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11-30
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青岛市观赏性植物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观赏性植物,均可列入本合同保险标的范围.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观赏性植物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 险植物的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大风、冰雹、暴雪、冻害;

(二)火灾、爆炸;

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植物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 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植物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因上述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喷灌系统或排水系统故障造成保险植物的损失, 保险 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植物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植物因季节性枯萎、虫灾、维护不周所造成的损失;

(二) 因设计缺陷或施工质量不达标造成排水不畅而引起的保险植物的损失;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四)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 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八) 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

2 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鸟啄、自燃、烘焙;

(九) 盗窃、抢劫;

(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间接损失;

(二) 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三)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免赔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植物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所适用的免赔额可采用免赔金额或免赔率两种约定方式,由投保人 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 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 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3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及时足 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 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 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 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 险人的任何承诺.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 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 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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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四)事故证明书(林业、气象、消防部门的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 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 有关专家鉴定,或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 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 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 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 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 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 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 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 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 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 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 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 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

5 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约定计算的金 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 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 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 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 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 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 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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