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12-05
? 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 建设运营技术导则 (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9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 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 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美丽湖北建设,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 年12 月30 日)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 全省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三年攻坚行动, 建立城乡一体、 全域覆 盖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提高城乡生活垃圾 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 水平, 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和谐城乡人居环境.

2020 年底,全省形成从生活垃 圾产生到终端处理全过程的城乡一体、 全域覆盖的链条式管理体系, 减量 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率不低于 95%,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 70%. 《导则》 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末端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 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 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

1、总则;

2、术语;

3、生活垃圾卫生填 埋;

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

5、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

6、建筑垃圾 消纳和资源化处理;

7、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本《导则》自2018 年10 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本《导则》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武汉市环境卫生 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 请反 馈至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院. ? ? 目录1总则?1?

2 术语?2?

3 生活垃圾收集?4? 3.1 一般规定・4 3.2 生活垃圾分类

4 3.3 生活垃圾收集点

5 3.4 村庄垃圾收集

6 4 生活垃圾运输?8? 4.1 一般规定・8 4.2 生活垃圾转运

8 4.3 生活垃圾直运

11 4.4 村庄垃圾运输和乡镇转运站

12 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14? 5.1 一般规定・14 5.2 填埋场建设・15 5.3 填埋场运行・16 5.4 填埋场监管・17 5.5 村庄垃圾填埋

18 5.6 建设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指标

19 6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20? 6.1 一般规定・20 6.2 焚烧厂建设・21 6.3 焚烧厂运行・22 ? 6.4 焚烧厂监管・23 6.5 建设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指标

24 7 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25? 7.1 一般规定・25 7.2 建设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指标

25 8 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处理?27? 8.1 一般规定・27 8.2 建筑垃圾消纳处理

27 8.3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

28 8.4 建设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指标

28 9 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30? 9.1 一般规定・30 9.2 厂址选择・30 9.3 总体设计・30 9.4 餐厨垃圾处理工艺

31 9.5 建设投资与运行费用估算指标

31 附录 A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成本核算示例 33? 附录 B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成本核算示例 35? 附录 D 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运行成本核算示例?39? 附录 E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运行成本核算示例?41? 附录 F 餐厨垃圾处理厂运行成本核算示例 43? 引用标准目录?45? ? ―

1 ―

1 总则1.1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 置, 在全省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三年攻坚行动, 指导我省生活垃 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保障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工程质 量,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促进城乡建设,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末端处置设施的规划、 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 1.3 城乡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除应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 合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2 术语2.1 生活垃圾 在城乡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县域城乡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总称. 2.2 建筑垃圾 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建设、 改造、 装修、 拆除、 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 主要包括渣土、 废旧混凝土、 碎砖瓦、 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2.3 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是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两者总称. 餐饮垃圾是指餐馆、 饭店、 单位食堂等的饮食剩余物以及后厨的果蔬、 肉食、油脂、面点等的加工过程废弃物.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 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 2.4 生活垃圾收集点 通过采用技术和工程处理手段,使垃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处理的过程. 2.5 生活垃圾收集站 指将分散收集的生活垃圾集中后由运输车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 设施,主要起垃圾集中和暂存的功能.其上游一般是生活垃圾收集点,下 游一般是生活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处理场(厂) . 2.6 垃圾转运(中转)站 在运输距离较长的地区, 为了提高垃圾运输的经济性而设置的将垃圾 收集车(船)或小型垃圾运输车(船)中的垃圾转载到较大型的垃圾转运 车(船)的转运设施. ? ―

3 ― 2.7 垃圾处理 通过采用技术和工程处理手段,使垃圾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处理的过程. 2.8 卫生填埋 填埋场采取防渗、雨污分流、压实、覆盖等工程措施,并对渗沥液、 填埋气及臭味等进行控制的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2.9 焚烧 在专用炉体内将垃圾进行氧化、 燃烧, 释放燃烧热量的高温处理方法. 2.10 协同处理 采用同种处理方式或工艺对垃圾与其他废物或原料一并进行处理和 处置, 过程中垃圾与其他废物或原料间相互协同促进, 相比单一处理方式, 更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要求的联合处理方式. 2.11 水泥窑协同处理 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 在进行 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理过程. 2.12 回填 利用现有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 以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方,弥补地坪标高的行为. ? ―?4?―?

