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9-12-04 |
1 目录1.
? 总则1? 1.1.? 目的和依据 1? 1.2.? 适用范围 1? 1.3.? 基本要求 1? 1.4.? 编制范围 1? 1.5.? 规划原则 2? 1.6.? 编制深度 2? 1.7.?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3? 2.? 术语4? 3.? 土地使用 7? 3.1.? 规划导向 7? 3.2.? 用地分类 7? 3.3.? 综合用地 12? 3.4.? 混合用地 12? 4.? 开发强度 15? 4.1.? 规划导向 15? 4.2.? 控制方法 15? 4.3.? 主城区开发强度控制 15? 4.4.? 新城、新市镇开发强度控制.16? 4.5.? 其它 16? 5.? 空间管制 18? 5.1.? 规划导向 18? 5.2.? 空间景观构架 18? 5.3.? 建筑高度 20? 5.4.? 建筑界面 21? 5.5.? 公共空间 23? 5.6.? 风貌保护 24? 5.7.? 地下空间 25? 5.8.? 其它 25? 6.? 住宅27? 6.1.? 规划导向 27? 6.2.? 基本要求 27? 6.3.? 具体标准 27?
2 7.? 公共服务设施 29? 7.1.? 规划导向 29? 7.2.? 基本要求 29? 7.3.?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29? 7.4.?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31? 7.5.? 基础教育设施 34? 8.? 生态环境 35? 8.1.? 规划导向 35? 8.2.? 基本要求 35? 8.3.? 生态建设 36? 8.4.? 防护距离 36? 9.? 综合交通 39? 9.1.? 规划导向 39? 9.2.? 基本要求 39? 9.3.? 道路系统 40? 9.4.? 轨道交通系统 44? 9.5.? 交通枢纽 44? 9.6.? 常规公交 45? 9.7.? 出租车 46? 9.8.? 加油(气)站47? 9.9.? 静态交通 47? 9.10.? 慢行系统 48? 9.11.?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控制.49? 10.? 市政设施 51? 10.1.? 规划导向 51? 10.2.? 基本要求 51? 10.3.? 给水 51? 10.4.? 雨水 53? 10.5.? 污水 54? 10.6.? 供电 55? 10.7.? 燃气 57? 10.8.? 通信 59? 10.9.? 邮政 59? 10.10.? 环卫 60? 10.11.? 水系 61? 10.12.? 市政设施的设置方式 62? 11.? 防灾避难 64? 11.1.? 规划导向 64? 11.2.? 基本要求 64? 11.3.? 防洪除涝 64?
3 11.4.? 消防 64? 11.5.? 应急避难场所 65? 12.? 地名67? 12.1.? 规划导向 67? 12.2.? 基本要求 67? 12.3.? 道路命名 67? 12.4.? 河流和湖泊命名 68? 12.5.? 公共绿地命名 69? 12.6.? 公共广场命名 69? 13.? 规划执行 70? 13.1.? 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适用范围和程序.70? 13.2.? 地块边界、用地面积的适用.70? 13.3.? 土地使用性质的适用 71? 13.4.? 容积率的适用 71? 13.5.? 建筑高度的适用 71? 13.6.? 建筑控制线、贴线率的适用.72? 13.7.? 住宅套数的适用 72? 13.8.? 保留用地的适用 72? 13.9.? 现状用地的适用 72? 13.10.? 特定建(构)筑物的适用.73? 13.11.? 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退界线的适用.73? 13.12.? 地下空间的适用 73? 14.? 附则74? 14.1.? 动态更新 74? 14.2.? 用词说明 74? 14.3.? 生效日期 74? 附录75? 附录一 主城区强度区划分方法.75? 附录二 轨道交通站点
300 米服务范围示意.76? 附录三 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的计算规则.77? 附录四 小型公共空间布局引导.81? 附录五 准则用词说明.82?
4 1 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 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保障规划有效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审批办法》 、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相关 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准则适用于本市主城区、新城、新市镇镇区等集中城市化地区控 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应用. 1.2.2. 本准则未涉及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和 规范执行. 1.3. 基本要求 1.3.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要求,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郊区总体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为依据, 应当与风貌保护、交通、市政、防灾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1.3.2.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人口 和建筑规模、强度分区、高度分区、公共空间体系、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慢 行体系、市政设施等要求,结合公众参与,明确地块的具体控制要求. 1.4. 编制范围 1.4.1.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上位规划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完整编制 单元.如有特殊要求,应按规定程序,经研究后合理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 制范围.
2 1.4.2.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增补图则的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一个或 多个完整街坊. 1.5. 规划原则 1.5.1. 坚持统筹发展原则.科学统筹城市发展的各项要素,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1.5.2.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生态环境,落实节能减排,建设可持续 发展的城市. 1.5.3.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满足人的工作、生活需求,塑造舒适便捷、生 态宜居、文脉传承的城市空间环境. 1.5.4. 坚持集约节约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设施等各类资源,提高资源的 综合利用效率. 1.5.5. 坚持公共优先原则.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 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1.5.6.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功能类型和发展建设条件,区分 新建地区和建成区,提出差异化的控制要求,实现城市品质的整体提升. 1.6. 编制深度 1.6.1. 根据总体规划,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情况,规划集中城市化地区可分 为一般地区、重点地区和发展预留区三种编制地区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划 编制深度,且应符合《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规范》的要求. 1.6.2. 重点地区包括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重要滨水区与风景 区、交通枢纽地区以及其它对城市空间影响较大的区域.对于规划编制时发展 用途不明确的用地,可划定为发展预留区.重点地区、发展预留区以外的地区 为一般地区. 1.6.3. 一般地区提出普适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普适图则. 1.6.4. 重点地区除提出普适性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普适图则外,需要通 过城市设计或专项研究提出附加的规划控制要求,形成附加图则. 1.6.5. 发展预留区以街坊为单位提出主导功能、强度分区、高度分区、公3共服务设施、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的总体要求.根据发展需要,适时增补普 适图则. 1.7. 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1.7.1. 经法定程序批准纳入法定文件的规划控制要求均为规划实施的强制 要求,法定文件包括文本和图则. 1.7.2. 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适图则应确定各编制地区类型范围,划定用地界 线,明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混合用地建筑量比例、建筑高度、住 宅套数、配套设施、建筑控制线和贴线率、各类控制线等.其中,容积率为上 限控制(工业用地可同时控制上下限)、住宅套数为下限控制、建筑高度为上限 控制(特殊要求地块可同时控制上下限). 1.7.3. 根据普适图则确定的重点地区范围,通过城市设计、专项研究等, 形成附加图则,明确特定的规划控制要素和指标.
4 2. 术语2.1.1. 主城区:指本市核心功能的主要承载区,包括中心城和宝山、闵行、虹桥等主城片区,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2.1.2. 郊区:指主城区以外的区域. 2.1.3. 新城:指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重要集中城市化地区,一般是郊区 各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其范围由郊区总体规划确定. 2.1.4. 新市镇:指郊区除新城以外,依托郊区各乡、镇历史基础和发展优 势,在郊区一定区域范围内承载公共配套、社会服务等各项功能的集中城市化 地区,其范围由郊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