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12-02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SJG 54-2019 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规程 Design code for Baby-Care Room of public in Shenzhen city 2019-03-26 发布 2019-05-01 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前言为加快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落实《深圳市加快推进母婴室建设工作方案 (2017―2020 年) 》 ,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满足母婴群体特殊需求,推进全市公 共场所母婴室标准化、高质量设计,本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 国内相关建设成果和实践经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或参照有关技术标准, 并在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建筑设计;

5 结构设 计;

6 建筑电气设计;

7 给水排水设计;

8 通风空调及防排烟设计;

9 导视系统 设计. 本规程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业务归口,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 发布,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 路8号设计大厦 2009;

邮编:518035) . 本规程主编单位: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深圳机械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森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迪远工程审图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晓丹 李良胜 练贤荣 戴东琼 赵庆闫冬梅 黄晓东 唐增洪 丁红李耀星 丁瑞斌 张小花 朱秀兰 张大明 杨少红 郑伟李融岩 吴昱张希全松旺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宁琳石丽茹 张琳胡明红 王莉芸 魏展雄 杨杰本规程业务归口单位主要指导人员:高泉王宝玉 闫冬梅 胡荣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4

4 建筑设计・6 4.1 设置部位・6 4.2 建筑防火与安全疏散・6 4.3 技术要求・7 4.4 装饰装修・9

5 结构设计・11 5.1 技术要求・11 5.2 构造措施・11

6 建筑电气设计・13 6.1 配电照明系统・13 6.2 火灾自动报警及弱电系统・14

7 给水排水设计・15 7.1 生活给排水・15 7.2 消防给排水及灭火器・16

8 通风空调及防排烟设计・17 8.1 通风空调系统・17 8.2 防排烟系统・18

9 导视系统设计・20 9.1 一般规定・20 9.2 技术要求・20 本规程用词说明・21 引用标准名录・22 条文说明・23

1 1 总则1.0.1 为规范深圳市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保障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 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独立母婴室设计.移动母婴 室或兼容母婴室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深圳市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母婴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 合国家、行业及本省市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2.0.1 母婴室 Baby-Care Room 专为孕期和哺乳期女性、婴幼儿及其护理者设置的,用于哺乳、集乳、护理及 临时休憩的场所. 2.0.2 独立母婴室 independent Baby-Care Room 位于公共场所,专门提供哺乳、护理、临时性休息等母婴服务功能的固定室内 空间,具有独立性、专属性等特点. 2.0.3 移动母婴室 mobile Baby-Care Room 位于公共场所,集哺乳、护理功能于一体的预制空间单元,具有可移动、可组 合、方便运输与安装等特点. 2.0.4 兼容母婴室 compatible Baby-Care Room 位于公共场所,能提供母婴服务功能的非专用室内空间,如志愿服务 U 站、更 衣室、会议室等,具有功能复合、使用灵活等特点. 2.0.5 哺乳区 lactation area 母婴室用于母乳哺育或集乳的专门区域. 2.0.6 护理区 nursing area 母婴室用于家长为婴儿更换尿布及清洁护理的专门区域. 2.0.7 休憩区 rest area 母婴室用于孕妇、哺乳期女性或婴幼儿临时休息和活动的专门区域. 2.0.8 导视系统 guide sign system 具有导向、标识和说明等功能,以图形、符号、文字等形式构成的母婴室标志标 识系统. 2.0.9 公共场所 public 供给包括母婴在内的社会民众群体经常使用的公共性活动场所.本规程中,公 共场所包括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场所、商业服务场所、游憩活动场所和商务办 公场所等.

3 2.0.10 公共服务场所 public service place 用以提供常规公共服务的建设工程或场所. 2.0.11 公共交通场所 public transportation place 用以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建设工程或场所. 2.0.12 商业服务场所 commercial service place 可提供餐饮、娱乐、休闲和购物等商业服务内容,且与广大社会民众生活密切 相关的建设工程或场所. 2.0.13 游憩活动场所 recreation place 用以提供室外游玩、观赏、休憩等活动的建设工程或场所. 2.0.14 商务办公场所 business premises 用以开展各类商务办公或行政(事业)办公等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场所.

4 3 基本规定 3.0.1 表3.0.1 所示公共场所,应设置母婴室;

除表 3.0.1 之外的其他应当提供母 婴服务的公共场所,宜设置母婴室. 表3.0.1 应当设置母婴室的公共场所 场所类型 场所名称 公共服务场所 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社康中心等各类医疗卫生设施,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影剧院、演 艺中心、 青少年宫、 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场所, 公共厕所等市政设施,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各类公共事业营业厅以 及妇女儿童等特定人群活动场所等. 公共交通场所 机场(城市候机厅) 、铁路/高铁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服务大厅、 长途汽车客运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和客流量较大站点、高速公路 服务区等. 商业服务场所 餐饮、娱乐、休闲、购物等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设施. 游憩活动场所 旅游景区(点) 、大型游乐场所、公园绿地与广场等. 商务办公场所 商务写字楼、各级各类行政办公建筑等. 3.0.2 公共场所母婴室配建规模,应与该公共场所母婴预期使用需求相匹配,并符 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母婴经常逗留的公共场所,宜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

6 O的母婴室;

2 门诊部、一类社康中心等基础医疗卫生场所,应设置

1 处使用面积不小于

6 O的母婴室;

3 用地面积不小于

2 万O的公园(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敞空间,应设置

1 处使 用面积不小于

6 O的独立母婴室,且沿步行主路径服务半径每 1~2km 宜设置

1 处;

4 新建项目中,建筑面积每超过

5000 O,或日客流量每超过

1 万人次的公共场 所, 应设置至少

1 个使用面积不少于

10 O的独立母婴室, 可根据人流量和使用情况, 分批增设;

5 既有项目中增设母婴室,或改建、扩建项目中配建母婴室,其规模和数量可 参照本条第

4 款执行. 3.0.3 本规程第 3.0.2 条中公共场所确无条件配建独立母婴室的,应设置移动母婴

5 室或兼容母婴室. 3.0.4 母婴室应设置在公共场所的适宜部位. 3.0.5 母婴室规模按使用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种,如表 3.0.5 所示. 表3.0.5 母婴室规模划分表 母婴室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使用面积 S S≥20 O

20 O>

S≥10 O

10 O>

S≥6 O 3.0.6 母婴室内部应视具体情况,划分哺乳区、护理区和休憩区. 3.0.7 母婴室设计,应包括建筑(含装饰装修) 、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等专业 设计. 3.0.8 母婴室设计,应符合工程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技术规范要求. 3.0.9 母婴室内空间布局、家具陈设等,宜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

6 4 建筑设计 4.1 设置部位 4.1.1 公共场所母婴室部位设置,应遵循 安全性、卫生性、私密性、便捷性 总 体原则. 4.1.2 公共场所中母婴室部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在公共场所主要出入口或人流集散地附近;

2 宜为具备自然采........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