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9-11-24
-1- 第1132 章 香港城市大学条? 详题 本条?旨在就设?香港城市大学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第I部导言 1. 简称 本条?可引称为《香港城市大学条?》. 2. 释义 在本条?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大学 (University) 指根3条设?的香港城市大学;

校长 (President) 指根14条委任的大学校长,并包括署?校长职位的 人;

校董会 (Council) 指根9条设?的大学校董会;

副监督 (Pro-Chancellor) 指根4(4)条委任的大学副监督,并包括署?副 监督职位的人;

常务副校长 (Deputy President) 指根14条委任的大学常务副校长,并包 括署?常务副校长职位的人;

教务会 (Senate) 指根17条设?的大学教务会;

规程 (statutes) 指校董会根21A条订?的大学规程;

评议会 (Convocation) 指根17B条设?的大学评议会;

监督 (Chancellor) 指根4条设?的大学监督,并包括署?监督职位的 人;

学院 (faculty) 指根17A条设?的大学学院,并包括根锰跎?的同 等机构;

顾问委员会 (Court) 指根8A条设?的大学顾问委员会. 第II 部 城市大学 3. 大学的设?、成?为法团及宗旨 (1) 现设?一个名为香港城市大学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的法团, 该法团是一个以该名称成?的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可起诉与被起 诉. (2) 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大学的宗旨是提供科技、工程、?科、商科、文科及其他学科的研修、训?、研究及发展. -2- 4. 监督 (1) 大学设有监督,监督为大学的首长. (2) 监督由?政长官出任. (3) 监督可以大学的名义颁授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包括荣誉学位及荣誉 名衔. (4) 监督可根6岬耐萍龆我蝗宋奔喽,任期由监督决定. (5) 副监督经监督授权,可?使监督的权?和执?监督的职责. 5. 大学印章 大学须备有一个法团印章,加盖印章须 (a) 由校董会藉决议授权或追认;

及(b) 由任何2名获校董会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作签署认证的校董会成员签 署认证. 6. 大学的文件 (1) 大学可在执?其职能或?使其权?时或就执?其职能或?使其权?所 合?附带或相应引起的任何事宜,订?与签?任何文件. (2) 任何看?是经盖上大学印章而妥为签?的文件,须获接纳为证,而 且除非相反证明成?,否则须当作已妥为签?. 7. 大学的权? 在符合第8条的规定下,大学有权为贯彻执?其职能而作出一?所需或所附 带的事情,或作出一?有助於贯彻执?其职能或与该目的相关的事情,并 在?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尤可 (a) 取得、承租、购买、持有和享有任何种?的财产,以及出售、出租或 以其他方式处置或处?该等财产,其方式及围为假使该等财产是由 一名自然人按与大学相同的权益持有时法?所容许者;

(aa) 颁授学位及学术名衔,包括荣誉学位及荣誉名衔;

(b) (废除) (c) 建造、提供、装备、保养、改动、移去、拆卸、?换、扩大、改善、 维修与规管建筑物、处所、家具及设备,以及所有其他财产;

(d) 订定教职员的薪酬条款及服务条件;

(e) (废除) (f) 为其学生及大学雇用的人提供合适的适意设备(包括住宿安排、社交及 康体活动所需的设施);

(g) 收取与动用资?;

(h) 以其认为需要或合宜的方式及规模,将大学的资?用於投资;

(i) 以其认为合宜的方式,并以其认为合宜的保证或条款借入款项;

(j) 为执?其职能而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申请与接受任何资助;

(k) 聘请专业人士或专家就任何事宜向大学提供意?;

-3- (l) 就大学所提供的科目、设施及其他服务厘定与收取费用,并指明使用 该等设施及服务的条件;

(m) 在一般情况下或就任何个别情况或?别的情况减收、免收或退还上述 所厘定的费用;

(n) ??是以信托方式或其他方式,以大学名义接受与徵求馈赠,以及担 任以信托方式归属大学的款项或其他财产的受托人;

