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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4月1目录
一、监察对象和内容.
1
(一)监察对象.1
(二)监察内容.1
二、监察工作程序.2
三、执行标准及能耗计算.2
(一)执行标准.2
(二)能耗统计范围.2
(三)单位产品能耗计算.4
四、企业自查及初审.4
(一)企业自查.4
(二)监察机构初审.4
五、现场监察.6
(一)核查企业生产和能源统计台账及报表.6
(二)核查单位产品能耗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7
(三)核查企业生产计量台账、能源计量台账和制度.7
(四)核查企业装备和节能设施.8
(五)核查企业能源管理情况.8
(六)相关资料收集.8
2
(七)现场监察结论.8
六、监察结果及上报.9 附件
1 水泥行业能耗专项节能监察**企业自查报告.10 附件
2 水泥行业能耗专项节能监察**企业监察报告.20 附件
3 **省(区、市)水泥行业企业能耗限额标准达标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汇总 表.28 附件
4 **省(区、市)水泥行业企业能耗限额标准达标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结果汇总 表.30 附件
5 **省(区、市)水泥行业能耗、阶梯电价专项监察结果汇总表.32 附件
6 参阅材料.33
1 为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监察工作部署,如《2017 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工信部节函〔2017〕
95 号) ,对水泥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及阶梯电价政策 执行情况实施专项监察,制定本工作手册.
一、监察对象和内容
(一)监察对象 本次监察企业对象为生产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完整水泥 生产线企业(含熟料生产) 、熟料生产线企业和水泥粉磨站 企业. 监察范围包括生料制备、熟料煅烧和水泥粉磨三个工 段,具体涵盖原料破碎、生料粉磨、煤粉制备、熟料烧成、 余热利用系统、水泥粉磨、水泥包装(散装)及辅助生产设 施.
(二)监察内容 主要内容为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GB16780)达标情况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具体监察 内容包括:企业统计核查年度(如2016 年)各品种产品产 量;
生料制备、 熟料煅烧和水泥粉磨等工段能源消耗情况 (含 各工段能源消耗实物量、折标量) ;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达标情况(涉及核查指标包括各生产企业对应的可比熟料综 合煤耗、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可比熟料 综合能耗、可比水泥综合能耗等
5 项指标)和阶梯电价政策
2 执行情况.
二、监察工作程序
(一)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向地方主管部门(节能 监察机构)提交 自查报告 .
(二) 地方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察机构 (节能监察机构) 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初审,按要求实施现场监察.
(三) 节能监察机构根据初审及现场监察情况, 编制 企 业监察报告 ,报送主管部门.
(四)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监察结果,编写 专项监察工 作报告 ,报送工信部.
三、执行标准及能耗计算
(一)执行标准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16780-2012) 《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24851) 《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 (工信厅联节 〔2016〕
139 号)
(二)能耗统计范围 1.燃料统计范围 熟料综合煤耗: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区开始,到水泥熟 料出厂的整个熟料生产过程消耗的燃料量,包括烘干原燃材
3 料以及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以及点火用油、气等.如果水 泥企业采用替代燃料,应单独统计替代燃料的消耗量,但替 代燃料不包含在熟料综合煤耗范围内. 水泥综合能耗中标准煤耗: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区开 始,到水泥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燃料量,包括烘 干原燃材料和水泥混合材以及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如果水 泥企业采用替代燃料,应单独统计替代燃料的消耗量,但替 代燃料不包含在水泥综合能耗范围内. 2.电耗统计范围 熟料综合电耗: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 熟料出厂的整个熟料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不包括用于基 建、 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量. 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原料、 替代燃料时,处理废弃物消耗的电量应单独统计,并且不包 含在熟料综合电耗范围内. 水泥综合电耗: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 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不包括用于基建、技 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量.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原料、替代 燃料和水泥混合材时,处理废弃物消耗的电量应单独统计, 并且不包含在水泥综合电耗范围内. 水泥粉磨站企业综合电耗:从水泥熟料、石膏和混合材 等进入厂区到水泥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 废弃物种类见财税[2008]15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4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附件
2 的规定和财税[2009]163 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 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中的规定.
(三)单位产品能耗计算 参见《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16780-2012) ;
《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 (工信厅联节〔2016〕139 号) .
