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11-23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文件 桂旅发〔2018〕134 号 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创建 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修订稿)》和 《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评定标准 与评分细则(修订稿) 》的通知 各市旅游发展委: 经征求专家、 自治区全域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 并汇总整理, 《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修订稿) 》和 《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评定标准与评分细则(修订稿) 》已 完成修订并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
2 ―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 年8月7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3 ― 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深入推进我 区全域旅游发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 导意见》 (国办发〔2018〕15 号) 、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域 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的通知》 (旅发〔2017〕79 号) 、 《中 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 域经济发展的决定》 (桂发〔2017〕16 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 知》 (桂政办发〔2018〕7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广西创建全域 旅游示范区评定标准与评分细则》 (以下简称《标准》 ) ,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量化考核、激励为主、 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标准》修订与宣传、贯彻的督查指导工作由自治 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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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 申报-创建-自检 -复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 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1.自愿申报 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创建单位的县(市、区)人民 政府向所属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市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审查后向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创建 单位的设区市,可直接向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创建报告书、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申报 表、创建工作汇报、创建工作方案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 和电子版材料) 2.确定创建名单 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后向国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创建名 单.
(二)创建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按照《标准》要求,扎实开 展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建设.每季度与每年应如 ―
5 ― 实将创建工作的开展情况, 以工作报告与创建工作报表的形式报 至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创建单位的创建时间应不 少于一年. 设区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 在辖区内 70% 的县(市、区)级单位通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后,可按程 序向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
(三)自检 县(市、区)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根据《标准》 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分数达标后,向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提交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材料包括:复检申请报告、 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 、创建工作汇报、符合国家全域 旅游示范区创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认 定及验收相关要求的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 版材料)
(四)复检 复检主要针对县 (市、 区) 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 由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标准》要求,对创建单 位开展复检工作,复检分数达标后,由各设区市正式向自治区旅 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申请初审文件.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初审 申请文件、复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 、复检工作报告、创 建单位创建工作汇报、 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管理工作领 导小组关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及验收相关要求的佐证材 ―
6 ― 料. (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五)初审 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后,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初审评定工作程序为:听取创建工作情 况汇报、实地考察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情况、形成初审意见.对初 审合格的创建单位, 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上报请求验收的文件包括:验收申请文件、初审评分表(含 达标条件说明) 、初审工作报告、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及验收相关要 求的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设区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在满足辖区内 70%的县(市、区)创建单位通过验收的前提下,向自治区旅游行政主 管部门提交初审申请.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初审申请报告、创 建工作汇报、 辖区内通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的县 (市、 区) 级创建单位的验收材料和验收意见、 符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及验收相关要求 的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设区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初审工作, 只安排会 议审查相关申报材料的达标性.
(六)验收、公示、命名 ―
7 ―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公 示和命名. 第五条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 申报-创建-自检 -初审-验收-公示-命名 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创建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报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后报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估.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申报表格、创建工作方案、申报 条件的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含电子版)等.由自治区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择优确定 创建名单.依据《申报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评估表》的 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考量评判.
(二)创建 各创建单位按照《标准》要求,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加强对 创建工作的投入、建设.原则上,创建单位的创建时间应不少于 一年.
(三)自检 创建单位根据 《标准》 开展自检自评工作, 自检分数达标后, 向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审申请. 申请初审的材 ―
8 ― 料包括:初审申请报告、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 、创建 工作汇报及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 料)
(四)初审 由创建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 初审 工作主要内容为:现场检查、资料审核、评分与意见反馈. 对初审评分达标的创建单位, 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 市级人民政府同意, 向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评定申 请.申请验收评定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初审评分表(含达 标条件说明) 、创建工作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包括书 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五)验收 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创建单 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验收评定工作程序为:听取申报工作情况 汇报、实地考察验收单位创建工作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对验收评定达标的创建单位, 由验收评定组向自治区旅游行 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验收评定意见.
(六)公示、命名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单位, 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 官网和有关媒体公示, 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批准命名. ―
9 ― 第六条 申报与验收原则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与设区市 不参与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申报与验收;
同为广西特 色旅游名县与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 当年度只可申 报其中一项验收,不可同时申报验收;
不在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 创建单位名单的县(市、区)根据《标准》开展自检自评达到创建 标准,自愿按照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申请初审、验收 的,可按照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程序申请初审、验收.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七条 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 区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创建单位 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 向纵深发展. 第八条 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县 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7〕93 号)的规定, 国家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享受相应的政策与待遇. 第九条 国家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初审、验收.
(一) 连续两年旅游总消费与游客接待量均低于全区平均增 ―
10 ― 长水平的;
(二) 辖区内列入自治区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目录连续两年未 完成年度计划的;
(三)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社 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四)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第十条 复核 对已授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单位, 复核工作由国家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复核评定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 对已授予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每
2 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随机暗访等方 式进行, 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 50%. 在监督检查和复核过程中, 对创建工作迟缓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 评、警告、取消命名处理,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命名的
2 年内 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1 ― 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评定标准与评分细则 (修订稿)
一、本细则分为十大类:一是旅游发展政策与体制机制
60 分,二是旅游规划和项目招商
90 分,三是旅游设施与公共服务
155 分,四是智慧旅游与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