(o) (废除) (p) 雇用全职或非全职的教职员、顾问及专家顾问;

(q) 以补助或贷款方式提供经济援助以贯彻其宗旨;

(r) 与他人订?合约、成?合夥或其他形式的?营关系;

(s) 取得、持有与处置在其他法人团体内的权益,以及?与成?法人团 体;

(t) 提供谘询、顾问、研究及其他有关服务,??是否为?牟?. 8. (废除) 第IIA 部 顾问委员会 8A. 顾问委员会 (1) 大学设有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是大学的最高谘询机构. (2) 顾问委员会由监督以及规程所指明的其他人士组成,并由监督出任 主席. (3) 顾问委员会具有以下的职能 (a) 收取校长的周?报告;

(b) 审议校董会向其作出的报告;

(c) 讨?任何关於大学整体政策的动议;

(d) 应大学要求筹集资?以贯彻大学的宗旨;

(e) 促进大学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的权益. 第III 部 校董会 9. 校董会的设? (1) 现设?校董会,名为香港城市大学校董会. (2) 校董会是大学的最高管治机构. (3) 校董会可?使大学的权?,亦须执?大学的职责. -4-

10 校董会的成员 (1) 校董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a) 校长;

(b) 常务副校长;

(c) (废除) (d) (废除) (e) (废除) (f) 既非大学的学生亦非大学的雇员的成员?多於15名,其中― (i) ?多於8名由?政长官根6岬耐萍龆;

及(ii) 7名由?政长官委任;

(g) 由教务会提名并由校董会委任的教务会教务成员一名;

(h) 由教职员互选产生并由校董会委任的教职员2名;

(i) 评议会主席;

(j) 学生会会长;

及(k) 由研究生互选产生并由校董会委任的研究生1名. (2) (a) ?政长官须从根(1)(f)款获委任的成员中委出 (i) 1名成员为主席;

(ii) 1名成员为副主席;

及(iii) 1名成员为司库. (b) 如主席?在香港,或因其他?由而?能??主席职务,则由 副主席署?主席职位. (c) 如在任何期间,主席及副主席均由於?在香港或丧失??职 务能?以致?能执?其各别的职能,或在任何期间主席及副 主席职位均悬空,则众成员可在根(1)(f)款获委任的成员 中委出一人在该段期间署?主席职位. (3) (废除) (3A) 根(1)(f)款获委任的校董会成员― (a) 任期为3?或?政长官就任何个别个案所指定的较短任期,但 可?时再获委任;

(b) 可随时向?政长官发出书面通知而辞去於校董会内的职务. (3B) 根(1)(g)、(h)或(k)款款获校董会委任的成员― (a) 任期为3?或校董会就任何个别个案所指定的较短任期,但可 ?时再获委任;

(b) 当有下述情况,即须停任校董会成员― (i) 他?再符合得到提名他的团体提名的资格;

或(ii) 他停任选出他的团体的成员;

-5- (c) 可随时向校董会主席发出书面通知而辞去於校董会内的职 务. (4) 除当然成员外,任何成员因期满、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委任失效时, 为填补该悬空的职位而需按情况作出新委任或再?委任时(视属何情 况而定),所采用的程序,犹如与首次委任成员出任该职位的程序一 样. (5) 本条的条文并?损害《释义及通则条?》(第1章)第42条的适用. 11. 校董会的会议及程序 (1) 校董会会议须在主席指定的时间及地点举?. (2) 校董会会议的法定人?为当其时成员的半?. (3) (a) 如任何成员在校董会会议将予审议的事项中有?害关系而又出 席该会议,则该成员须在该会议开始后,尽快向校董会披?该 ?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

