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12-06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一份存卷.

1 机构代码:337114347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浦处字〔2019〕第152018011959 号 银行输入码:2018011959 当事人名称:上海申询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090593481084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六公路

699 弄1支弄

105 号3层法定代表人:万和平 现查明:当事人在天猫网设立"润本申询专卖店",从事母婴商 品销售的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

2018 年5月底,在天猫网"润本申询专卖店"的"润 本婴儿滋润唇膏"产品网页,发布了含有"可食用"等内容的广告. 经核实,上述含有"可食用"内容的广告是不真实的,与商品实际不 符. 当事人于

2018 年5月底,在上述网店的"润本婴儿痱子粉"产 品网页,发布了含有"辛凉性发汗解热、治流行性感冒、头痛身热有 抗菌作用"等内容的广告.经核实,上述"治流行性感冒"、"抗菌" 等广告用语为医疗用语,而上述广告既非医疗广告,也不是药品、医 疗器械广告. 据查, 上述广告是由当事人委托上海施博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制作和发布的,当事人支付的广告费用为

500 元.在案发后,当事人 删除了上述广告内容,对上述违法事实进行了整改. 以上事实有对询问笔录、当事人在天猫网设立的"润本申询专卖 店"的相关商品网页截图、广告费发票、收据、身份证照复印件等主 要证据为证. 当事人于

2018 年5月底,在天猫网"润本申询专卖店"的"润 本婴儿滋润唇膏"产品网页,发布含有"可食用"等内容的广告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一份存卷.

2 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在本局检查后,主动对违法事实 予以整改,酌情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针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 本法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 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发布含有"辛凉性发汗解热、治流行性感冒、头痛身热有 抗菌作用"等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 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 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存在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 针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 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 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 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 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 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 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 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 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佰整.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一份存卷.

3 响,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 将罚款人民币贰 仟(大写)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 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 动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上海浦东"门户网站(

网址: www.pudong.gov.cn)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中国网、上海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 年01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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