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11-27 |
6048 其他 东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
007330889 208400300
03441900 动产抵押变更登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主席令第62号))第 一百八十九条.. 2.《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8号修订))第六条.. 1.事前责任:提供指南,介绍事项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等信息 . 2.受理责任:对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申请 ,不予受理或当 场驳回并告知原因. 3.审查责任: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4.决定责任:对依法应予以登记的业务予以核准 ,发放核准材料,并加盖印章. 1.问责依据:①《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四十
五、四十
七、 四十
八、四十九条;
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第十九条、二十 一条、二十三条、二十 五条;
③其他问责依据 . 2.监督方式:东莞市工 商局监察室,0769- 26986416.
6049 行政许可 东莞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007329888 018500100
0344190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 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的决定》(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令第140号)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 〔2014〕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第十四条 .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1.问责依据:①.《行政 许可法》第七十
二、七 十
三、七十
四、七十五 条;
②.《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 条;
③.《特种设备安全 法》第九十四条;
④.其 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质 监局监察室,0769- 23109821. 根据《广东省人 民政府将一批省 级行政职权事项 调整为各地级以 上市实施的决定 》(省府令 248号),该项原 由省质监局发证 范围的考核下放 地级以上市质监 局实施.
6050 行政许可 东莞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007329888 018501300
03441900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第三十三 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2009年 粤府令第142号).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 明理由. 1.问责依据:①.《行政 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四条;
②其他问 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质 监局监察室,0769- 23109821.
6051 行政许可 东莞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007329888 018500300
03441900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 务的授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第二 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3.考核责任:委托考核单位或组成考评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 ,并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4.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和考核单位/考核组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核. 5.决定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6.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并送达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并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 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四条;
②.其他问 责方式. 2.监督方式:东莞市质 监局监察室,0769- 23109821.
6052 行政许可 东莞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007329888 018500800
0344190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14年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
二、六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 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年 国务院令第440号)第
二、
三、六十八条. 4.《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 (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 181号).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组织审查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
4.审批责任:对实地核查报告和发证检验报告进行审批 ;
5.发证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1.问责依据:①《行政 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质 监局监察室,0769- 23109821. 第2213 页,共2442 页 附件1: 东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2018年版) 序号 事项类型 部门 编码 职权名称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 方式 备注
6053 行政许可 东莞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007329888 018501400
03441900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 位许可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第46号)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第四十九 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 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并送达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并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 1.问责依据:①.《行政 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四条;
②.其他问 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质 监局监察室,0769- 23109821.
6054 行政许可 东莞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
007329888 018500400
03441900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 (2010年)第
十、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年修订)第
六、
七、八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