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12-05 |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三菱重工东方燃气轮机(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 JV 公司" )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经双方协商,本次为广州 JV 公司履约担保总金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 汽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汽有限" )仅承担
2450 万元担保.截止 本公告日,东汽有限不存在已为广州 JV 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广州 JV 公司向东汽有限提供等额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三菱日立电力系统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日立" )与东汽有限系广州 JV公司的母公司,近日,广州JV公司拟与中海油珠海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中山 嘉明电力有限公司、 中海福建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合称"业主" )拟签订《M701F燃机部件、部件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的长期 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燃机长期服务协议》 ) ,该《燃机长期服务协议》涉及12 台机组, 业主要求广州JV公司的母公司(三菱日立与东汽有限)签署《母公司担保 协议》对广州JV公司履约进行担保. 1.担保对象: 广州JV公司. 2.担保标的: 广州 JV 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燃机长期服务合同的履行予以担
2 保. 3.担保额度: 本次长期服务协议担保总额为
5000 万元, 东汽有限提供
2450 万元担保额度. 4.担保方式: 东汽有限与日本三菱按各自持有广州 JV 公司股权比例对广州 JV 公司履行合同提供担保,广州 JV 公司向东汽有限提供等额反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8月26日召开的八届十一次董事会议审议批 准.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三菱重工东方燃气轮机(广州)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64011658F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广兴路52号1.2.3.4.6.7栋 注册资本:(日元) 27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文峰 成立日期:2004年07月13日 经营期限:2004年07月13日至2024年07月01日 经营范围:通用设备制造业 股权结构:东汽有限占49%,三菱日立占51%. 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广州JV公司资产总额为1,558,115,702.52元,负 债总额为484,135,158.59元,资产负债率为31.07%.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广州JV公司(卖方)拟与中海油下属中海油珠海天然气发电 有限公司、中山嘉明电力有限公司、中海福建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广东惠州天然 气发电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签订《M701F燃机部件、部件维修和技术咨询服务的 长期管理协议》 . 2.合同金额: 《燃机长期服务协议》涉及业主12台机组,预计合同金额9亿元 左右(人民币) .
3 3.合同期限:除了《燃机长期服务协议》关于合同提前终止的规定外,该合 同应在合同生效日期生效, 且对于各个对象设备, 在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现时到期, 以最早发生的为准.除非该合同提前终止,否则,业主应在最后一台对象设备期 限到期前至少提前六(6)个月书面提出延期请求,延长期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应 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为避免疑义,若业主对其某台对象设备行使了前款规定的 适用选择权, 则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协议条件自动继续有效直至最后一台对象设 备期限到期.
四、母公司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母公司担保协议由三菱日立和东汽有限联合共同签署, 并对广州JV公司履行 《燃机长期服务协议》 予以担保, 且该等母公司担保是业主签署合同的重要诱因. 1.担保额度:经协商,母公司担保协议担保总额为5000万元,东汽有限提 供2450万元担保额度. 2.担保范围:担保方完全地、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向业主担保,若卖方 违反了合同的任一条款,担保方应在收到业主第一次书面要求后七(7)日内或 双方书面达成的合理期限内,(a)对书面要求中指明的任何金钱方面的违约进行 补救,或(b)开始对书面要求中指明的任何非金钱方面的违约进行补救,并迅速 的完成该补救.担保方也卖方对业主造成的合同项下的损害负责;
但前提是,担 保方对该损害承担责任的范围限于卖方应对这些损害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 无论 本担保中是否有相反规定,本担保中担保方的责任(以下简称"担保责任" )都 不应超过卖方应承担的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并应限制在合同中规定的卖方所 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如果卖方处于资不抵债、破产、重组或其他类似程序,视 具体情况, 本担保应持续有效或恢复其效力.担保方将依据本担保在本合同项下 业主有权被补救的范围内对卖方的金钱方面或非金钱方面的违约进行补救. 3.担保期限:在《燃机长期服务协议》期满或终止后,担保方在本担保下 的担保责任应在卖方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持续的范围内具有完全的效力, 直 到卖方在合同项下或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义务)已经毫 无瑕疵地履行完毕.
五、董事会意见
4 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交易事项乃属公司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 款进行的交易;
相关交易公平、合理及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标的总额为634,377,277.92 元, 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75%;
本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用于实际担保总额为累计
3200 万元投资额的股权(实际担保的股权投资额 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14%)及其派生权益,本公司不存在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8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