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11-22 |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燃气公司验收, 同意使用燃气设备、 燃气器具的民用燃气用户均可作为本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以及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 保本保险. 民用燃气包括管道煤气、天然气和罐装液化石油气.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地址范围内的, 被保险人自有并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下 列家庭财产,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
(二)室内装潢;
(三)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四)衣物和床上用品;
(五)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
(六)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燃气用表、燃气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罐. 第四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 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
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 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秸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 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 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 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九)其他不属于第三条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燃气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按照本 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 担的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犯 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各种自然灾害;
(六)燃气事故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
(七)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经燃气公司同意,擅自拆卸、安装燃气设备,或在使 用过程中违反燃气器具安装和使用的有关安全规定;
(九)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燃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 设施;
(十)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进行维修或调试.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一切间接损失;
(三)任何法律诉讼费用;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本保险 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 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后, 应当及时作 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因客观原因导 致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 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 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 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 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 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按期足额交付各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本 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 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 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公安、消防、安全、劳动保护及燃 气公司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保险标的的 安全. 一旦发现燃气管道或燃气设备出现损坏、 漏气、 堵塞等问题, 应及时向燃气公司报修.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以及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 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 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名称、 保险财产地址或其他重要事项 发生变更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 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