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12-05 |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名称: 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以下简称 "特 许协议"). ? 合同对应项目规模: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 称"本项目"或"项目"),其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
900 吨.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
2018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 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 响. ?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 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
项目运营期 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 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 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审议程序及签订协议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7月24 日收到招标人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的招标 代理机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发来的《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黑龙江省 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中标单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7月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重大项目中标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1). 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投资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议案》,同意并批准公司投资、建设、运 营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并授权管理层与政府部门签署后续特许经营 协议等法律文件;
同意在当地投资设立项目公司;
同意批准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 过15,000万元投资于本项目;
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本项目建设进度在出资额 度内分期出资, 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总额差额部分由项目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贷 款等借款方式解决,并签署后续融资协议.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 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设立新公司的对外投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24). 2018年8月13日,公司与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双鸭山市生活垃 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
二、合同标的和签约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特许协议标的 本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技术,建设规模为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
900 吨,项目 位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四新村东梨花沟内现垃圾填埋场占地范围内. 项目总投资 约为 2.6 亿元,由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投 资、建设和运营,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其中建设期为
2 年.
(二)特许协议双方
1、甲方,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开利;
地址,双鸭 山市尖山区九阳路
79 号.董事会已对双鸭山市人口总量、垃圾清运量、产业结 构、财政收入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甲方为政府行政机关,无相关 财务信息.
2、乙方,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光明;
注册资本, 68,721 万元;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开发区梧慈路
517 号;
经核准的经营范围 为: 垃圾焚烧发电, 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 固废处理工程、 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 环保工程的设计、投资咨询、施工、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垃圾、烟气、污水、 灰渣处理技术的开发及服务, 危险废物经营 (凭许可证经营) , 环保设备的制造、 销售及安装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凭许可证 经营). 双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特许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合作范围、方式和规模: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附属 设施, 由社会投资人即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 投资建设和维护,为双鸭山市"四区一县"提供垃圾处理服务;
项目采用 BOT (建设―经营―移交)模式;
本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技术,日处理生活垃圾
900 吨.
(二)特许经营权: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的;
甲方授予 乙方处理双鸭山市四区一县范围内产生的所有生活垃圾、粪便、污泥、达到封场 要求前的原存量垃圾、 渗滤液以及国家允许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的其他垃圾 的权利.
(三)接受服务与付费: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并 收取垃圾处理服务费;
同时向电力公司销售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富余的电量并收取 电费.
(四)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特许期为三十年,其中建设期二年,运营期二十 八年.
(五)项目用地: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四新村东梨花沟内现垃圾填埋场占地范 围内,总面积 86.8 亩.
(六)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 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依法对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质量和验收等事项进 行监管;
特许经营期内,甲方拥有本项目的土地、房产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授 予乙方独家特许经营权;
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征用;
在其权限范围内协助乙方获 得必要的许可或批准;
配合环卫部门向乙方无偿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等.
(七)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本项目的占有、使用、 经营权,出售上网电量并获得收益;
独家拥有特许经营权;
向双鸭山市政府收取 垃圾处理服务费,并依协议规定申请调整垃圾处理费单价;
建设日处理能力
900 吨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日处理渗滤液能力
400 吨的处理设施、日处理粪便能力
50 吨的处理设施、日处理污泥能力
50 吨的处理设施;
接受甲方依法监督管理, 提供稳定、可靠的垃圾处理服务等.
(八)垃圾处理服务费:双鸭山市环卫处向乙方提供垃圾之日起,开始支付 垃圾处理服务费.
(九)争议的解决:若甲乙双方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应当友好协商 解决;
若各方未能协商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本协议于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四、签署特许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是公司成功承接的首个黑龙江省境内垃圾处理项目, 本次签署特许协 议有利于促进公司固废业务跨区域发展,将对公司增加固废业务处理规模,拓展 我国东北部地区固废处理市场带来积极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 独立性, 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 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对公司
2018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 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五、特许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 和建设延误, 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
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 足、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不能及时收取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8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