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11-28 |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邮编:100025
网址:www.
jingsh.com
1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于2018 年5月24 日14:30 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经公 司聘请委派吴静律师、王[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 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 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
2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 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1、2018 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 议审议通过了《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于2018 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 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 定于
2018 年5月2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
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议程、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1.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
3 2.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5月24 日14:30 在山 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济阳路
8 号青岛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楼 会议室举行. 2.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18 年5月24 日-2018 年5月24 日,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06,651,0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36.6246%. 3.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7%. 3.
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
4 3.
4、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 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修改、变更、取消 和新增其它议案情形. 4.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5.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方式投票,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06,651,276 股.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邮编:100025
网址:www.jingsh.com
5 理人共
4 人, 代表股份 106,651,07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24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7%. 5.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
4、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5月24 日签署,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