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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五届二十三次监事会于
2012 年8月17 日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
2012 年8月28 日9:30 在福州山海大厦
12 楼会 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亲自出席监事
3 人,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温天根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披 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严格的审 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 公司
2012 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12 年上半年的经营 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
2012 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 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此项议案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同意
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公司
2012 年上半年存货跌价准备及部分转回原 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会议同意公司
2012 年上半年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33,959,023.66 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 6,483,984.78 元,计入
2012 年上半年 损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 93,060,133.59 元. 监事会认为,2012 年上半年公司计提和转回存货跌价准备,遵循了谨慎性 原则,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计字[2004]1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通知》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计 提程序合法. 此项议案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同意
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此项议案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同意
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附件五,详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此项议案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同意
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此项议案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同意
3 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100%;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1 附件五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2 年8月28 日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办公室设在证券投资部,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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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投资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证券投资部应 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证券投资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证券投资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 、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证券投资部. 监事不应当只写 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 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3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议,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议,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票,也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 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投资部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4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