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11-24
84 监管概要下文载列与本公司的中国业务活动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概要: 有关外资投资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成立及营运的公司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公司法」 ) .

公司法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於1993年12月29日颁布,并於1994年7月1日生效,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於2013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并於2014年3月1日生效.公司法就於中国成立 及营运的公司制定一般法规,亦适用於外资有限公司.根痉,应以该等规定为准, 除非任何有关外资的法律另有规定. 有关外商独资企业的审批程式、成立程式、资金组成、变更程式、员工招聘、税务、 外汇、终止及其他事宜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於1986年4 月12日采纳,於2000年10月31日修订,并於2016年9月3日最新修订 (於2016年10月1日生效) )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国国务院於1990年12月12日颁布及於2014年2 月19日最新修订) . 外国投资者及外资企业於中国进行的投资活动应受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7年 修订) 》 ( 「指导目录」 )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商务部於2017年6月28日修订,且於2017 年7月28日生效) 规管.指导目录具体载列鼓励、限制及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目录.指导目 录内并无载列的产业为允许外商投资产业.由於循环再用及全面运用资源的技术以及循环 再用企业生产排放物的技术的开发及应用业务已载於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故外资获准 许涉足指导目录内的产业. 於2003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於2003年4月12日生效.於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 税务总局、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 《关於外国投资者并购 境内企业的规定》 ( 「并购规定」 ) ,已於2006年9月8日生效.随后,商务部於2009年6月22日修 订并购规定.并购规定中的 「境内公司」 指中国境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根⒐汗娑,外 国投资者并购任何境内公司应经商务部或省级商务机关审批.

85 监管概要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进行投标招标的方法及程式须严格遵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於1999年8月30日颁布并於2000年1月1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及由国务院於2011年12月20日颁布并於2017年3月1日最新修订 (修订版於同日生效)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 .倘招标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须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有关环境保护服务的法律法规 监管框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於1989年12月26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於2014年4月24日作最新修订并於2015年1 月1日生效.环境保护法载列中国环境保护事务的法律框架.此法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方针须 为国家规划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一部分,并鼓励研发环境保护技术.环境保护法亦列出各个 环境保护监管机构权责的大纲,并授权环境保护部颁布国家环境质素及排放的标准以及监 控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针.同时,地方环境保护机关可制定相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地方标 准,就此,有关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 於201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发 《国务院关於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 .为加快 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有关意见提出一系列关於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具体政策的指引,其 中包括推出市场主导的环境保护模式,如节能管理、BOT模式及全面环境服务;

扩大对环 境保护产品、设备及服务的消费与投资需求;

完善有关节能及环境保护的法律及准则;

以 及采纳刺激所有类型市场参与者的措施的改革. 於2014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於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的意见》 ,旨在推广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的市场化、引入第三方参与电力和钢铁产业,以 及加强在有关方面的政治指引及支持. 於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及国家能源管理局颁发 《关 於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当中载列第三方参与治理燃煤电厂环

86 监管概要境污染的主要营运模式,即BOT模式和委托运营模式.有关意见亦载有对营运合约内容的 指引,以及燃煤电厂与环保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责任划分. 於2017年8月9日,环境保护部颁布了 《环境保护部关於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 施意见》 ,并於2017年8月9日生效.此意见明确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依法 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治理服务.排污单位依氲谌街卫淼ノ磺┒┑幕肪撤窈贤 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减少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粉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於1987年9月5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 ,并於1988年6月1日生效且於2015年8月29日经最新修订 (由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此法 列出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管框架的大纲,并促进防治大气污染的研究、鼓励及支持应用先进 的防治大气污染技术,以及开发和运用清洁能源.此法尤其规定新建或扩充的燃煤电厂或 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国家空气质量管制指标的任何大型或中型规模企业 需安装脱硫、脱硝及除尘设备以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粉尘的排放量. 於2007年7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环境保护部联合颁布 《关於开展火电厂 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的通知》 .此通知规定中国火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 的框架及实施细则,旨在改善火电厂所装置烟气脱硫仪器的使用率.根ㄖ,火电厂烟 气脱硫特许经营是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火电厂将收取特别脱硫电价及所有其 他与烟气脱硫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形成的收益权与专业烟气脱硫服务提供商订立特许经营协 议,由专业化烟气脱硫服务提供商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 并完成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脱硫任务.按基本原则,发电厂仍负债环境保护,并承担违反 排放标准的法律责任,而脱硫服务提供商则享有优惠政策提供的所有利益.发电厂须在特 许经营协议内列明脱硫服务提供商所适用的脱硫规定.倘因发电厂导致未能遵守有关排放

87 监管概要标准,发电厂须承担有关罚款.倘由於脱硫设施导致未能遵守规定,则烟气脱硫服务提供 商须承担其违约责任,并可能须赔偿发电厂有关扣减获补贴脱硫价、政府罚款或其他相关 亏损的损失. 於2011年7月29日,环境保护部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火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11) ( 「污染物排放标准」,取 代 《火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03)) ,并於2012年1月1日生效.除针对重要地区设定更严格的环境保护准则外, 污染物排放标准亦对下列各项设置规定 (其中包括全国燃煤电厂) :(i)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 为100mg/m3 (采用W形火焰炉膛的活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以及2003 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200 mg/m

3 限值) ;

(ii)新建电厂及现有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分别为100 mg/m

3 及200 mg/m

3 (广西、四川、重庆及贵州除外,此等地区的新建电厂及现有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分别为

200 mg/m

3 及400 mg/m

3 ) ;

及(iii)烟尘的排放限值为30 mg/m

3 .污染物排放标准将重要地区界定 为因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 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该等主要地区的特别排放限值须受环境保护部发出的规例 所规限. 於2013年2月17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布 《关於加 快燃煤电厂脱硝设施验收及落实脱硝电价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载明脱硝设施必须 符合规定要求并正常运行.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 《火电厂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相应的排放限值要求.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分散式控制系统 (DCS),即时监控脱硝系统运行情况.脱硝设施必须安装烟气线上监测设施,通过有效性审 核,并取得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至於落实脱硝电价政策,对2013年1月1日前建成并通 过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尚未执行脱硝电价的,自2013年1月 1日起执行脱硝电价.2013年1月1日以后安装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之日 起执行脱硝电价. 於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颁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行动计划」 ) .推行行动计 划以加快在主要产业的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

88 监管概要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均须安装脱硫设施. 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每小时20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亦要 实施脱硫.新型乾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为加快煤电业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改革与提升高效清洁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及国家能源局於2014年9月12日颁布 《关於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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