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12-09

1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09 年12 月14 日证监会公告〔2009〕32 号公布,根据2013 年6月6日证监会公告〔2013〕26 号?关于修改〖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 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证监会令第

91 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金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 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本规定所称基金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 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 照本规定执行. ―

2 ―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设定 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 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建 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 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二章 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 第五条 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 和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 购费.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 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 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 (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 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

3 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

3 ―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 赎回费. 对于除本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 赎回费:

(一)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以及其他类别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中约定赎回费的收取标准和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 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

4 ― 第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 惠.

第三章 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第十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执行系统,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加强 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费用 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

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 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基金销售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 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 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前,应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销售机构 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以向基金销售 机构支付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客户维护费从 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

5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销售协议中明确约 定销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户维护费外,不得就销 售费用签订其他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销售机构支付非以销售基金的保有量为 基础的客户维护费,不得在基金销售协议之外支付或变相支付销 售佣金或报酬奖励.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

(二)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三)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 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

(四)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 销售基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 的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中载明以下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内容:

(一)基金销售费用收取的条件、方式、用途和费用标准;

(二)以简单明了的格式和举例方式向投资人说明基金销售 费用水平;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有关基金销售费用的信息事项. ―

6 ―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 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 额.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的监察稽核报告中列 明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支付项目和使用情况以及从管理费中支付 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执行本规定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作 出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8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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