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12-04 |
1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 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 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 罚.
一般 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的 处2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1.责令改正. 2.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告知公 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较重 当事人被处罚后 7-12 个月内再次违 法或者初次违法但情节较重的 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当事人被处罚后
6 个月内再次违法或 者被处罚后 7-12 个月内再次违法但 情节严重的 处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 检查的;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
? 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 查的;
④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 的;
⑤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
⑥ 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⑦12 个月内三次以上(含第三次)违反本 条规定的;
⑧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 形. 处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2 第九十九条第一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 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 一般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 处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1.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2. 国控企业和重点行业(火电、钢较重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 处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 处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
2 项 污染物的;
铁、水泥、玻序号条款规定内容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裁量标准 并处措施 特别 严重 造成污染严重危害后果或有其他情 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处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璃、 有色金属 冶炼等) 从重 处罚. 3.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 令停业关闭. 4.依据 《环境 保护法》 移送 公安机关.
3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 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一般 ?烟气黑度(林格曼)
1、
2、3 级;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 度超标
3 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 60%以下.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 度超标
1 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 20%以下. 处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1.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2. 国控企业和重点行业(火电、钢铁、水泥、玻璃、 有色金属 冶炼等) 从重 处罚. 3.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 较重 ?烟气黑度(林格曼)
4、5 级;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浓 度超标
3 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 60%以上.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 度超标
1 倍―3 倍或者总量超标 20% 处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3 ―60%. 准权的人民 序号条款规定内容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裁量标准 并处措施 ④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 度超标
1 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 20%以下. 政府批准, 责 令停业关闭. 严重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且浓 度超标
3 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 60%以上.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 度超标
2 倍―3 倍或者总量超标 20% ―60%以下. 处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项目且浓 度超标
3 倍以上或者总量超标 60%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舆 论影响的. 处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4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 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一般 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 处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1.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2. 国控企业较重 通过设置隐秘排放口、旁路排放污染 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 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 处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4 第三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 染物的. 监管的 和重点行业(火电、钢铁、水泥、玻璃、 有色金属 冶炼等) 从重 处罚. 严重 逃避监管造成严重社会、舆论影响的 处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逃避监管造成恶劣社会、舆论影响或 者在环境污染应急期间逃避监管的 处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条款规定内容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裁量标准 并处措施 3.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 令停业关闭. 4.依据 《环境 保护法》 移送 公安机关.
5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 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 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 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 一般 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 的处2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较重 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 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导致频繁投诉举报(3 次以上)或者 当事人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造成严重 社会影响的 处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恶劣后果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 重情形的 处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5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 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 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序号条款规定内容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裁量标准 并处措施
6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 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 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当事人初次违法或有其他情节较轻 情形的 处货值金额一倍罚 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当事人被处罚后 7-12 个月内再次违 法或者初次违法但情节较重的 处货值金额二倍罚 款 严重 当事人被处罚后
6 个月内再次违法或 被处罚后 7-12 个月内再次违法但情 节严重的 处货值金额三倍罚 款7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 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 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 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 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 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 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燃 煤供热锅炉,未建成的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当事人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 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当事人初 次违法,情节较轻 处2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组织拆 除燃煤供热锅炉. 较重 ?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燃 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当事人被处罚后 7-12 个月内再次违 法或者初次违法但情节较重的 处5万元以上
10 万以下罚款
6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 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当事人被 处罚后 7-12 月内再次违法或者初次 违法但情节较重的 严重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当事人被处罚后
6 个月内再次违法或 处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条款规定内容 裁量 阶次 适用条件和事实要件 处罚裁量标准 并处措施 者被处罚后 7-12 月内再次违法但情 节严重的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 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当事人被 处罚后
6 个月内再次违法或者被处罚 后7-12 月内再次违法但情节严重的 特别 严重 造成恶劣后果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 重情形的 处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8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 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情节较轻的 处2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没 收违法所得. 较重 当事人被处罚后 7-12 月内再次违法 或者初次违法但情节较重的 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当事人被处罚后
6 个月内再次违法或 者被处罚后 7-12 月内再次违法但情 节严重的 处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恶劣后果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 重情形的 处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7 9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 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 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 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一般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的且情节较轻的 处2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拒 不改正的, 责 令停产整治. 较重 当事人被处罚后 7-12 月内再次违法 或者初次违法但情节较重的 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当事人被处罚后
6 个月内再次违法或 者被处罚后 7-12 月内再次违法但情 节严重的 处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