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12-04
工作小组文件第 1/2018 号1检视院舍实务守则及法例工作小组 住客人均楼面面积(续) 目的 本文件旨在提供参考资料,以安老院及残疾人士院舍住客的 基本需要及所需的功能性设施为基础,进一步考虑厘订院舍住客最低人均楼面面积 的准则.

背景 2. 在2017 年8月30 日及

10 月27 日举行的 「检视院舍实务守 则及法例工作小组」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中,小组成员认为应上调安老院及残疾人士院舍住客最低人均楼面面积的法定要求;

在厘订上调的幅度时,应以住客的基本需要为主要的考虑点,同时亦需顾及院舍的实际运作情况,以及提高人均楼面面积的要求对业界及服务使用者所带来的影响.与此同时,制订切实可行的执行策略及相关的过渡安排 亦至为重要. 厘订住客最低人均楼面面积 的法定要求 3. 以安老院及残疾人士院舍 住客的基本需要而言,他们所需的 生活空间应包括寝室、饭厅及康复/活动室、洗手间及浴室等,这些项目应包括在最低人均楼面面积的计算内.此外,住客日趋严重的身体机能缺损或需要较高程度的照顾(例 如需要他人扶抱)及康复支援(例如使用轮椅 或辅助器材等),这都是在厘订最低人均 楼面面积时需考虑的因素. 4. 另一方面,院舍不同的住客所需要的生活空间或有所差异, 例如居住於中度或低度照顾的残疾人士院舍的住客需要较小面积的寝室,但他们却需要较大的康复活动空间.有见及此,在厘订住客最低人均楼面面积的法定要求时,应避免设定太多限制或硬性要求,而应让院舍就空间的使用保留弹性以按住客的需要作适工作小组文件第 1/2018 号2当的调节. 5. 基於上述的考虑因素,并在取不同的意见后,下文胪列 计 算院舍住客最低人均楼面面积法定要求的设定: (a) 在 寝室 方面 , 有意 见认 为院 舍应为 每名 住客 提供可 放置 一 张可 调校 高度的 医院 /护 理睡床 、一 个床 头储物 柜/ 衣 柜及 一张 座椅的 空间 .此外,为 防感 染及 便利走 动, 睡床之间的距离应不少於

1 米.另一方面,在睡床两侧 需 预留 空间 ,方便 照顾 体弱 住客及 轮椅 使用 者 .如 寝室 住 客为 轮椅 使用者 ,寝室亦需提供 足够 空间 便利 轮 椅转 动 .基 於上 述设定 ,理 论上 使用轮 椅的 住客 所需的 寝室 人 均楼 面面 积 应该 比毋 须使 用轮椅 的住 客的寝室人 均楼 面面积为大. (b) 至於共用空间1 方面,院舍的功能性设施会因应不同服务 对 象的 需要 而有所 不同 .以 一所属 高度 照顾 的护理 安老 院 为例 ,寝 室约占 全院 的总 楼面面 积的 六成 ,而共 用空 间 则约 占四 成.至 於残 疾人 士院舍 方面 , 不 同照顾 程度 的院舍(即 高度、中度及低度照顾院舍)的 寝室及共用空间所占 面积 的百分 比有 所不 同,以 严重 弱智 人士宿 舍为 例 ,寝 室约 占全院 的总 楼面 面积的 六成 ,而 共用空 间则 约 占四 成;

就中途 宿舍 而言 ,其寝室与 共用 空间 则 约各 占一半. 过渡安排 6. 上调院舍最低人均楼面面积的法定要求将无可避免地减少宿位的供应,而一些居於需要减少宿位数目而没有空置宿位的院舍的住客将受影响,包括可能需迁往其他院舍.为减少对现有院舍住客和业界的影响,工作小组成员建议考虑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执行上调院舍最低人均楼面面积的法定要求.可考虑的方案包括:

1 即指院舍的必须基本设施包括客/饭厅、洗手间/浴室/淋浴间、厨房、洗衣房、办公室及隔离设施/房间.工作小组文件第 1/2018 号3(a) 设定执行上调后的 最低人均楼面面积 (下称「新规定 面积」 )的生效日期,豁免在该日期以前已存在的院舍 ( 下称「现有 院舍 」 )继续沿用 现行 规定(即 最低人均 楼面面积 为6.5 平方米),而在生效日期或以后申领新 牌照的院舍则必须符合新规定面积.换言之,上调的 新规定并不适用於所有现有院舍,但新领牌照的院舍, 包括私营、津助及自负营亏的院舍则必须符合新规定;

