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11-29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永赢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重要提示 永赢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于2019年4月8日获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5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 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 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 特殊市场条件下, 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 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 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 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ABS)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 永赢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 剩余权益. 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 求权, 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 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 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 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 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 失. 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 (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 受此限制.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 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永赢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2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11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16 永赢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永赢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永赢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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