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9-12-02 |
103 ?05 月28 日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股东权?,保障投资人??,依公开发?公司资?贷与及背书保 证处?程序订定本办法.
本公司为他人背书保证,悉依本办法规定办?. 第二条:背书保证之对象 本公司得背书保证之对象仅限於下?公司:
一、有业务往?之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直接及间接对本公司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间,得 为背书保证,且其?额?得超过本公司净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 及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间背书保证,?在此限. 本公司基於承揽工程需要之同业间依合约规定互保,或因共同投资 关系由各出资股东依其持股比?对被投资公司背书保证者,?受前项规 定之限制,得为背书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之背书保证包括:
一、融资背书保证:系指客票贴现融资、为他公司融资之目的所为之背 书或保证,及为本公司融资之目的而另开?票璺?融事业作担 保者.
二、关税背书保证:系指本公司或他公司有关关税事项所为之背书或保 证.
三、其他背书保证,系指无法归?入前二款之背书或保证事项.
四、本公司提供动产或?动产为他公司借款之担保设定质权、抵押权者, 亦应依本办法规定办?. 第四条:背书保证之限额如下:
一、本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背书保证之总额?得超过本公司净值 百分之?十
二、本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一对象之背书保证?额?得超过本公 司净值百分之二十.惟本公司对直接或间接持有表决权股份为百分 之百之子公司,其背书保证额?,?受前述有关对单一企业之限制, 但最高?得超过本公司净值百分之?十.
三、因业务关系对企业背书保证,其?积背书保证?额?得超过最近一 今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与本公司交?之总额(所称业务往??额系指双方间进货或销 货?额孰高者).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整体得对外背书保证总额达本公司净值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应於股东会?明其必要性及合?性. 第五条:决策及授权层级
一、本公司办?背书保证事项,应经董事会决议同意?之.已设?独? 董事时,应充分考?各独?董事之意?,并将其同意或反对之明确 意?及反对之?由?入董事会纪?.董事会得授权董事长於单笔新 台币?仟万元之限额内依本作业办法有关之规定先予决?,事后再 报经最近期董事会追认之,并将办?情形有关事项,报请股东会备 查.
二、本公司办?背书保证因业务需要而有超过本办法所订额?之必要且 符合本办法所订条件者时,应经董事会同意并由半?以上之董事对 公司超限可能产生之损失具名?保,并修正背书保证作业程序,报 经股东会追认之;
股东会?同意时,应订定计划於一定期限内销除 超限部分. 於前项董事会讨?时,应充分考?各独?董事之意?,并将其 同意或反对之明确意?及反对之?由?入董事会纪?. 第?条:背书保证办?程序
一、本公司办?背书保证事项时,应由被背书保证公司出具申请书向本 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财务部应对被背书保证公司作徵信调查,评 估其风险性并备有评估纪?,经审查通过后呈总经?及董事长核 示,必要时应取得担保品.
二、财务部针对被背书保证公司作徵信调查并作风险评估,评估事项应 包括:
(一)背书保证之必要性及合?性.
(二)以被背书保证公司之财务?况衡?背书?额是否必须.
(三)?积背书保证?额是否仍在限额以内.
(四)因业务往?关系从事背书保证,应评估其背书保证?额与业务 往??额是否在限额以内.
(五)对本公司之营运风险、财务?况及股东权?之影响. (?)应否取得担保品及担保品之评估价值.
(七)检附背书保证徵信及风险评估纪?.
三、财务部应建?备查簿,就背书保证对象、?额、董事会通过或董事 长决?日期、背书保证日期及依前项规定应审慎评估之事项,详予 登载备查.
四、财务部应评估或认?背书保证之或有损失且於财务报告中适当揭?
3 背书保证资讯,并提供签证会计师相关资?,以供会计师采?必要 查核程序,出具允当之查核报告.
五、本公司因情事变?,致背书保证对象?符规定或?额超限时,应订 定改善计划及管控措施并将相关改善计划及管控措施送各监察人, 并依计画时程完成改善. ?、本公司或子公司为净值低於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书保证 时,公司之内部稽核人员应至少每季稽核背书保证作业程序及其执 ?情形,并作成书面纪?,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应即以书面通知 各监察人. 第七条:印鉴章保管及程序
一、本公司以向经济部申请之公司印鉴为背书保证专用印鉴,该印鉴及 保证票扔Ψ直鹩勺ㄈ吮9,并按规定程序用印及签发票,且 该印鉴保管人员任免或?动时,应报经董事会同意.
二、本公司?对国外公司为保证?为时,公司所出具之保证函应由董事 会授权之人签署. 第八条:内部控制
一、本公司之内部稽核人员应至少每季稽核背书保证作业程序及其执? 情形,并作成书面纪?,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应即以书面通知各 监察人.
二、本公司从事背书保证时应依规定办?,如发现重大违反公开发?公 司资?贷与及背书保证处?准则或公司背书保证作业程序规定之情 事,应视违反情况依员工工作规则处分经?人及主办人员,必要时, 得调动其职务及职级. 第九条:公告申报程序
一、本公司应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报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书保证余 额.
二、本公司背书保证余额达下?标准之一者,应於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 内公告申报: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书保证余额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 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一企业背书保证余额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 报表净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对单一企业背书保证余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以 上且对其背书保证、长期投资及资?贷与余额合计?达本公司 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书保证?额每增加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 上且达本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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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属国内公开发?公司者,该子公司有前项各款应 公告申报之事项,应由本公司为之.
四、前项子公司背书保证余额 占净值比?之计算,以该子公司背书保证余额占本公司净值比?计 算之. 第十条:本作业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送各监察人并提报股东会同意,如有董事 表示?议且有纪?或书面声明者,本公司应将其?议并送各监察人及提 报股东会讨?,修正时亦同. 本公司依前项规定将作业办法提报董事会讨?时,应充分考?各独?董 事之意? , 并将其同意或反对之明确意?及反对之?由?入董事会纪?.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资?贷与及背书保证处?准则及本公司相关内部 控制制?之规办?. 第十二条:公布实施与修正 本处?程序订定於中华民国一百?一?五月十?日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及中华民国一百?一??月二十九日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次修订於中华民国一百?三?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