(b) 设立宽限期和拟定时间表分阶段执行新规定面积,让 现有院舍和住客有 足够时间为符合新规定面积而须作 出的安排或进行所需的改动工程 ,并容许现有院舍以 自然流失的方式逐步减少宿位以符合 新规定面积.然而,由於现时私营安老院和 残疾人士院舍的 整体平均 入住率约九成,这些院舍可能需要一段长时间方可 达 至要求,同时亦不可在宽限期内收纳新的住客 ,因此 将会即时影响宿位的供应 ,这对於现时居於社区但 有 需要寻觅住宿照顾宿位的长者和残疾人士而言 ,会大 幅减少可供他们选择的院舍和或许延长他们轮候资助 宿位的时间;

(c) 设定执行新规定面积的生效日期,容许现有院舍采用 较新规定面积稍低的人均楼面面积 标准(下称「修订标 准」),并设立宽限期让需要减少宿位而没有空置宿位 的现有院舍逐步透过自然流失以符合修订标准;

而在 生效日期或以后申领新牌照的院舍则必须符合新规定 面积.这方案能减少对现有院舍和住客的影响,但同 时能逐步改善现有 院舍的人均楼面面积的标准.然而, 由於在这方案下现有院舍需以自然流失的方式逐步减 少宿位以符合人均楼面面积 修订标准,而有关院舍在 宽限期内不可收纳新的住客 ,因此同样会 即时影响宿 位的供应,这对於现时居於社区但 有需要寻觅住宿照 顾宿位的长者和残疾人士而言 ,在宽限期内可供他们 选择的院舍会有所减少,而 他们轮候资助宿位的时间 或许亦会延长. 工作小组文件第 1/2018 号4徵询意见 7. 请各工作小组成员 备悉以上资料,并就修订法例中最低人均 楼面面积的规定及过渡安排提供意见及建议. 社会福利署

2018 年1月工作小组文件第 2/2018 号1检视院舍实务守则及法例工作小组 住客的年龄 目的 本文件旨在徵询工作小组成员 对现时《安老院条例》及《残 疾人士院舍条例》中有关住客年龄的意见. 条例规定 2. 有关安老院及残疾人士院舍住客年龄的规定,分别载於 《安 老院条例》第2条及《残疾人士院舍条例》第2条及相关的实务 守则,概述如下: (a) 安老院的释义 安老院指惯常有超 过 5名 年满60岁的 人士获收容在其 内 住宿以便获得照顾的处所 . (b) 残疾人士院舍的释义 残疾人士院舍指任何惯常有超过5名 年满6岁 的残疾人士获收容在其内以获得有照顾的住宿的处所. 3. 从规管的角度出发,有意见认为现阶段毋须就上述的年龄 规定作任何的更改. 实务守则 4. 《 安老院实务守则》及《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分别?出经营、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安老院及残疾人士院舍的原则、程序、指引及标准.实务守则亦载?有关住宿设备、家具及设备、管理、人手、保健及照顾服务、营养及饮食、社交照顾等的详细规定.就安老院而言,由於其主要服务对象为年满

60 岁的长者,因此《安老院实务守则》毋须就院舍照顾不同年龄组别工作小组文件第 2/2018 号2住客的规定作进一步的阐述. 5. 至於残疾人士院舍方面, 由於儿童住客的成长需要及照顾 安排有别於成年的残疾人士,因此在现时的 《残疾人士院舍实务 守则》第2章、第8章及第16章中分别有部份章节特别就院舍收纳 儿童住客(尤其是年满6岁至15岁以下残疾儿童)作出规,涉及的 包括房间、家具及设备、社交照顾、节目及活动等.为了提 升院舍特别关顾残疾儿童住客的福祉的意识,有工作小组成员建 议整合现时《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 的相关内容并加设一新篇 章,俾能更清晰地 说明残疾人士院舍在收 纳儿童及青少年时必须 遵守的规定.就有关建议,社会福利署已 初步拟备有关篇章的草 拟稿,方便小组成员讨论,详情请参阅附件. 徵询意见 6. 请各工作小组成员就法例及实务守则中有关住客年龄的规定及上文第

