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12-08 |
1 ―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次会议文件(6) 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东省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和 省人大科教文卫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委、法工委会同科教文卫委、省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科教文卫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到 江门进行了调研,并对草案作了修改.7 月7日,法工委、省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论证,并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各市 人大常委会、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中山大学 等9个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66 位立法咨询专家的 意见,在广东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法委、法工委在认真研究 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 (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 经―2―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现将 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食品小作坊 1.为了准确界定食品小作坊,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 为: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 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 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 2.为了促进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强化对其监管,建议在草 案第八条中增加政府可以 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 ,作为 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中的内容. 3.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食品小作坊申请营业执照不 需要前置审批,据此删除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 4.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 将草案第十八条关于 政府应当制定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 食品目录 , 修改为 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 该条修改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5.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充分发挥消费者对食品小作坊 的监督作用,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 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加工小作坊的 生产标志、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二、关于食品摊贩 ―
3 ― 草案修改稿将食品摊贩分为划定区域摊贩和临时指定区域 摊贩.划定区域相对固定,临时指定区域是在划定区域外,根据 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情况 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 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将流动食品摊贩引导进入划定或者 临时指定区域内经营,体现了对食品摊贩加强疏导性监管,体现 了政府对摊贩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主要修改方面: 1.为了明确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原则和程序,增加一款 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 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 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2.为了明确临时指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指定方式和原则, 增加一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 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 在不影响安全、 交通、 市容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 食品摊贩经营.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3.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办事,规定对食品摊贩实 行登记卡管理,不需要申请工商登记.同时明确了申请登记卡的 条件,将草案第二十七条前四项内容移作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 4.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原料溯源、票据凭 证保存制度, 增加一条规定: 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 ―
4 ―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三十日. 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5.为了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增加草案修改稿第三十 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变更经营种类、时间、 地点,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 位工作秩序等. 6.为了强化政府服务,引导食品摊贩健康发展,增加一条作 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适宜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食品摊贩 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二款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 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三、其他主要修改内容 1.为了加强基层的监管力量,增加一项作为在草案修改稿第 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加强日 常巡查,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规范经营,发现违法行为时 应当及时制止,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 2.为避免重复,对上位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相应进行了删 除,删除了草案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 ―
5 ― 调整.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作进一步审议.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附件:1.关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 条例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 若干问题论证会的情 况报告 2.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关于《广 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 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14 年9月23 日―6―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管理条例(草案)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 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 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传统、低 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 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 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食品安全. ―
7 ―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 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辖区内 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 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环境保护、 农业、卫生、工商、林业、海洋渔业、质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食 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镇街和村委会、居委会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加入相关 食品行业协会. 第七条【鼓励服务条款】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资 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以及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和食品摊 贩集中经营区域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 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向规模化、标准化的食品企业发展.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投保食品安全公众责任保险,保 障自身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8 ― 第八条【经费保障】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规范 第九条【登记材料】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 坊在开业经营前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 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 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下 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和生产工艺;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9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单位或者个人,自处罚决定作 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条【登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登 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将申报材料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 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 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 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 的不予登记;
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登记证管理】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 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 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 证办理. 原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 ―
10 ― 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二条【登记证变更与注销】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 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