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11-23
证券代码:132015 证券简称:

18 中油 EB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付息年度票面利率:1.40% ? 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18 年2月1日至

2019 年1月31 日?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 年1月31 日?付息日:2019 年2月1日?除息日:2019 年2月1日?兑息发放日:2019 年2月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2月1日发行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9 年2月1日开始支付自

2018 年2月1日至

2019 年1月3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代码:18 中油 EB(132015) 3. 发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4. 发行总规模:人民币

200 亿元 5. 债券期限:发行首日起

5 年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89 号文. 7. 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1.4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 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 换股期限:本期可交换债换股期限自可交换债发行结束日满

12 个月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交换债到期日止,即自

2019 年2月11 日起至

2023 年2月1日止. 9. 付息日: 本期债券每年的计息日为本次发行可交换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每相邻的两个计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算头不算尾,即包括计息年度起 始的计息日, 但不包括该计息年度结束的计息日) .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债券发行首 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即本次债券存续期间每年(不含发行当年)的2月1日. 10.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计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计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含付 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交换成中国石油 A 股股票的可交换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1. 本金支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23 年2月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为 AAA,本次可交换债的债项等级为 AAA.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8 年2月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4.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票面利 率公告》 ,本次付息为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18 年2月1日至

2019 年1月31 日.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1.40%.每手"18 中油 EB"面值 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14.00 元(含税) .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9 年1月3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 中油 EB" (132015)持有人.

四、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 )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 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前

2 个交易日 16:00 前将本年度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 取债券利息.

五、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可交换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手面值 1,000 元人民币可交换债兑息金额为 14.00 元人民 币(税前) ,实际派发利息为 11.20 元(税后) .可交换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 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 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 点自行承担. 2.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交换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手面值 1,000 元 人民币可交换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4.00 元人民币(含税) . 3. 对于持有"18 中油 EB"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等非居民企 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18 年11 月7日起施行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8]108 号)规定,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 即每手面值 1,000 元人民币可交换债实际派发金额 为14.00 元人民币. 4. 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取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其他事项 投资者如需要了解"18 中油 EB"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本公司在

2018 年1月30 日于《中国证券报》刊登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公开发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应条款.

七、咨询联系方式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010-59986063 传真:010-62094567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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