如校董会提出要求,则他须在校董会 审议该事项时退席,且在任何情况下?得就该事项投票. (b) 在本款中, ?害关系 (interest) 包括?钱上的?害关系. (4) 主席或主持会议的人可将校董会会议押后,或如校董会如此议决, 则可由校董会将会议押后. (5) 在符合本条?的规定下,校董会可决定其本身的程序. 12. 以传阅文件方式处?事务 校董会可藉传阅文件的方式处?其任何事务,由过半?成员以书面通过的 书面决议,其效?及作用犹如该决议是在校董会会议上通过的一样. 13. 关於委员会的一般规定 (1) 校董会可为一般或特别目的而成?和委出其认为适当的委员会,而 该等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可由非校董会成员的人组成. (2) 任何根(1)款委出的委员会,其主席均须由校董会从校董会成员 中委出. (3) 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校董会可将其任何权?及职责以书面转授予 任何根(1)款委出的委员会,并且如认为适当,可附加或?附加 限制或条件. (4) 校董会?得将处?以下事项的权?转授予任何根(1)款委出的委 员会 (a) 批准大学雇用任何?别的人的服务条款及条件;

(b) (废除) (c) 授权拟备第19(2)条所规定的各报表;

(d) 根21A条订?规程;

(e) 委任校长及常务副校长,或将校长及常务副校长免职,或批 准校长及常务副校长的职责. (5) 在符合校董会的指示下,各委员会可决定其本身的会议程序. -6- 第IV 部 校长、常务副校长及其他教职员 14. 校长及其他教职员的委任 (1) 校董会 (a) 须委任一名校长,校长在校董会的管下,获委负责大学的 管?、运作及?政,以及教职员及学生的福?和纪?事宜;

(b) 可委任一名常务副校长,常务副校长须承担校长所指示的职 责;

(c) 可委任其他人为大学的雇员. (2) 校长及常务副校长由校董会藉?少於校董会当其时成员的四分之三 投票通过的决议委任. (3) 校长或常务副校长可被校董会以?为?检、?称职、效?欠佳或其 他好的因由并藉?少於校董会当其时成员的四分之三投票通过的决 议而免职. (4) 校董会可委任任何人在校长丧失??职务能?或?在香港期间,或 在校长职位因任何?由而悬空或出现悬空的情况时,署?校长职 位. (5) 校董会可委任任何人在常务副校长丧失??职务能?或?在香港期 间,或在常务副校长职位因任何?由而悬空或出现悬空的情况时, 署?常务副校长职位. 15. 校董会将其权责转授予校长的权? (1) 校董会可将其权?及职责以书面转授予校长,并且如认为适当,可 附加或?附加限制或条件. (2) 校董会?得将处?以下事项的权?转授予校长 (a) 批准大学雇用任何?别的人的服务条款及条件;

(b) 授权拟备第19(2)条所规定的各报表;

(c) 根21A条订?规程;

(d) 委任署?校长及署?常务副校长. 16. 校长将权责转授的权? (1) 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校长可将其权?及职责,包括根15条 转授予他的校董会的任何权?或职责,以书面转授予他认为适当的 人或委员会,并且如认为适当,可附加或?附加限制或条件. (2) 本条赋予校长将根15条转授予他的校董会的任何权?或职责再 转授的权?,以及由任何人或委员会?使或执?校长根咎醵 授的任何上述权?或职责,均须受校董会根15条就该项转授而 施加的限制或条件所规限. 第V部-7- 教务会、学院及评议会 17. 大学教务会 (1) 现设?教务会(教务会是大学的最高教务机构),以(a) 策划、发展与维持大学提供的学术课程;

(b) 指示与规管大学内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c) 规管各认可课程取?学生及该等学生上课的事宜;

(d) 规管大学的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的考试;

(e) 决定大学的学位及其他学术名衔(荣誉学位及其他荣誉名衔除 外)的颁授. (2) 校董会可订?规程以决定关於教务会成员的事宜,以及教务会的程 序. 17A. 学院等 (1) 校董会可根涛窕岬慕ㄒ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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