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9-12-07 |
2018 年5月24 日 为摸清 三农 基本国情, 查清 三农 新发展新变化, 安顺市在国务院、贵州省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组织开展了全 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
2016 年12 月31 日, 时期资料为
2016 年度. 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 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 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主要内容 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 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 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 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约
1 万人, 登记了
513272 个农户、1152 个村级单位、66 个乡级单位、
4802 个农业经营单位.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安顺市第三次 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 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 安顺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
66 个乡镇,其中 乡18 个,镇48 个;
1152 个村(居) ,其中
1055 个行政村,
97 个涉农居委会;
8107 个自然村;
181 个2006 年以后新建
2 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 年,全市共有
4802 个农业经营单位.2016 年末, 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
2699 个,其中,农业普 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1098 个;
449249 个农业经营户,其中,1961 个规模农业经营户.全 市共有 77.45 万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二、农业机械拥有量
2016 年末, 全市共有拖拉机
5121 台, 耕整机
103705 台, 播种机
288 台,水稻插秧机
240 台,联合收获机
785 台,机 动脱粒机
52157 台.
三、土地利用
2016 年末,全市耕地面积 441.38 万亩,实际经营的林 地面积(不含生态林防护林)677.55 万亩,实际经营的牧草 地(草场)面积 4.04 万亩.
四、农村基础设施
2016 年末, 在乡镇地域范围内, 有火车站的乡镇占 9.09%, 有码头的占 7.58%,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 33.33%;
100%的 村通公路,57.55%的村通公共交通.
2016 年末,全市 100%的村通电,5.47%的村通天然气. 27.60%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2016 年末,81.82%的乡镇实施集中供水,96.97%的乡镇
3 有生活垃圾处理站,69.79%的村实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15.28%的村实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43.49%的村完成改厕.
五、农村基本公共服务
2016 年末,96.97%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10.61% 的乡镇有体育场馆,66.67%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47.14%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016 年末,100%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100%的乡镇 有小学;
46.96%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 年末,100%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98.49%的乡镇 有执业(助理)医师,84.85%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 90.89%的村有卫生室.
六、农民生活条件
2016 年末,99.46%的户拥有自己的住房,31.39%的户使 用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17.67%的户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 注: 1.乡镇: 指行政建制是乡、 镇, 包括重点镇、 非重点镇和乡. 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 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 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 4.农业经营户: 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农、 林、 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以及居住在农村,有 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 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 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
100 亩 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
50 亩 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
25 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
200 头及以上;
肉牛年出栏
20 头及以 上;
奶牛存栏
20 头及以上;
羊年出栏
100 只及以上;
肉鸡、肉 鸭年出栏
10000 只及以上;
蛋鸡、蛋鸭存栏
2000 只及以上;
鹅 年出栏
1000 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
500 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
50 亩及以上;
长度
24 米的 捕捞机动船
1 艘及以上;
长度
12 米的捕捞机动船
2 艘及以上;
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
30 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 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 入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 销售总额达到
10 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 如各类特色种植业、 养殖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
5 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 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 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既包括 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 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
也包括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 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
30 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8.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 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 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 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 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 不包括以公司名称 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 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9.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 2.2 千瓦(含2.2 千瓦)以 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10.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 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11. 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 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6 12.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 械. 13.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 、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 玉米联合收获机. 14.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 作业机械. 15.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 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 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 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 流、沟渠的护堤林.不包括生态林、防护林. 16.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 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 牧草地 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7.有火车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国家铁道部门设立 的能够正常进行货物或旅客运输的站点. 18.有码头的乡镇: 指在乡镇辖区内有在沿海、 江、 河、 湖、 水库等岸边建造的供船只停靠, 主要用于货物或旅客运输的构筑 物.不包括公园内的水域仅供游船停靠的码头. 19.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符合中国 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
7 20.通公共交通的村:指有公共交通汽车通过,并设有公交 汽车站的村. 21.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 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22.实施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通过城乡自来 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住户的乡镇. 23.实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 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 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24.实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污水处理 设施进行污水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对污 水实行统一集中收集由其他单位处理. 25.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 池或三隔池厕所, 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 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26.有图书馆、文化站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有经过文化 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和文化站,不包括单位内 部的图书室. 27.有剧场、影剧院的乡镇:指乡镇辖区内有独立核算的专 用剧场和文化部门主管的能演出戏剧的影剧院、 兼映电影的剧场, 以及附属在剧院(团)公开营业的非独立核算的剧场、排演场.
8 28.有体育场馆的乡镇: 指在乡镇辖区内有体育场和体育馆. 体育场指有
400 米跑道(中心含足球场) ,有固定道牙,跑道
6 条以上并有固定看台的室外田径场地.体育馆指有固定看台,可 供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