3 生活垃圾收集 3.1 一般规定 3.1.1 城乡生活垃圾不应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垃圾、建筑垃圾以 及粪便等混合收集. 3.1.2 垃圾收集设施内的垃圾应及时清运, 宜做到日产日清. 收集设施应 定期进行清洗保洁、喷洒消毒药水. 3.1.3 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施标准》CJJ27 的有关规定. 3.1.4 生活垃圾宜采用小型 (额定荷载小于 1t)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相结合 的方式收集, 收集车辆的配置和劳动定额应符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 规程》CJJ205 和《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 (鄂建〔2011〕67 号)的有关规定. 3.1.5 生活垃圾收集作业质量要求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城〔1997〕21 号)的有关规定. 3.1.6 在实施垃圾分类的示范地区,生活垃圾宜按易腐垃圾、有害垃圾、 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3.2 生活垃圾分类 3.2.1 垃圾分类工作应遵循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协同推进,有效衔接 的原则. 3.2.2 在实施垃圾分类的示范地区, 各级垃圾治理主管部门应做好垃圾分 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宜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 推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3.2.3 生活垃圾分类除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102 外,分类方案的选择应结合本地区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法, 编制本地区的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 ―

5 ― 3.2.4 村庄垃圾分类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分类的农业果蔬、厨余等可降解垃圾应就地堆肥或利用户用沼气 设施处理,可与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合并处理.

2 分类的灰渣、建筑垃圾等无机垃圾可进入周边城镇垃圾处理系统 或就近掩埋或用于铺路填坑.

3 分类的可回收利用资源应尽可能回收,引导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 行政村设置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完善村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4 分类的有害垃圾应单独收运,并送至相关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或按 相关标准执行.

5 分类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外观干净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

其 标识与颜色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 的有关规定.

6 垃圾收集设施和收集车辆应满足生活垃圾分类的需求并与分类方 式相适应. 3.3 生活垃圾收集点 3.3.1 生活垃圾收集点(以下简称 收集点 )位置应固定,应设置在便于 垃圾投放和收集位置. 表3-1 常用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特点 收集容器 优点 缺点 适用地点 废物箱 美观、防风雨、抗老化、 阻燃、适宜垃圾分类. 容量较小、造价较高 道路街道两旁、商业街、 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 等公共场所. 垃圾房 (容器间) 美观、清洁、防风雨、 臭味较少 价格较高, 建造较复杂、 条件较好的农村、 城镇社区、 公园等 标准垃圾桶 适宜垃圾分类, 便于清运, 较美观和谐 塑料制备易破损, 寿命短 城镇社区、 街道、 公园广场、 停车场、车站等 地埋式垃圾桶 坚固、不易损、美观、清洁、环保、容量大 造价高、需配备专用 运输设施 采用直运模式的农村或社 区,道路满足直运车辆要求 钩臂式垃圾箱 收集量较大,清运方便, 坚固耐用,比较美观 造价较高,半密封式, 有一定臭气 城镇居民社区、大型公共场 所,农贸市场、乡镇集市、 菜市场等 ? ―?6?―? 3.3.2 城区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 米, 市场、 交通客运枢纽等生 活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公共设施附近应单独设施收集点;

2 乡镇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00 米,宜设置在垃圾收集车易 于停靠的路边等地;

3 收集点的收集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根据服务人口、垃圾日排出量 和收集频率等因素进行计算. 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的数量计算方法 参考《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附录 A.

4 收集点可采用废物箱、垃圾房(容器间) 、垃圾池、标准垃圾桶、 地埋式垃圾桶、钩臂式垃圾箱等.可根据各种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特点(见表3-1)进行选择. 3.4 村庄垃圾收集 3.4.1 每个村庄应建有垃圾集中收集点, 宜设置在村口或垃圾收集车易于 停靠的路边.村民自行投放垃圾时,每个垃圾收集点服务范围不宜大于

30 户,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 米,每个自然村应至少设置

1 个垃圾收集 点;

采用人力收集时,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 公里;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 集方式时,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 公里.丘陵地区、山区等人口分布较 为分散地区可适当放宽. 3.4.2 实施垃圾分类的收集点,按自然村庄每

30 户设置分类垃圾收集点

1 个的标准,配备垃圾收集容器

1 组(240 升易腐垃圾桶、不腐垃圾桶各

1 个) ,不足

30 户的自然村庄至少设置

1 组;

按自然村庄每

150 户设置

1 个有害垃圾收集点的标准,配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240 升垃圾桶

1 个) , 不足

150 户的自然村庄至少设置

1 个;

按自然村庄每

150 户设置

1 个可回 收物收集点的标准,设置可回收物收集容器(240 升垃圾桶

1 个) ,不足

150 户的自然村庄至少设置

1 个. 3.4.3 设置可回收物收集点的地区, 每个自然村宜建设

1 座可回收物收集 ? ―

7 ― 点,回收物宜采取市场运作模式,建立县、乡镇、村、组回收网络;

有害 垃圾应单独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点, 不得与其 他类别垃圾混合;

易腐垃圾宜单独收集,避免杂质混入,鼓励村民自备具 有较好防腐性能的垃圾收集桶;

其他垃圾宜袋装化、 桶装化、 密闭化收集, 宜为每周收集

1 至3次. 3.4.4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箱、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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