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9-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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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67??Q +,-.#$/ ! 荨荨(上接15版) (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 定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和财物.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 目时,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 会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应急管理;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十名以上业 主可以联名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进行应急管理.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指导、督促居 ( 村)民委员会组织不超过 一年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费用由全 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七条 业主、 物业使用人应当遵 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定, 不得损害公共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 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外 置式晾衣架等设施,不得违反管理规约,应当 保持物业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 行为: ( 一)改变房屋、人民防空工程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
(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 为卫生间、 厨房, 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卧 室、客厅、餐厅、书房、厨房之上;
( 三)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或者 以其他形式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
( 四)侵占、损坏共用的屋顶、地面架空层 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或者违法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
(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 蚀性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 七)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 水;
( 八)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 九)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 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损坏消防设施及 器材;
( 十一)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 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泊位,违反规定停放车 辆;
( 十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 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 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 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应当及时处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业主、 物业使用人饲养犬 只的,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 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 犬只对环境的影响, 并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 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设置的机 动车停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 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 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业 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 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 的机动车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五十一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 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 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 和禁止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现 场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
制止 无效的, 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 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 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 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 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五十 三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 两户以上业主的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业 主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专项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专项用于物业保修 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 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由物业买受人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存入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专户. 房屋竣工后尚未售出和建设 单位自留的物业, 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 案前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 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
未建 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 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补建. 续交、 补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 次性交存,也可随物业管理费逐月交存. 第五十四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 使用的前提下, 可以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 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 应当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 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 位、 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下列紧急情况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 应急维修: (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 防水严重损坏;
( 二)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气系统出 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安 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
( 三)电梯故障;
(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 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
(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 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 和议事规则中约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采取 异议表决方式投票表决. 采取异议方式投票表决的, 业主大会应 当在表决期限届满后将初步表决结果予以公 示,并规定不少于十五日的催告期.未提出反 对意见的业主在催告期内提出反对意见的, 计入反对票总数;
最终表决结果以催告期届 满时的票数为准. 异议方式投票表决的全部资料应当保存 三年以上, 业主可以查询、 复制相关原始资 料,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 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 业主大会 成立后, 由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 代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 的, 业主大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 家、 省有关规定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 第五十八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老旧住宅小 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 范、 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 改造建设. 老旧住宅小区业主需要增设电梯的,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 督、财政、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 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卫生和计生、园林等部门应当 依照职责分工, 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 务收费、房屋使用、治安秩序、消防、环境卫 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在物业管 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 前款规定的部门接到业主、 业主委员会 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举报, 应当及时进 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 举报人. 第六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 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