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31 |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源强核算程序.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5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9
7 噪声源强核算.11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11
9 其他.11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12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制糖工业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16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 制糖工业部分废水污染物产污系数.18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制糖工业生产装置主要设备噪声源强
20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 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 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轻工业清 洁生产中心、中国糖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 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 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源强核算,不适用于事故排放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和公辅工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源强核算,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源强按照 HJ
888 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 南 锅炉》 (HJ )进行核算. 除蔗渣用于生物质燃料锅炉和甜菜制糖中甜菜粕用于生产颗粒粕外, 利用废糖蜜制酒精、 酵母等产 品、 以及利用蔗渣造纸、 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源强核算不适用于本 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办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9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2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公告
2017 年第81 号)
3 术语和定义 制糖工业 sug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所有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制作原糖或成品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 , 以及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的生产.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 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制糖工业建设项目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装置,源强核算应涵盖各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见表 1.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
1、HJ 2.
2、HJ/T 2.
3、HJ 2.4 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制糖工业建设项目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括根据 GB
16297、GB
14554、GB
9078、GB
21909、
3 GB
12348 等国家排放标准及地方排放标准中包括的污染物,见表 1.若排放标准中未包括污染源产生 或排放的污染物,建设项目应根据原料、辅助原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 品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4.4.1 一般原则 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各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按照表
1 中的 次序选取. 表1制糖工业污染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 (改扩) 建工程 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染源 有组织废 气(正常 工况) 颗粒粕干燥器、石灰窑 二氧化硫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3.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氮氧化物、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结晶分蜜筛分机、 包装系 统、颗粒粕造粒废气 颗粒物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有组织废 气(非正 常工况)b 颗粒粕干燥器、石灰窑 二氧化硫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1.实测法;
2.物料衡算法;
3.类比法 a 氮氧化物、颗粒物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结晶分蜜筛分机、 包装系 统、颗粒粕造粒废气 颗粒物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无组织废 气 原料、 燃料、 灰渣等卸料、 转运、 储存;
石灰消和机 加料;
石灰窑加料 颗粒物 类比法 类比法 硫熏燃硫炉尾气 二氧化硫、颗粒物 综合污水处理站、 过滤机 滤泥发酵废气 硫化氢、氨 废水 各生产装置废水排放口 废水量、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 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废水总排放口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噪声(正 常和非正 常) 生产装置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单位 dB(A)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固体 废物 生产装置 蔗渣、蔗渣灰、甜菜粕、滤泥、 废蜜、石灰渣、其他固体废物 类比法 实测法 综合污水处理站 污泥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 实测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 b 非正常工况包括颗粒粕干燥器、石灰窑处于启动、停车、检维修状态;
污染治理设施故障状态等.
4 4.4.2 废气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下, 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 其次选用类比法、 产污系数法;
氮氧化物、颗粒物优先选用类比法,其次选用产污系数法.非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 核算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
氮氧化物、颗粒物选用类比法. 无组织污染物废气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工况下,有组织废气中的污染物采用实测法.非正常工况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 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物料衡算法;
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 算实际排放量时, 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 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 进行核算;
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 手工监测数据. 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时, 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 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无组织污染物废气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4.4.3 废水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各生产装置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类比 法,其次选用产污系数法.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各生产装置废水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 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 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 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如排污 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对 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时, 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 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4 噪声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 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时, 其他污染源 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5 4.4.5 固体废物 4.4.5.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4.5.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 4.5 源强核算 废气、 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应包括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的排放量, 且为所有污染 源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 (1) 式中: E―核算时段内某污染物排放量,t;
Ei―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排放量,t;
Ei '
―核算时段内某污染源非正常工况下某污染物排放量,t;
n―污染源个数,量纲一的量. 4.6 核算结果汇总 污染物源强核算结果格式参见附录 A.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 5.1 物料衡算法 5.1.1 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定律, 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 即在生产过 程中,投入系统的物料总量等于产出的产品量和物料流失量的总和.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制糖企业颗粒粕干燥器、石灰窑排放的二氧化硫.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工程设计数据;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应取核 算时段内有效的监测数据. 5.1.2 二氧化硫产生量 二氧化硫产生量采用式(2)计算. (2) 式中: ―核算时段内二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