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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A/CN.

9/687 大会Distr.: General

18 Dec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V.09-89170 (C) GL

180110 180110 *0989170*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10 年6月21 日至

7 月9日,纽约 第一工作组(采购)第十七届会议(2009 年12 月7日至

11 日, 维也纳)工作报告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 导言 1-8

2 二. 会议安排 9-14

3 三. 审议情况和决定

15 4 四. 审议《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修订提案 16-210

4 A.

第一章. 总则(A/CN.9/WG.I/WP.71,第8-

10、

24、

25、

28、30-31 和32(a)、(d)和(e)段,A/CN.9/WG.I/WP.71/Add.1 和2)17-106

4 B.

第二章. 采购方法及其使用条件(A/CN.9/WG.I/WP.71,第9和11-14 段,A/CN.9/WG.I/WP.71/Add.2)107-131

15 C.

第三章. 公开招标(A/CN.9/WG.I/WP.71/Add.3)132-158

19 D.

第四章. 不涉及谈判的采购方法(限制性招标、询价和不通过谈判征求 建议书)(A/CN.9/WG.I/WP.71,第15-20 和28 段,A/CN.9/WG.I/ WP.71/Add.4)159-181

22 E.

第五章. 涉及谈判的各种采购方法(A/CN.9/WG.I/WP.71,第21-23 段, A/CN.9/WP.71/Add.5)182-210

25 2 A/CN.9/687 一. 导言 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委员会 )2004 年第三十七届会议委托其第一 工作组(采购)起草对

1994 年《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 《示范法》 ,A/49/17 和Corr.1,附件一)的修订建议,并交给工作组一项灵 活的任务,要求其确定拟在审议过程中处理的各种问题,包括就公共采购新做 法,特别是就使用电子通信后产生的新做法作出规定(A/59/17,第82 段) .工 作组第六届会议(2004 年8月30 日至

9 月3日,维也纳)着手拟订《示范法》 修订建议(A/CN.9/568) .工作组该届会议决定在今后几届会议上依序深入审议 A/CN.9/WG.I/WP.31 和32 号文件中的各项议题(A/CN.9/568,第10 段) . 2. 工作组第七至第十三届会议(分别为

2005 年4月4日至

8 日,纽约;

2005 年11 月7日至

11 日,维也纳;

2006 年4月24 日至

28 日,纽约;

2006 年9月25 日至

29 日,维也纳;

2007 年5月21 日至

25 日,纽约;

2007 年9月3日至

7 日,维也纳;

2008 年4月7日至

11 日,纽约) (A/CN.9/575,A/CN.9/590, A/CN.9/595,A/CN.9/615,A/CN.9/623,A/CN.9/640 和A/CN.9/648)审议了与 采购过程中使用电子通信和技术有关的下列议题:(a)采购过程中使用电子通信 手段,包括使用电子手段相互通信、以电子方式提交投标书、开标、举行会议 和储存信息,并对其使用实施控制;

(b)公布采购相关信息所涉各个方面,包括 视可能扩大第

5 条现行范围,并提及近期采购机会的公布;

(c)电子逆向拍卖, 包括究竟是将其视作其他采购方法中的一个备选阶段,还是应视作一种独立的 方法,电子逆向拍卖使用标准,应予涵盖的采购类型及电子逆向拍卖所涉程序 问题. 3. 工作组第

七、第

八、第十至第十二届会议还审议了异常低价竞标问题,包 括在采购过程中尽早发现这些问题,并防止此类投标造成负面影响. 4. 工作组第十三和第十四届会议(2008 年9月8日至

12 日,维也纳)根据秘 书处的说明所载起草材料深入审议了框架协议问题.工作组第十三届会议还讨 论了供应商名单问题,并决定《示范法》修订本不涉及该议题,原因将在《颁 布指南》中加以说明.工作组第十四届会议还对救济和执行问题作了深入审议 并讨论了利益冲突的议题. 5. 工作组第十五届会议(2009 年2月2日至

6 日,纽约)完成了《示范法》 修订草案的一读.尽管仍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包括整个

第四章,但概念框 架已经获得一致同意.还指出需要进一步研究某些条文,特别是为了确保其与 有关国际文书相一致. 6. 工作组第十六届会议(2009 年5月26 日至

