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11-25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006R2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1 年5月16 日 编制部门:FS 批准人:金宜斌 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执照管理办法 1.

目的和依据 在CCAR-61 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 格审定规则》H 章中,对飞行教员执照的颁发条件、执照持有人 的权利和限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 61.221 条中规定的运 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飞行教员主要担负运输航空公司 驾驶员建立航线运行经历、模拟机训练、本场飞行训练中的教学 任务,可以称为运输航空飞行教员.他们承担的工作和对他们的 训练要求与飞行学校的飞行教员有很大的不同.因此 61.221 条 对此类飞行教员执照的颁发做出特殊规定,他们不必完全满足 H 章的其他要求,但同时要在其飞行教员执照上签注相关限制.运 输航空飞行教员是运输航空公司飞行技术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提高航空公司驾驶员的训练质量, 保障运行安全具有重要的 作用. 为了规范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管理,根据 61.221 条和 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章的规定, 考虑到中国民航的实际情 况,本咨询通告对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即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和飞行训练中心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 的训练与合格要求, 执照的颁发与更新以及相关执照的权利与限 制做出了具体解释.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对象为运输航空承运人和飞行训练中心初 始申请飞行教员执照或申请更新飞行教员执照的驾驶员. 3.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培训的基本要求 运输航空飞行教员申请人应依据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相关 规章进行培训. 培训由地面理论培训课程和飞行培训课程两部分 组成. 地面理论培训课程包括: 民航法规、 机型理论、 人为因素、 课堂教学法等课程;

飞行培训课程包括:模拟机带飞训练、模拟 机教学训练及飞机本场教学训练. 4.运输航空飞行教员的分类和在执照上的签注 依据 CCAR-61.221 条的规定,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分为

3 类: 航线飞行教员(a 类) ,模拟机飞行教员(b 类) ,本场飞行教员 (c 类) . 每类飞行教员所能担负的教学任务不同 (即权利不同) , 他们所需的训练也不同. 4.1 航线飞行教员(a 类) .航线飞行教员是指能帮助驾驶 员在航线运行中建立运行经历的飞行教员. 对于申请此类飞行教 员执照的驾驶员,需完成地面理论训练和模拟机带飞训练(着重 航线运行中帮助驾驶员积累运行经历所需的技能)并经评估合 格.在该类飞行教员执照上增加签注 限于航线运行 .执照持 有人可以在航线飞行中帮助驾驶员建立运行经历, 但不能进行模 拟机和本场训练中的教学. 4.2 模拟机飞行教员(b 类) .模拟机飞行教员是指能在模拟 机训练课程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 此类教员同时具有航线飞行 教员的权利. 在训练上需完成地面理论培训和模拟机教学培训课 程,并经评估合格.在该类飞行教员执照上增加签注 限于航 线运行和模拟机训练 .执照持有人可以在模拟机训练课程中担 任教员,也可在航线运行中帮助驾驶员建立运行经历. 4.3 本场飞行教员(c 类) .本场飞行教员是指能在使用航空 器进行本场飞行训练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 此类教员同时具有 航线、模拟机飞行教员的权利.在训练上需完成地面理论培训课 程、模拟机教学培训课程以及航空器本场教学培训课程,并经评 估合格.执照持有人可在航线飞行、模拟机训练和本场飞行训练 中担任教员. 4.4 由于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在航空器型别上有较高要求, 因 此在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备注栏中应签注合格于担任飞行 教员的航空器型别.航空器型别的签注代码与驾驶员执照相同. 5. 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培训和颁发 5.1 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填写申请表 (或由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在网上填写申 请表) ,所在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根据需要向局方进 行推荐,并负责对申请人的进入条件进行审核. 5.2 飞行教员申请人的培训由所在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 练中心负责组织. 各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应当依据本 咨询通告附件一 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最低训练要求 制定飞行教 员训练提纲,经局方批准后实施,并向训练结束后经评估小组评 估合格的申请人颁发训练合格证. 5.2.1 对教员训练大纲的审定,由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合 格后报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备案,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以抽查、 复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5.2.2 局方在批准飞行教员训练提纲时,应当审查其训练课 程是否符合相应运行规章和本咨询通告等文件的要求, 审查在训 练大纲中担任教学的教员的资格和能力,训练设施、设备等,确 定通过训练能否达到训练目标. 5.2.3 地区管理局应在辖区范围内针对每一个航空器型别设 定评估小组并报飞行标准司公布备案, 每个评估小组由具备资质 的运行监察员负责,并按需要选择部分该型别委任代表组成;

