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12-01 |
3 份 分管领导 审批时间 审批领导 长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子环罚字[2019]20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新易达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85973894760 地址:长子县南漳镇上霍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宏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环保部强化督察长治
3 组于
2019 年3月17 日对山西新易达 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 是:该企业处于生产状态,物料堆场未覆盖,未采取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长子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4月24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 告知书》 (长子环罚告字[2019]20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 权) ,你单位明确表示放弃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一万元.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长子县环保局 账号:
454103012241990010167 用途:环保局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长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六个月内向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子县环境保护局
2019 年4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