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11-27
(2018 版)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育处二一八年八月北京大学医学部部风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热忱服务的献身精神北京大学医学部学风勤奋严谨求实创新医学生誓言健康所系,性命相托.

当我步入神圣医学学府的时刻,谨庄严宣誓: 我志愿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 钻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发展. 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疾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和荣 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著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 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目录政策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1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42 号令)10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

40 号令)1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

33 号令)19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

34 号令)25 学籍与教学管理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27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考试工作与学习纪律管理规定

34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成绩评定和管理办法(试行)40 北京大学医学部长学制学生二级学科资格审核管理办法.42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选课规定.44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47 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49 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51 北京大学医学部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

53 北京大学医学部长学制学生转段及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55 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57 北京大学医学部实习医师职责.62 学生工作 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64 北京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67 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69 北京大学学生奖励评选办法实施细则.72 北京大学医学部先进班集体评选细则.78 北京大学医学部示范学生宿舍评选细则.80 北京大学医学部 未来医学之星 奖评审办法.82 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84 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90 北京大学医学部外国留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的奖励办法.92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93 学生服务 北京大学医学图书馆借阅规则.99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室管理规定.102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103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公寓守则.105 北京大学医学部城内学生宿舍管理规定.106 北京大学医学部城内学生宿舍日常管理规定.108 北京大学医学部城内学生宿舍服务指南.110 北京大学医学部外国留学生生活管理规定.111 北京大学医学部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112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就医指南.113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及长学制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理赔流程.116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服务指南.118 北京大学医学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职业咨询服务指南.119 北京大学医学部本科学生借户籍办法.120 北京大学医学部边防证办理审核办法.121 北京大学医学部政审材料办理办法

122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常用网址.123 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生工作部简介.123 学生手册11/P/A/R/T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

2016 年12 月16 日经教育部

2016 年第

49 次部长办公会 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 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 年2月4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 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 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 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要坚 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 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增强法治观 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 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 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 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 指导和服务;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2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 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 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 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 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 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 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 的, 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 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 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生手册3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 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 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 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 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 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 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 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 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 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 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 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 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 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 政策法规4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 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 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 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 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 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 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 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 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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