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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第
6 期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6 年第
6 期 (月刊) 梅州市法制局编
2006 年6月25 日出版 目录【市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 (梅市府〔2006〕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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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第
6 期 关于印发《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 产业(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 梅市府〔2006〕2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 (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已经
2006 年4月25 日梅州市委四届〔2006〕第9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制定和实施《指导目录》 ,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八次全会 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深入实施 四个梅州 发展战略,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提 高招商引资质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梅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指导目录》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 制定和修订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相关政策配套措施,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重点鼓励和 支持发展技术含量高、有利于节约资源、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产品市场竞争力强、 创税率高的项目,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 构优化升级.同时,要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 础性作用;
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促使实 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本《指导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梅州市发展计划局2003 年6月印发的《梅州市投资 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和《梅州市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梅州市投资(外商投资) 产业(项目)指导目录 前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推动深入实施 开放梅 州、工业梅州、生态梅州、文化梅州 发展战略,切实提高招商引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 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结合梅州实际,特制定《梅州 市投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 (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 . 本《指导目录》分《梅州市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及《梅州市外商投资产业(项目) 指导目录》两大类. 《梅州市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分:重点鼓励投资产业(项目)目录、鼓励投资产业(项目)目录、限制投资产业(项目)目录、淘汰投资产业(项目)目录、 承接珠三角地区转移产业(项目)目录等五小类;
《梅州市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 分: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项目)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项目)目录、限制外商投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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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第
6 期业(项目)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项目)目录等四小类.不属于上述各类且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未列入《指导目录》 .未列入本《指导目录》的产业(项目) ,依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定执行. 《梅州市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 ,原则上适用国内在梅州投资的企业(项目) ;
《梅 州市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 ,包括《梅州市投资产业(项目)指导目录》中所列的 淘汰投资产业(项目)目录,原则上适用外商在梅州投资的企业(项目) . 在《指导目录》中的重点鼓励投资产业(项目)目录,主要列出对经济社会发展,尤其对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促进作用,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安全生产,能更好地保护环 境、节约资源,且纳税率较高的项目(产品) ,优先给予鼓励投资;
鼓励投资产业(项目)目录,主要列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技术含量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能安全生产,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产业(项目、产品) ,予以鼓励投资;
限制 投资产业(项目)目录,主要列出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 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安全生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予以限制投资;
淘汰投资产业(项目)目录,主要列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严重浪费资源、 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予以淘汰,并 禁止新的投资;
禁止投资产业(项目)目录,主要列出禁止新上的投资产业(项目、产品) ;
承接珠三角地区转移产业(项目)目录,主要列出梅州有能力承接的产业(项目) . 对重点鼓励、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予以审批、核准或备案;
金融机构应按 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相应的优惠政策.对限制类 新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严格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
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 城建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违反规定的, 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而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 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适当支持,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实 行分类指导、优胜劣汰.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
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收 回已发放的贷款;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按照 规定限期予以淘汰,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不按期淘汰的,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 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 企业依法停止供电,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承接珠三角地区转移的 产业(项目)建设要求,参照鼓励、限制投资产业(项目)目录执行. 产业(项目)指导目录管理是动态的,随形势的发展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以及省产业指导 意见变更而进行适当的调整修订,并适时公布. 由于所收集的资料及编辑水平有限,错漏在所难免.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目录重点鼓励投资产业(项目)目录
一、农林业
二、水利
三、采掘业
四、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二)纺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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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四)造纸及纸制品业
(五)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六)医药制造业
(七)塑料制品业
(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九)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一)普通机械制造业 (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十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十四)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十五)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十六)其他制造业
五、建材
六、电力、气的生产及供应业
七、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八、公路
九、水运
十、商贸流通服务业 十
一、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鼓励投资产业(项目)目录
一、农林业
二、水利
三、采掘业
四、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二)烟草加工业
(三)纺织业
(四)皮革毛制品业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七)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
(八)医药制造业
(九)化学纤维制造业
(十)塑料制品业 (十一)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十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四)金属制品业 (十五)普通机械制造业 (十六)专用设备制造业 (十七)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十八)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十九)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二十)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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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第
6 期 (二十一)其他制造业
五、建材
六、电力、气的生产及供应业
七、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八、公路
九、水运
十、航空运输 十
一、商贸流通服务业 十
二、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限制投资产业(项目)目录
一、农林业
二、水利
三、制造业
(一)食品加工业
(二)烟草加工业
(三)纺织业
(四)皮革皮毛制造业
(五)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造业
(六)造纸及纸制品业
(七)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八)医药制造业
(九)化学纤维制造业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十一)普通机械制造业 (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十三)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十四)其他制造业
四、建材
五、电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六、商贸流通服务业
七、其他
八、国家和省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淘汰投资产业(项目)目录
一、落后生产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