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9-12-04 |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保障责任 ①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 种) ②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③ 轻症疾病保险金(20 种) ,最多给付
3 次④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⑤ 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终身 投保年龄 承保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的人群 示例: 保障范围 给付金额 案例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 种) 确诊重疾时现金价 值、 已交保险费、 基 本保险金额(50 万元)中的较大者 若甲先生在
40 岁时不幸初患胃癌,其本人将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不会给家庭 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
并且甲先生无需继续交纳后续的保险费,我们此后不再给 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甲先生,33 岁,为自己投保了 爱心人寿爱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基本保险 金额为
50 万元,交费期为
20 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儿子小甲,重大疾病 保险金、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甲先生本人. 在接下来 的岁月中,甲先生将获得如下保障: 爱心人寿[2017]疾病保险
030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保障范围 给付金额 案例说明 重大疾病 康复保险金 每次 2.5 万元 若甲先生在
40 岁时不幸初患胃癌,此后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其本人将可领取 2.5 万元的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用于病后康复治疗,直至甲先生身故,且最多 可领取
5 次;
当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给付完毕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20 种)
10 万元 若甲先生在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 不幸初患原位癌, 其本人将获得
10 万 元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用于疾病治疗,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轻症 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甲先生不幸初患原位癌后,我们将豁免后续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身故时现金价值、 已交保险费、基本 保险金额 (50 万元) 中的较大者 若甲先生在
45 岁时不幸身故,并且此前我们未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其儿子 小甲将获得身故保险金,以弥补甲先生不幸离世给家庭带来的损失. 您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词 责任免除 您需要特别注意,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首次发病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 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5 天 犹豫期:在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天内,如果您改变了想法并申请退保,我们将在扣除 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如果您在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 我们将 退还您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可能会因此承受一定损失.
90 天 等待期: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
90 天内因疾病身故或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 轻症疾病的,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但是不给付保险金;
因意外伤害身故或确 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则不受等待期限制.
60 天 宽限期: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 零时起
60 天为宽限期, 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180 天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间隔:相邻两次确诊轻症疾病,若被保险人后次确诊轻症疾病的日 期距前次确诊日期不超过
180 天,且我们已经对前次轻症疾病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我们 不给付后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条款目录
1 我们的 保障范围 1.2 保险责任 1.3 保险期间
2 我们不给付 的情形 2.1 责任免除
3 如何支付 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5 如何领取 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6 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内退保 6.2 犹豫期后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7 需要关注的 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8 释义 5.4 保险金给付 7.3 投保年龄 7.4 未还款项 7.6 通知送达 7.7 争议处理 8.1 重大疾病释义 1.1 基本保险金额 8.2 轻症疾病释义
4 现金价值 权益 4.1 保单贷款 4.2 效力中止 4.3 效力恢复 4.4 养老年金转换 7.5 合同变更 爱心人寿爱健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的保障范围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的期间. 1.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首 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
1 的专科医生
2 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3 或轻症疾病
4 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 保险费
5 ,本合同效力终止.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
6 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 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 我们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 为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 医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 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 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 8.1 重大疾病释义 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 8.1 重大疾病释义 定义的手术. 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4 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 8.2 轻症疾病释义 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 8.2 轻症疾病释义 定义的手术. 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5 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确定的、已经交纳的保险费.
6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7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单 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您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后本 合同的续期保险费,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 重大疾病康复保险 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