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11-29 |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 领导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声 明 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 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 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 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2014 年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 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 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 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 债券名称:2014 年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简称
14 蚌埠高新债 ).
(二) 发行总额:人民币 6.00 亿元.
(三) 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不超过 3.80%.Shibor 基准 利率为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 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 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本期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四) 还本付息方式: 每年付息一次, 自第
3 年起至第
7 年即
2017 年起至
2021 年, 逐年分别偿还债券本金金额的 20%、 20%、 20%、 20%、 20%.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 利息.
(五)发行价格: 本期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 平价发行, 以1,000 元为一个认购单位, 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人民币1,000元.
2014 年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 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 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Z的发行网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投资 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开发行.
(七) 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 券,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成员设Z的发行网点发行的债券在中央 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 载.
(八)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 6.00 亿元人民币, 全部用于蚌埠高新区山香安Z房项目.
(九) 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 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 AA 级,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 为AA-级.
(十) 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 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一) 账户监管人:发行人聘请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 期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账户和偿债账户提供监管. (十二) 债权代理人: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期债券投资 者的债权代理人.
2014 年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目录释义.1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4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5 第三条 发行概要.10 第四条 承销方式.13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14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16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17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19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20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30 第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46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54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55 第十四条 偿债保证措施.60 第十五条 风险与对策.68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72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75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77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78 附表一:2014 年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表.80 附表二:发行人 2010-2012 年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81 附表三:发行人 2010-2012 年经审计的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83 附表四:发行人 2010-2012 年经审计的合并现金流量表.84 附表五:担保人 2010-2012 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86 附表六:担保人 2010-2012 年经审计的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88 附表七:担保人 2010-2012 年经审计的合并现金流量表.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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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释义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 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蚌埠高投集团/蚌埠高投:指蚌埠高新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总额为人民币 6.00 亿元的
2014 年蚌埠高新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 指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 6.00 亿元的
2014 年蚌埠高新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
14 蚌埠高新债 .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 作的《2014 年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指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确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簿 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 责记录申购订单, 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 债券的最终发行利率的过程. 副主承销商: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销商: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财 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 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组织. 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签订的《蚌埠高新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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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销团协议: 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为本次发行签订的 《蚌 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 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债券全部买入. 国家发改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日: 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 假日和/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 /或休息日). 蚌埠市政府:指蚌埠市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指蚌埠市财政局. 蚌埠高新区/高新区:指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蚌埠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指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 试验区:指 合芜蚌 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 全省:指安徽省. 上海新世纪资信:指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账户监管人: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蚌埠城投:指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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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担保函:指担保人以书面方式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担保函. 债权代理人:指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代理协议》 : 指发行人与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 《蚌 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之债权代理协议》. 《账户监管及合作协议》:指发行人与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之账户监管及合作协议》. 《担保函》 : 指发行人与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 《担 保函》.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指《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 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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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4]442 号文件 批准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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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条 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蚌埠市燕山路
1599 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 联系人:王联邦、郭汤明 联系地址:蚌埠市燕山路
1599 号(七楼) 联系
电话:0552-4127398 传真:0552-4083486 邮政编码:23301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2 层 联系人:秦蕊、白玲、张霄宇、蒋东波、叶楠、于雷、张晓爽 联系
电话:010-
83991760、83991756 传真:010-83991758 邮政编码:100031
网址:http://www.rxzq.com.cn
(二)副主承销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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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10 楼固定收益总 部 联系人:毛洪云 联系
电话:027-65799857 传真:027-85481502 邮政编码:430015
(三)分销商: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 层 联系人:赵妍 联系
电话:010-66555401 传真:010-66555197 邮政编码:100033
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19 楼 联系人:张芳 联系
电话:021-68768087 传真:021-68767032 邮政编码: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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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财富中心 26F 联系人:朱敏丽 联系
电话:0731-84779571 传真:0731-84779555 邮政编码:410005
三、账户监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邵迪菲 联系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 148-9 号 联系
电话:0552-4915700 传真:0552-4915700 邮政编码:233010
四、债权代理人: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秦蕊、白玲、张霄宇、蒋东波、叶楠、于雷、张晓爽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2 层 联系
电话:010-
83991760、83991756 传真:010-83991758 邮政编码: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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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rxzq.com.cn
五、债券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张志杰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 联系
电话:010-88170733 传真:010-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楼 总经理:王迪彬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编:200120
六、审计机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8层执事事务合伙人/主任会计师:顾仁荣 联系人:王夕贤 联系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8 号楼 A 座23 层 联系
电话:0531-82388127 传真:0531-8238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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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邮政编码:250101
七、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
1555 号A座103 室 法定代表人:朱荣恩 联系人:王连熙、赵霖 联系地址:上海市汉口路
398 号华盛大厦
14 楼 联系
电话:021-63501349-859 传真:021-63500872 邮政编码:200001
八、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经办律师:于夏青、周平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联系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
65176800、65176801 邮政编码: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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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4 年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
14 蚌埠高新债 ).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 6.00 亿元整.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 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基本利差不超过 3.80%.Shibor 基准利率为 簿记建档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 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利率 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 债券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确定,并报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五、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