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11-28 |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9 年4月2日在 青岛市召开.公司应到
3 名监事,实到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王怀聚先生因工作需 要无法出席会议,委托监事会主席魏尚峨先生代为表决.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魏 尚峨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举 手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
2008 年度工作报告》 ,并提请公司
2008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
2008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并对董事会 编制的公司
2008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
2008 年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 公司
2008 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 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08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
2008 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 密规定的行为.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对公司
2008 年度工作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董事、经理有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行为;
2
2、 公司
2008 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 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的关联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程序合法,价格公平, 无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
2008 年工作中能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 作责任.董事会召集、召开和决议程序合规,制定的公司发展战略切合实际.高 管人员认真落实董事会的各项决议,无越权行为.董事、高管人员无违反法律、 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等行为,在执行公司公务时无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
五、对公司
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0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无异议.
六、对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
七、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9 年修订)的议案,并提请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修订了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九、审议通过《公司
2008 年度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的议案. 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09 年4月7日1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09.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 )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和《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 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 监事会主席可向全体监事 征集会议提案,同时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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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记名和书面或举手等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