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12-02
海规函〔2013〕749 号 海口市规划局 关于海口市纸盒印刷厂、海口市木器厂用地 商住比例问题的复函 海口市纸盒印刷厂、海口市木器厂: 你俩单位《关于商住比例的申请》收悉.

经核查,所提相连 土地位于长堤路和和平北路交汇处东南角,东临美舍河,西南临 他人用地,属重要景观位置.我局曾于

2012 年1月6日以市规函 【2012】23 号复函提供该两宗相连土地的规划条件,用地性质核 定为商业居住混合用地.鉴于该项目位于交通和景观节点,商业 开发量不宜过多,将用地性质确定为二类居住用地,其余各项指 标仍按市规委会通过的控规成果执行,即容积率≤3.

0、建筑密度 ≤20%、绿地率≥40%、建筑限高≤65 米,配建一处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的公厕.沿美舍河控制线外

100 米为景观协调区,其项 目建筑高度(包括正立面和侧立面)与其后退水系控制线距离的 比例按 2:1 控制.涉及土地变性问题请按程序到市国土资源局办 理相关手续. 此复. 海口市规划局

2013 年5月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邓志敏,

电话:68724378) 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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