29 日,纽约)审议了关于示范 法修订本中述及一种拟议的新采购方法――竞争性对话――的第

40 条的各项提 议.工作组就条文应当依据的原则和案文草案的大部分内容达成了一致,并请 秘书处对条文加以审查,以便使案文与《示范法》修订草案的其余部分协调一 致.还委托秘书处修订

第一章的条文草案. 7. 委员会

2005 年第三十八届会议至

2008 年第四十一届会议称赞工作组在工作 中取得的进展,重申支持正在进行的审查并支持把新的采购做法列入《示范法》

3 A/CN.9/687 修订本(A/60/17,第172 段;

A/61/17,第192 段;

A/62/17 (Part I),第170 段;

以及 A/63/17,第299 段) .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建议工作组在增订《示范法》 和《指南》时顾及利益冲突问题,并考虑是否应在《示范法》修订本中拟订有关 这一问题的任何具体条文(A/61/17,第192 段) .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建议工作 组为其下几届会议通过一个具体议程以加快工作进度(A/62/17 (Part I),第170 段) .根据该建议,工作组通过了其第十二和第十三届会议审议工作时间表 (A/CN.9/640 和A/CN.9/648,附件) ,并一致同意定期提请委员会注意最新时间 表.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请工作组迅速完成这个项目以便能够在合理时间内最 后审定并通过《示范法》修订本及其《颁布指南》 (A/63/17,第307 段) . 8. 委员会

2009 年第四十二届会议审议了《示范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并注意 到该章的大多数条文已获得一致同意,尽管仍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委员会注 意到《示范法》修订草案尚未准备好供委员会该届会议通过.委员会委托秘书处 拟订起草建议供工作组审议,以解决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该届会议强调必须在 合理时间内尽快完成《示范法》修订本(A/64/17,第283-285 段) . 二. 会议安排 9. 工作组由委员会所有成员国组成,2009 年12 月7日至

11 日在维也纳举行 了第十七届会议.工作组下列成员国派代表出席了会议:阿尔及利亚、亚美尼 亚、白俄罗斯、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捷 克共和国、埃及、萨尔瓦多、法国、德国、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黎巴嫩、墨西 哥、摩洛哥、纳米比亚、巴拉圭、波兰、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塞内加尔、 新加坡、西班牙、泰国、乌干达、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和委内瑞拉玻利瓦 尔共和国. 10. 下列国家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比利时、科特迪 瓦、克罗地亚、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科威特、利比亚、阿曼、巴拿马、 秘鲁、菲律宾、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沙特阿拉伯、斯洛伐克、瑞典、 土耳其和乌拉圭. 11. 出席会议的还有下列国际组织的观察员: (a) 联合国系统:世界银行;

(b) 政府间组织: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欧洲空间局、欧洲 联盟、国际发展法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支持改进治理和管理;

(c) 由工作组邀请的国际非政府组织:美国律师协会、欧洲法律学生协 会、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 12. 工作组选出以下主席团成员: 主席: Tore WIWEN-NILSSON 先生1(瑞典)

1 以个人身份当选.

4 A/CN.9/687 报告员:Duncan MUHUMUZA LAKI 先生(乌干达) 13. 工作组收到了下列文件: (a) 临时议程说明(A/CN.9/WG.I/WP.70) ;

(b)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可能修订――《示 范法》修订案文(A/CN.9/WG.I/WP.71 和Add.1-8) . 14. 工作组通过了以下议程: 1. 会议开幕. 2. 选举主席团成员. 3. 通过议程. 4. 审议关于修订《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各项 提议. 5. 其他事项. 6. 通过工作组的报告. 三. 审议情况和决定 15. 工作组第十七届会议继续其为修订《示范法》而拟订建议的工作. 四. 审议《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修订提案 16. 工作组的理解是,除非对 A/CN.9/WG.I/WP.71/Add.1-8 号文件所载《示范 法》修订草案(以下称 《示范法》修订草案 )方括号内的任何案文提出意 见,否则这段案文将按《示范法》修订草案的提议保持不变.但去掉方括号. A.

