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9-12-04

1 ― 大渡口府发〔2018〕24 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 (国环规大气〔2017〕2 号) 、 《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8-2020 年) 》 (渝委发〔2018〕2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区实际,修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

现 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及其禁燃区定义 ―

2 ―

(一)本区禁止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1q煤炭及其制品. 2q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q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 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的定义. 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 燃料, 改用天然气、 页岩气、 液化石油气、 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大渡口区禁燃区划定范围 大渡口区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 新山村街道、 跃 进村街道、九宫庙街道、春晖路街道、茄子溪街道、八桥镇、建 胜镇、跳磴镇(不含蜂窝坝村) ,面积约 102.3 平方公里.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 高污染燃料.

(二)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 在禁燃区内, 禁止新建、 改建、 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 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 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 源;

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 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 ―

3 ― 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 有关单 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 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违反禁燃区管理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 有关部门将依据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法律法规规定 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

2016 年9月22 日 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 (大渡口府发〔2016〕

12 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2018 年9月30 日―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9月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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