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元素吧里的召唤 | 2019-11-24 |
381 号 罪犯陈忠升,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西刑初 字第6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忠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 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判令继续追缴赃款.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忠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以(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 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3月20日以罪犯陈忠升在 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3月29日 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 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忠升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4月1 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5年10月、2016年4 月、 2016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 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先后于2014年12月30日、 2015年4月9日、 2016年9月9日、
2017 年2月15日共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65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 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狱内共支出11209.1元,月均 消费509.5元.截至2017年1月31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经济 账户余额为636.09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中信银行现金交款单、建设 银行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忠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结合现查明的该犯狱内消费情况,可认定该 犯确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其在本次考核期内能主动履行部分财 产刑,故本院对其减刑;
但因其尚未履行完财产刑,减刑幅度依 法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 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忠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 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书红 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陈肖飞 人民陪审员 苏瑞仪 人民陪审员 梁振锋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范嘉佳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粤19 刑更
382 号 罪犯傅康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
2014 年12 月12 日作出 (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
43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傅康祥犯 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傅康祥不服, 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4月9日作出 (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
162 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
2018 年6月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7 年3月20 日以罪犯傅康祥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于
2017 年3月29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7 年3月29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广东省东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王 蒙、朱嘉政出庭支持假释意见,罪犯傅康祥到庭.广东省东莞市 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晓明、书记员苏炯新出庭履行法律 监督职责.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 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傅康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 守监规纪律;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生产劳 动,完成生产任务;
2015 年5月21 日至
2017 年1月31 日共获得
20 个嘉奖,2015 年12 月、2016 年6月、2016 年12 月共获得
3 次表扬,2016 年12 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穗天法刑初 字第
43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傅康祥与同案人共赔 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66360 元. 另查明,湛江市坡头区司法局于
2017 年3月9日出具《调查 评估意见书》.湛江市坡头区司法局经过调查,了解到以下情况: 傅康祥的父母退休在家,其妻子与其三位弟妹于广州从事海鲜生 意,家庭生活条件一般;
傅康祥在犯罪前邻里关系良好;
湛江市 坡头区南三镇新南村委会对傅康祥被报请假释无异议,愿意配合 监管.该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为社区宽松的环境有利于傅康祥 重新改造,对其准予纳入社区矫正.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于庭审时表示,对广东省东莞监狱 报请对罪犯傅康祥假释没有异议.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村(居)民调查笔录、罪犯个性分测试 (1.0 正式版)测试报告、90 项症状清单测试报告、证明、结婚 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存折、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傅康祥原判有期徒刑五年,现已执行原判刑 期一半以上.结合罪犯傅康祥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可认定其 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本次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 湛江市坡头区司法局具备基本监管条件;
傅康祥的家属有能力为 傅康祥在假释考验期间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均为傅康祥假释后 的有效监管提供了保障.因此,综合考虑傅康祥原判刑罚情况, 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假释后生活来源、对社区的影响以及 监管条件等因素,可认定傅康祥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没有 再犯罪的危险,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傅康祥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
2017 年5月19 日起 计算至
2018 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赵五宝 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曾环国 二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叶肖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粤19 刑更
383 号 罪犯贾仕能,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 (2010) 潮阳法刑初字第
7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仕能犯抢劫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贾仕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于
2012 年2月24 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3 年8月23 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5 年7月24 日对 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
2017 年6月6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17 年3月20 日以罪犯贾仕能 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
2017 年3月29 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
2017 年3月29 日立案,并依法组成 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仕能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 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 年4月1日至
2017 年1月31 日期间共获得
22 个嘉奖,2015 年10 月获 得表扬、2016 年4月获得表扬、2016 年10 月获得表扬,2016 年2月获得记功,
2016 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该犯先后于
2013 年6月18 日、2015 年3月26 日履行完罚金刑共计人民币
5000 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 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贾仕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 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抢劫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 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 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罚金刑的履行情 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 如下: 对罪犯贾仕能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2017 年5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五宝 审判员陈彩玲 人民陪审员 曾环国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叶肖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粤19 刑更
384 号 罪犯张利锋,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 (2013) 惠城法刑一初字第
300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利锋犯贩卖毒品 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判决生 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