90%.在城市建成区内,不 得新建燃煤锅炉、茶浴炉,现有的锅炉、茶浴炉使用时不得冒黑 烟;
餐饮业要有油烟、烟尘污染处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