四、企业自查及初审
(一)企业自查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编制自查报告.自查报告 格式内容见附件 1(填写表 1-1 至表 1-4) .
(二)监察机构初审 地方节能监察机构重点审查企业自查报告的信息填写 完整性、数据前后一致性、能耗数据计算范围和过程的准确 性、能耗限额对标达标情况等. 1.企业概况 重点审查企业填报的生产规模、 生产线数量、 投产时间、 主机装备、余热发电设施套数及装机容量等信息,企业统计 核查年度(如2016 年)各品种产品产量、能源消耗总量、 能源消耗种类及数量. 2.能源消耗情况 (1)审查企业是否填报了各工段的主机装备和产量. 企业产品产量和能源消耗需按生产线和产品类型进行填写;
5 (2)审查能源消耗.能源消耗分为燃料消耗和电力消 耗,燃料消耗包含烘干原燃材料、水泥混合材和烧成熟料消 耗的燃料,以及点火用油、气等. (3)审查填报表的各项内容数量级是否有误,各栏的 数量关系关联是否有误,能源消耗种类是否漏填,余热发电 设施内容填报是否正确等. (4)审查各种能源和耗能工质折标系数是否符合有关 标准规定. 3.能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 (1)审查企业统计核查年度(如2016 年)实际能耗数 值是否和《企业自查报告》中申报信息一致. (2)审查企业各主要工段能耗统计范围、产品产量统 计及单位产品能耗计算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能耗实际值 和限定值(或准入值)对标达标是否正确.对标是否考虑了 部分特殊情况,如企业外购(销)熟料、水泥粉磨站企业烘 干水泥混合材等情况. (3)按照各类能耗数值达到能耗限额标准级别,填写 达到限定值、达到准入值、达到先进值、未达标四种结果.
2013 年10 月1日前投产的企业(或生产线)只要达到限定 值要求,即认为能耗达标;
2013 年10 月1日后投产的企业 (或生产线)须达到准入值要求,才能判定为能耗达标. 4.生产计量、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6 (1) 重点审查企业生产计量、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能 源消耗种类是否一致.生产计量器具包括各种原燃材料(如 石灰质、硅铝质、铁质、石膏、混合材、原煤等)和生产过 程中加工过的材料(如生料、熟料、水泥成品等)的计量器 具. (2)仅对生料制备、熟料煅烧和水泥粉磨三个工段进 行检查,主要涉及企业的次级用能单位(二级)和基本用能 单元(三级)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 (3)配备要求和配备率等术语解释参照《用能单位能 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7167-2006) 、 《建筑材料 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24851) . 5.能源管理情况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能源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是否齐 全,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能源管理体系是否通过 认证. 6.节能措施和节能项目情况 审查表 1-5 填报内容是否完整. 7.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情况 审查企业自查问题的准确性、真实性,制定的整改措施 是否可行.
五、现场监察
(一)核查企业生产和能源统计台账及报表
7 核查企业统计核查年度(如2016 年)各生产工段能源 消耗统计年报和 1~12 月份月报表,并视月报表情况可抽查 某月份 1~3 天的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核查企业统计核查年度 (如2016 年)生产统计年报和月报,随机抽查至少一个月 生产统计日报,核实年度合格产品产量.核查企业生产和能 源统计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二)核查单位产品能耗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核查企业能源和耗能工质折标系数选取情况,选取的数 值和依据.企业有关能源热值数据的选取应优先采用第三方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采用企业自测值,应核查企业 的自测报告并能溯源. 依据有关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规定,计算单位产品综 合能耗(涉及核查指标包括各生产企业对应的可比熟料综合 煤耗、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可比熟料综 合能耗、可比水泥综合能耗等
5 项指标) ,将单位产品能耗 实际值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进行比较,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 耗限额标准达标情况和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核查企业特 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核查企业生产计量台账、能源计量台账和制度 1. 核查企业生产计量及能源计量工作管理有关文件, 包括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岗位职责、计量管理人员培训和资 格证书、计量器具台账或档案、检定证书、计量原始数据等
8 书面资料. 2. 核实生产计量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配备率、准确 度,核查生产计量及能源计量原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等.可视情况调查询问能源管理负责人、计量管理负责 人及相关人员,核实各项生产计量及能源计量要求的落实情 况. 3. 核查企业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