第一章. 总则(A/CN.9/WG.I/WP.71, 第8-10 、

24 、

25 、

28 、 30-31 和32(a)、(d)和(e)段,A/CN.9/WG.I/WP.71/Add.1 和2) 标题和序言(另见 A/CN.9/WG.I/WP.71,第32(a)段) 17. 会上提出一项建议, 《示范法》修订草案的标题(其中提及 公共采购 ) 与其余部分(其中提及 采购 )不一致,这一点应当作出说明.工作组请秘书 处酌情对第

1 条或第 2(f)条作出相应修正. 第1条. 适用范围(另见 A/CN.9/WG.I/WP.71,第30-31 段) 18. 未对该条提出意见.

5 A/CN.9/687 第2条. 定义(另见 A/CN.9/WG.I/WP.71,第

8、

24、25 和32(d)和(e)段) 19. 工作组注意到对这一条草案作出的拟议改动,特别是增加一些新的定义, 并注意到各条定义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会上商定,定义中不应包括实质性条 款. 20. 会议商定, 国内采购 定义中的 断定 一词改为 确定 .接着还商 定,在比照提及第

8 条之后提出的实质性观点将挪至该条.会上的理解是,将 对第

8 条作出相应改动,以确保该条涵盖所有必须使用国内采购的情形,包括 低价值采购的情形(另见下文第

42 段) . 21. 会上提出, 封闭式框架协议 定义中的 随后加入的 应改为 根据框架 协议竞争采购合同 .对这条建议提出保留意见,因为其目的是确定框架协议的 当事人,而且第二阶段竞标不一定会发生.会上提出的一条备选建议是,所提 议的案文既然涉及实质性问题,应当将其列入规范框架协议的条款中,或者列 入《指南》 ,而不是放在定义中.会议商定,在对关于框架协议的条款进行审议 之前暂不讨论这个问题. 22. 会议商定, 实质性改变 的第一句将作出修正,把 包括 改为 可包 括 ,把 以及 改为 或者 .对此提出的观点是,第二句并非意在穷尽罗 列,而是设法澄清第一句,因此,应当指出这是一个示例性罗列.会上提出的 替代办法是将第二句挪到《指南》中,这项建议最终得到普遍支持.会议还商 定,在 资格 之后加上 或确定其提交书的排位 .工作组的理解是,由于 采购的条款和条件 这一词语未在《示范法》中加以界定,这段话应在《指南》中作出解释,特别是对从何处可以查询采购的条款和条件(如提交书文 件)作出解释. 23. 会议商定,保留 电子逆向拍卖 这一定义. 24. 会上提出, 社会经济因素 定义中的 系指 一词应当改为 包括 .对 这项建议提出疑问.普遍看法是保留 系指 ,据认为,在与该条定义中的 其 它方面的考虑因素 连在一起使用时, 系指 一词更准确.会议还商定,在 比较提交书 之后加上 确定采购标的的说明以及采购合同或框架协议的条 款和条件 . 25. 会上对 社会经济因素 这条定义的用意是作为形容词来界定 社会经 济 还是作为一个术语来界定 社会经济因素 提出了问题,因为《示范法》 修订草案中频繁使用了相关词语 社会经济政策 .会议商定删除 政策 一词 前面的 社会经济 . 26. 关于脚注 13,会上表示支持在《指南》中示例性地列出 社会经济因素 的例子,为在国家一级做出界定留出灵活余地. 27. 会议商定,把 直接招标 定义中的 数量有限的……招标 改为 一个 或数量有限的……的招标 . 28. 会议商定,秘书处应当考虑对 停顿期 定义中的 打算……决定 这一 概念重新措词.

6 A/CN.9/687 29. 关于 中标提交书 定义的必要性,会上提出疑问.该问题还需审议. 第3条. 本国所承担的与采购有关的国际义务[和(本国)之内的政府间协定] 30. 未对该条提出意见. 第4条. 采购条例 第(2)款31. 会议请工作组考虑,在关于采购条例的条款中涉及有关采购官员行为守则 的问题,是否妥当.据指出,在有些法域,这些问题是在成文法范围内加以规 范的. 32. 工作组委托秘书处改写有关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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