5 段附件的内容提供意见及建议. 社会福利署

2018 年1月工作小组文件第 2/2018 号 附件

1 (草拟稿) 《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 第十七章 儿童的照顾 17.1 概要 家庭是儿童成长最 理想的地方.然而,一些残 疾儿童可能因种种原因或家庭问题无法得到家人适当的照顾 而需要住宿照顾服务.残疾人士院舍如收纳 18岁以下的残疾儿童,必须以保障儿童的最佳利益 的 原则下为他们提供全面照顾服务,确保他们在稳定及 安全的环境下成长. 17.2 家具及设备 17.2.1 收纳儿童的残疾人士院舍须设置配合儿童 住宿和活动需要的家具及设备以营造家居 气氛.此外,院舍主管亦须确保在任何时 间有足够人手及合适的设施,以保障残疾 儿童住客的安全及身心发展. 17.2.2 残疾人士院舍除必须具备胪列於

第八章的家具设备外,亦应备有专为残疾儿童住客而设的房间及适当的设施,其中包括以下的家具及设备- 项目 数量 1. 书台(合乎儿童 体型及需要) 每名儿童1张2. 书台灯 (合乎儿童体型及需要 ) 每名儿童1盏3. 椅子(合乎儿童 体型及需要) 每名儿童1张4. 书架 按需要 5. 图书 按需要 工作小组文件第 2/2018 号 附件

2 项目 数量 (合乎儿童的年龄及成长阶梯) 6. 玩具 (合乎儿童的年龄及成长阶梯) 适量 7. 为儿童而设计的寝室用品 适量 8. 为儿童而设计的 家具设施 适量 17.3 起居照顾 残疾人士院舍必须为残疾儿童住客提供充足的私人空间及保障私隐和安全的设施.此外,因应残疾儿童的年龄和实际能力,院舍必须为他们提供所需的起居照顾服务,包括梳洗、仪容、更衣等,并在保障儿童的个人私隐、尊严和成长需要的原则下,予以协助和指导. 17.4 学习支援 残疾人士院舍应为残疾儿童住客提供所需协助(例如交通及接送安排等),便利他们上学或/及接受 日间训练,并与学校或日间训练机构保持联系,俾能适切地为他们提供学习督导,并按他们独特的需要,安排课后照顾和支援服务,以促进他们的发展及成长. 17.5 社交照顾 残疾人士院舍应安排或联系合适的团体或机构,为残疾儿童住客提供不同内容及形式的个人/集体活动(包括休闲、娱乐及文化活动 等),以促进15岁以 下儿童及年满15岁至18岁以下的青少年於不同阶段的身心及成长发展.在进行以上活动时,院舍主管须安排合适的工作人员及设施,以保障残疾儿童的安全及利益.同时,亦可鼓励监护人/保证人/家人/亲属参加或协助带领活动. 工作小组文件第 2/2018 号 附件

3 17.7 福利安排 残疾人士院舍应与残疾儿童住客的学校社工及/或家庭个案社工保持紧密联络,并积极配合有关社工就个别儿童住客制订长远的福利计划及跟进服务. 17.8 防止虐儿 残疾人士院舍有责任保护儿童住客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如发现怀疑虐儿事件,必须按照由社会福利署发出的「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处理,并安排或转介社工跟进个案,为儿童制订适切的福利计划.有关指引可在社会福利署网 页下载. 工作小组文件第 3/2018 号1检视院舍实务守则及法例工作小组 检视《安老院实务守则》 (

第七章至

第八章) 目的 本文件旨在胪列《安老院实务守则》(下 称《实务守则》)

第七章至

第八章的内容,以便利工作小组成员作出修订建议. 实务守则 2. 《安老院实务守则》及《残疾人士院舍 实务守则》分别於其

15 章及

16 章的内容中,详列有关院舍经营、设备、管理及服务等 各项规和原则.在检视安老院及残疾人士院舍法例和实务守则的工作上,为加快工作流程,社会福利署(社 署 )建 议在检视相关法例的同时,就实务守则的各章按序逐一检视.由於安老院及残疾人士院舍的实务守则的内容互相参照,为使讨论更集中和增加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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