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11-28 |
1 - 1.
目的 本职权围旨在列载董事会有关企业管治的职责. 2. 职责 董事会就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本集团」 )之企业管治的职责包括,但不限於 以下职责: (a) 制定及检讨本集团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 检讨及监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c) 检讨及监察本集团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d) 制定、检讨及监察适用於董事及雇员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 ;
(e) 委聘外界法律或其他专业顾问就本集团的合规事宜提供意见及专业服 务.前述费用均由本公司承担;
(f) 指派本公司秘书或本集团其他胜任人员负责评估及监察适用法律及财务 申报规定方面及内部监控政策的合规情况,在需要时建议额外措施、为 董事及雇员统筹遵规培训以及向董事定期汇报;
(g) 检讨本公司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EM 证券上市规则( 「GEM 上 市规则」 )附录十五所载的企业管治守则的合规情况及在企业管治报告 ( 「企业管治报告」 )内的披露;
及(h) 对本职权围及董事会履行其职权的有效性作不时检讨并作出其认须 要的修订. 3. 企业管治报告 3.1 董事会必须按照 GEM 上市规则附录十五的要求编写企业管治报告列载本公司 年报所涵盖会计期间之事宜,以及尽量包括至刊发年报当日前期间发生的重大 事项. 3.2 就本集团的企业管治而言,董事会必须於企业管治报告内描述其财政年度内工 作摘要,包括企业管治政策及董事会履行的职责. 4. 职权围之查阅及更新 4.1 本职权围须因应情况及香港监管规定(如GEM 上市规则)之变动而作出必 要更新及修订.如有需要时本职权围须透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及本公司网站上登载,公开让公众人士查阅. -
2 - 4.2 董事会可在遵守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 GEM 上市规则(包括 GEM 上市规则附 录十五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或(如获本公司采纳)本公司本身之企业管治守 则)的前提下,修订、补充及撤销本职权围及董事会通过之任何决议案,惟 修订及撤销本职权围及董事会通过之决议案,并不令及董事会在该职权围 及或决议案未获修订或撤销时所作出或通过本属有效之作为决议案失效. 此中文翻译仅供参考,倘若其内容与英文版本有任何歧异,应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