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11-25 |
1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罚〔2019〕12 号 签发人:赵志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中拓染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49962148P 法定代表人:徐丽明 详细地址:清远市横荷镇大有乡虎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 年3月20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 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成
2 台生物质锅炉(1 台8t/h 和1台20t/h) ,其中 8t/h 锅炉正常使用,燃料为生物质和煤,配 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委托清远市中能检测技术有 限公司对你公司的锅炉废气进行检测, 检测报告 (TR19030175) 显示你公司锅炉废气的颗粒物折算浓度为 92.5mg/m?,超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新建锅炉燃气标 准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 20mg/m?,颗粒物超标 3.625 倍. 以上事实有
2019 年3月20 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 、2019 年3月29 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 -
2 - 询问笔录》 、检测报告〔TR19030175〕 、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 证实. 我局已于
2019 年4月11 日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 环听告〔2019〕11 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 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申请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清环听告〔2019〕11 号) 、2019 年4月11 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 证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大气 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的规定.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
(二)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的规定, 我局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 -
3 - 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并改正锅炉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2.对锅炉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陆 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新城北江支行 户名:其它代理业务资金―清远市非税收入过渡清算户 账号:201802091190001221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 议, 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 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4 -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清远大厦
704 邮政编码:511515 联系人:冯松 联系
电话:0763-3877915 传真:0763-337486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4月22 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