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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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市青羊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发布公开比选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技术 服务的公告 成都市各社会环境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为切实推动我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常态化监管 检查抽测,完成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路检抽测工作任务,我局拟公 开比选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技术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现行法律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正 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 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予以配合.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 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 -

2 - 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技术服务内容 检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前需与青羊区环境保护 局签订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并按协议规定 服从青羊区环境保护局对检测时间、地点的安排,在合同期内以 实际完成柴油货车检测任务为准.

三、检验技术服务机构条件要求

(一)资质要求 1. 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 具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服务合同所必须的检验检测能力;

2. 检测设备取得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 《检定 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不允许报名单位对本次检测服 务进行分包和转包.

(二)能力要求 1. 检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需自备柴油车尾气检测设备, 检测 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2. 检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被检车辆的尾气检测, 并且 对尾气检测的数据负责;

3. 检验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过机动车尾气检测业务, 现场 -

3 - 监测人员须是公司人员,须有公司社保缴纳证明;

4.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能力条件较强和报价较低 (按照每台 被检车辆报检测费用,报价为一次报出,价格不得更改)的单位.

(三)质量要求 检测内容及标准要求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规程;

检测数据的精密度满足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

提交的检测报 告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四)违法责任事项 1. 检验机构相应的资质被取消,设备检测报告到期;

2. 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3. 配套的仪器设备不能满足需要,提出后拒不整改;

4. 检验机构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违反上述责任事项, 立即解除合同.

四、报名须知、时间 1. 报名须知:有意向者须携带"资质要求"和"能力要求" 中的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 授权人身份证到成都市青羊区石人南路38号成都市青羊区环境 保护局三楼污管科报名.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 的复印件一套,原件核对后退还. 2. 报名时间:2018年9月14日至9月18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分截止,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五、比选流程 -

4 - 由青羊区环保局比选项目评审组对参选技术服务公司进行 资格审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发出确认函,与技术服务公司签 订合同,合同金额按照实际完成的检测数量确定支付.

六、纪律要求及行政监督 比选过程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漏机密和 未确定的事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 法权益.在聘请专家及比选过程中公开、公正、集体研究决定, 全过程由局纪检监察室监督.

七、相关单位及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成都市青羊区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科 联系人:秦艳、陈若冰 联系/传真

电话:028-87310872 成都市青羊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9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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