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9-12-11 |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五图街道辛安街
479 号,项目法人代表曹炳义.
项目总投资
99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20 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
30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610 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
530 平方米, 造粒车间
180 平方米,办公室
200 平方米,门卫
20 平方米,仓库
2 座670 平方米.项目购置 PVC 钢丝管生产线、PVC 纤维管生产线、造粒生产线共
7 条生产设备.项目原材料为 PVC 树脂粉、氯化石蜡、丁酯、钢丝、涤纶丝.项目造粒 工艺流程为:PVC 树脂粉、丁酯、氯化石蜡―投料―混料―热熔―挤出―切粒―颗粒成品;
项目 PVC 钢丝软管工艺流 程为:颗粒―挤出―绕簧―牵引―冷却―裁尺―成型;
PVC 纤维软管生产工艺流程为:颗粒―熔融―挤出―绕线―牵引―冷却―裁尺―成型.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
2400 吨塑料管(PVC 钢丝软管
1200 吨、PVC 纤维软管
1200 吨)的 生产规模. 《潍坊枭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产 PVC 钢丝软管
1200 吨、 PVC 纤维软管
1200 吨环境影响报告表》 已于
2017 年12 月13 日由昌乐县环保局以乐环审表字〔2017〕121 号文件审批,但因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 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 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同意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该项目须重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以下要求:
1、严格遵守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2、严格按照审批工艺和审批范围组织生产.项目造粒工序须使用优质原材料,不得外购废旧塑料进行生产.
3、项目采用电(空调)制冷和取暖,生产过程全部采用电加热,不得新上燃煤(燃油)锅炉.
4、项目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围农作物追肥,不得外排.项目必 须采取严格防渗措施,不得造成污水下渗污染地下水.
5、项目投料、混料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治理后通过
15 米排气筒排放,排放确保满足《山 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要求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项目热熔、挤出、绕簧/绕线、牵引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以VOCs 计)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同一根
15 米排气筒排放,排放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和表
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6、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生产机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
7、项目产生的下角料、废包装袋经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包装桶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不得外排;
项目布 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统一处理.所有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综合 利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 求.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建 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运行,外运处置的危险废物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和处置.
8、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危害.
9、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 方决定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根据新的有关政策与标准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升污染防治能力,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11、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2、 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送昌乐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当地环 保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察.
13、该文件批复后,于2017 年12 月13 日以乐环审表字〔2017〕121 号文件批复的《潍坊枭龙塑料制品有限公 司年产 PVC 钢丝软管
1200 吨、PVC 纤维软管
1200 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文件作废.