飞 行训练结束时,受训者应当经上述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合格者方 可颁发飞行教员执照. 5.2.4 经局方批准, 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可以委 托其它符合本咨询通告要求的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 对本单位飞行人员进行飞行教员的培训. 5.3 运输航空飞行教员培训课程和时间一般要求如下: 5.3.1 初次申请各类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进入条件、培 训课程和时间最低要求见下表: 训练种类 进入条件 地面理论课 程 飞行培训课程 转a类教 员 在本机型担任机长 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100 小时,在运输航 空担任机长总飞行 经历时间至少

500 小时.

40 小时基础 理论和

8 小时 机型理论

6 小时作为 PF 的 在座训练(包含

1 小时模拟机本 场) a 类转 b 类a类教员合格.

4 小时模拟机 面板课程

12 小时模拟机 操纵面板的训练 和12 小时在教 员监视下的模拟 机教学 b 类转 c 类b类教员合格,在本 机型担任机长飞行 经历时间至少

500 小时.

1 小时本场训练 5.3.1.1允许符合转教员条件的机长直接转b类或c类教员. 跨类申请时,上表中训练时间累加计算. 5.3.1.2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新成立航空公司或引进新机型 等,经局方批准,转教员的进入条件可以低于上表中的条件,但 至少应当在本机型上满足运行规章规定的运行经历后担任机长 飞行

100 小时. 依据本款转飞行教员的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 练中心,应当制定适当的安全措施. 5.3.1.3 经局方批准,对于没有模拟机的机型,可以使用航 空器训练,并申请 a 类教员执照,如果担任本场教员,需增加

1 小时本场训练. 5.3.2 已持有飞行教员执照的驾驶员增加型别签注(例如 B-737 教员转 B-757 教员)的进入条件、培训课程和时间最低要 求见下表: 训练种类 进入条件 地面理论课 程 飞行培训课程 转a类教 员 在本机型担任机长 飞行经历时间至少

100 小时

8 小时机型理 论2小时作为 PF 的 在座训练 a 类转 b 类a类教员

4 小时模拟机 面板课程

4 小时模拟机操 纵面板的训练 b 类转 c 类b类教员

1 小时本场或模 拟本场(高级模 拟机) 5.3.2.1允许符合转教员条件的机长直接转b类或c类教员. 跨类申请时,训练时间累加计算. 5.3.2.2 如果原教员执照持有人没有完成 5.3.1 款要求的 b 类或 c 类教员训练,其培训需按 5.3.1 款相应要求进行. 5.3.2.3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航空公司引进新机型等,经局 方批准,转教员的进入条件可以低于上表中的条件,但至少应当 在该机型上满足运行规章规定的运行经历后飞行

8 次起落. 5.3.2.4 驾驶员由组类Ⅰ飞机改装组类Ⅱ飞机后,在新的组 类飞机上申请飞行教员执照按 5.3.1 所列表格中要求的内容进 行训练. 6. 运输航空飞行教员执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6.1 飞行教员执照的有效期为

24 个日历月.执照持有人应 当在其执照有效期满前

90 天向局方申请更新其执照. 6.1.1 下列情况可以直接申请教员执照的更新: 6.1.1.1 a 类教员:50 小时航线监视飞行的经历;

6.1.1.2 b 类教员:50 小时航线监视飞行的经历和

20 小时 模拟机教学经历;

6.1.1.3 c 类教员:50 小时航线监视飞行的经历、20 小时 模拟机教学经历和

5 小时本场教学经历;

6.1.1.4 上述经历应在取得原教员执照之后至申请之日期 间取得,并由运输航空承运人或飞行训练中心出具文件证明. 6.1.2 不满足 6.1.1 的申请人, 应按照下述要求完成飞行教 员更新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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